反腐责任不会“空对空”
2014-09-16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山西省高层近日的人事变动引来关注,一周之内5名高官落马,随即,省委书记更迭。
如此短时间的省级官员人事调整,将中央的反腐倡廉推向新高度:反腐不仅仅是针对官员个体的整肃,更重要的是打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腐败是执政顽疾,多年反腐的重要经验证明:必须打造一个持久有效的监督治理机制。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此作了充分准备,“打铁需要自身硬”,“老虎苍蝇一起打”,不仅彰显反腐决心,而且体现反腐视野的拓展。
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从制度层面入手,将反腐纳入法治轨道,将治标和治本统一,将事后惩治与事前预防结合,以建立反腐的长效机制。
作为新一届领导集体执政清单中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一方案更加凸显责任和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论证权责关系:“有权必有责,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
让反腐落到实处,让责任指向明确,最重要的步骤是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来解决原有组织体制的一些弊端,其核心问题是党委与纪委之间的权力关系。主体不清,责任就无人承担;权力界限不明,执行便缺乏保障。
因此,建立反腐责任体系的第一要务就是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通过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区分,确立了反腐的责任范畴:各级党委成为权责对应、名实相符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负首责。而监督责任则由纪检部门承担,并把纪委两项重要权力——查办案件的事权和纪检干部提名的人权向上提。这一改变突破了以往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尤其是“一把手”制约,无法有效实现同级监督的问题。纪检机构相对独立的地位提升,为其更好地行使党内监督权、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
归根结底,主体责任的确定,是以实际成效为中心,以建立起高效的执行体系为根本。执行体系包含多个层面,除了通过组织架构变革来完善分工体系、责任体系、报告体系外,对任务、目标和时间作出明确要求也是重要部分。
据此,《实施方案》提出了时间要求和任务清单。从时间上看,到2017年基本完成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2020年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逐步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系;同时明确提出七项任务,突出导向,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地加以贯彻。
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也是攻坚克难的过程,从当前形势看,加大反腐败的治本和治标力度,不仅表明了执政党自我更新、自我净化的决心和勇气,也反映出制度反腐面临的严峻挑战。
在改革的宏大版图中,各级领导者时刻面临着种种选择: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这就要求作为责任主体的各级党委和党委书记,以成效为中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为目标,在理论探索中勇于突破,在结合实际中大胆创新——这才是最大的责任:对党和人民负责。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