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开放“国11条”来袭
2019-08-28江濡山
江濡山
我大致浏览了一下,发现这个“金融业改革开放国11条”,与以前的金融改革开放举措相比,力度明显加大,从架势上来看,这只是更深层金融改革开放的一次“探雷”,为下一步可能推动资本账户下的深层开放做铺垫。
很多时候,很多领域,我们的一些改革是非常自信地“闭门造车”,折腾来折腾去,最后发现不灵,还得“被迫”开放国门,不得不顺应浩浩荡荡的历史趋势和市场规律。可是此前“闭门造车”付出的惨重代价不但没有获得预期收效,反而错过了最佳的历史机遇期。7月20日,国务院金融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明确表示:要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推出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涉及到银行、保险、券商、基金、期货、信用评级等多个领域。
我大致浏览了一下,发现这个“金融业改革开放国11条”,与以前的金融改革开放举措相比,力度明显加大,从架势上来看,这只是更深层金融改革开放的一次“探雷”,为下一步可能推动资本账户下的深层开放做铺垫。
虽然这样的改革来得有些晚,但至少对中国国内金融市场的所有消费者而言,是一个好的开端,可以渐渐领略到国际化水准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当然,中国金融业肌体最强壮的时候已经过去了,现在要在短期内“被迫”加力加速开放金融,自然会加大中国金融管理当局及国有金融机构的压力。
说实话,中国金融领域不乏杰出精英,但是很多时候,有关方面在金融政策制定上,总是非常“精准地”选择了与一流精英谏言相反的抉择。中国的商品贸易早已经深深地与国际市场交融在一起,成为第二贸易大国,但是金融服务业却憋着大肚子在国内空转,积水太多,严重腹胀,再不开放,就会爆了。因此,到了今天这个地步,预期说是积极加力金融业对外开放,不如说是一种倒逼式妥协。在今年年初的时候,还没有想到要走这步棋,现在却是现在却急着“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地放大招。
我对这11条举措原则性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这11条金融改革开放举措,看似涉及到每个重要的领域,但在最关键的几个领域,只允许外资在“尾端业务”上参与,因此短期内对国内金融市场不会有明显的影响,但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后续效应会越来越大。
允许外资机构在对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只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但仅限于理财子公司、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这意味着进一步开放的空间还有很大,可以梦想的预期是:未来某个时候,中国政府可能会允许外资对整个金融领域,进行全领域进行信用评级和投资参与。那金融业的信用评级来说,一直以来,国际金融类信用评估机构,对中国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评级,基本是隔靴挠痒,因为无法获知中国金融机构真实的业务运营情况及真实数据,公开的数据难辨真伪。而中国金融机构自己评价并自我监管的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效果不佳,但也不让外人“多管闲事”。这个领域若的彻底开放,有助于借助外力来评价和监督中国庞大的金融体系。这会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可以借助外力“矫枉”,构建与市场投资及贸易相协调的金融体系;另一方面,如果力量过猛,容易刺破累计并隐藏的金融危机泡沫。
二、此次开放的意图很明顯:一方面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对外金融开放的姿态和决心,另一方面把开放的“着力点”放在中国急需破解的问题上,比如改善直接融资环境、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等等。
正如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所言:此次11条开放措施,基本上都和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有关;一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的重要问题就是间接融资占比太高,而直接融资占比偏低,而这次开放政策涉及的细分行业和业务,都关乎到直接融资市场上重要机构投资者。曾刚先生所言说明,中国现在最需要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资资本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三、明显倾向于引导境外资金流入中国A股市场,并在保险业务方面释放一些“甜头”,而保险收入又可以投入到股市。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整个宏观经济运行的一个核心逻辑是:做大做多股市规模一组织以国有资本控制为主的企业入市圈钱——股市二级市场投资者持续买单——上市公司粗放式投资扩张和企业内部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套现。正是这样一个卑劣的资本循环逻辑,导致中国股市元气大伤。整个股市存量资产以国有资产、为主,规模巨大,较好的增量资产规模太小。在这种情形下,中国股市急需要国际资本进入。可是近一两年,采取了诸多举措及衡策调整,并没有大资本进入A股。因此,此次金融改革的重要意图之一是,拓宽渠道、扫清障碍,借力金融开放,引导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股市。
新华社电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日对外宣布,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