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提升新媒体舆论监督效能探析
2019-08-27王桂芝范红雨
王桂芝 范红雨
[摘 要]提升新媒体舆论监督效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要充分发挥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建设性作用,创新领导方式方法,提升党对新媒体的领导力;以法治化为目标,构建新媒体监督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新媒体党组织的作用,提高新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加强新媒体自身建设。
[关 键 词]全面从严治党;新媒体;舆论监督;效能
随着中国步入新媒体时代,新媒体舆论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异体监督,在提高党的科学决策水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与此同时,新媒体舆论中也夹杂着宣泄不满的偏激言论、无中生有的虚假信息以及煽风点火的惑众之辞,显得乱象丛生。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如何扬长避短,进一步提升新媒体舆论监督效能,是我们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进一步提升党对新媒体的领导力
领导力是包括权力、影响力、凝聚力等诸多方面的复合概念。党对新媒体的领导力集中体现在党对新媒体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上。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党对新媒体的领导力尚显不足。
一方面党对新媒体的领导体制机制尚不完善,领导方式的转变滞后于现实需要。纵向上看,上级部门和基层组织之间联系不够紧密,党的政治理念、顶层設计不能迅捷高效地贯彻下去。横向来说,在舆论宣传上组织、宣传等部门之间互动互通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宣传资源利用不到位,更多地依靠“管”“控”“堵”的方式进行领导,在影响力方面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表现在观念上。部分领导干部受习惯思维束缚,观念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实践中仍存在两种错误态度:一种是因对新媒体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建设性作用认识不足而采取的漠视、忽略的态度;另一种是认识片面、狭隘,只看到对自己不利的一面而产生畏惧心理,简单地否定、排斥新媒体舆论监督。部分党员干部疏于把握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特点和规律,仍以固有的思维模式行事,疲于应对新媒体,降低了党对新媒体的领导力。
在我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战略高度看待党对新媒体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新媒体也要讲导向。” 的确,新媒体舆论监督必须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党管新媒体”是根本原则。
知识是形成和提升领导力的基础。党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媒体舆论监督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双刃剑作用,努力做到趋利避害,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特点及规律,尊重新媒体传播的自主性,用开放、平等、包容、创新的沟通理念,依据新媒体的运行规律进行科学领导,使舆论的主流意见与党的意识形态相一致。
党要善管新媒体。各级党委要抓好主流新媒体建设,通过控股影响力大的新媒体平台等举措引领新媒体舆论走向;各级党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新媒体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及实践,提高运用新媒体以及同新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党员干部不仅要敢于发声,积极引导、回应民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还要善于发声,从正面引导民众的认知、态度和行为,使新媒体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基地;搭建由新闻发言人、评论员及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等构成的新媒体管理队伍,争取新媒体舆论阵地中的话语主导权。
实践中,要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处理好党委领导与媒体独立的关系,实现二者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的统一。
二、逐步完善法律制度,建立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体系
言论自由向来是有限制的自由,新媒体舆论监督不能跨越法律和制度的红线。当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为规范新媒体舆论监督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从实践需求角度看,关于新媒体的法律绝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现有法律中对新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新媒体舆论监督各方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不对等的问题较为突出,法律救济制度不健全。一旦新媒体舆论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平衡公、私权利,避免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使民众免于不公正的对待等方面需要做出具体的规定。
推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治化,当务之急是建立新媒体监督法律体系,为新媒体舆论监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首先,从法律层面对新媒体舆论监督进行界定,厘清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社会监督和造谣诽谤、言论自由和人身攻击之间的界限。其次,有破有立,形成系统配套的新媒体监督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合时宜的相关规定,并制定新的法律制度,以填补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领域的空白。最后,要实现重点突破。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制定专门的《舆论监督法》或《舆论监督条例》,明确公民、新媒体机构、党政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及各种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举报人要建立保密制度、损失补偿制度、奖励制度等保护性制度;建立新媒体舆论监督救济制度,规定侵权的鉴别、救济途径及程序,保护新媒体舆论监督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无论制定新法律,还是修订原有法律,都需要遵循系统性、可操作性、灵活性的原则,保持一定的前瞻性,避免因僵化、短视造成法律很快就与现实脱节。
三、对新媒体舆论进行科学监管和有效引导
传统媒体环境中,党和政府通过新闻机构掌管着主要的媒体资源,信息传播是单向的,每一个节点都有“把关人”,受众易于受到预期的引导。相比之下,对新媒体信息传播的监管更为困难。
相比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民众更爱使用各类网站和社交媒体等新媒体。民众不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设置的议题和程序,信息资源的受众,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使得信息来源变广并呈裂变式递增,监管者难以准确预料和精准把控信息的发布、传播和聚集,增大了控制和引导舆论的难度。然而,“把关人”的角色却被弱化。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新媒体中的语言暴力、虚假信息及媒体寻租等问题难以做到实质性的监管。加之在虚拟环境中,现实的等级关系不复存在,传统媒体的“把关人”失去了在信息传播中的特权,领导及专家的权威性也大大降低。
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的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模式已不再适用,新媒体“把关人”必须代之以科学的监管和有效的引导。
首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变消极被动管制为依法科学管理。建立民众参与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新媒体调查机制、民众督办机制,使民众了解更多的实情;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和分级处置机制。明确各级纪检、组织、宣传、公安等管理主体的职责,规范舆论监督受理处置程序,实行管理问责制,凡出现越位缺位、拖延贻误、失密泄密等问题,追究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建立高效的监督监察机制。推行上网实名制,从源头上监管舆论监督主体的言行;健全信息审核机制,压缩非理性言论和各种虚假信息的生存空间,保证传播内容的健康性和于社会的有益性;建立舆论危机预警机制,跟踪网络舆论的动态和方向,预防不当言论传播引发聚集效应,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坚持正确导向,实现有效引导。发挥党政机关政务新媒体的优势,结合民众关注的社会重点、热点问题设置议题,然后跟踪舆论动态;促成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合力。传统主流媒体要主动寻求与新媒体的合作,拓展在新媒体的舆论监督空间,构建多元化舆论监督平台;发挥好“意见领袖”的引导作用,使他们成为特定领域的民意主导者。对于少数“意见领袖”发表不当或违法言论的情况,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引导和监管。
四、加强新媒体自身建设
新媒体虽然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替代的优势,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制约其舆论监督效能的发挥。新媒体参与主体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的无屏障性,使得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保证;新媒体信息呈碎片化,信息被过度解读和有价值的信息被忽略的情况并存;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传播易于受到商业化影响,有被某些利益集团或政治实体操控利用的风险。监督主体法治观念淡漠,具有群体盲从性等问题较为突出,新媒体舆论代表民意的程度也是有限的。新媒体行业内部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新媒体经营管理者往往更为关注经济效益,弱化了对新媒体舆论监督质量的把控。一线工作的新媒体从业人员对舆论信息的思想性、政治性鉴别能力参差不齐,使得把控新媒体舆论的第一道防线留下了安全隐患。
打铁还需自身硬,新媒体舆论监督归根结底要依赖新媒体完成,加强新媒体自身建设势在必行。
首先,挖掘新媒体内设机构的潜力,增强舆论监督的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按领域、按区域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把好政治关。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力争第一时间发现有价值的舆论线索,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其次,提高新媒体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对网络编辑、论坛的管理者等新媒体从业人员要进行从业资质认证,把好入口关;加强培训。新媒体从业人员要积极主动接受党政职能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做好本职工作;形成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保持人员的流动性,净化新媒体从业人员队伍。
最后,加强行业自律。新媒体应当处理好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认清自身的社会責任,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多参与行业交流,互相学习借鉴,主流新媒体要担起提升新媒体舆论监督质量的引领责任;充分发挥新媒体行业协会的职能,做好组织、协调、服务、监管工作,提供内容丰富、层次齐全的培训服务,创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作者简介:王桂芝(1971—),女,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