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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发展下打车安全与运营平台的法律责任承担

2019-08-27温世敏

消费导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温世敏

摘要:网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发展下的成功平台之一,为民众出行方式提供了新的选择,在减小交通压力节约社会资源的方面有非常大的贡献,但同时由其引发的许多刑事案件也对该行业造成了冲击。而该行业持续发展和运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有关案件中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过失的失衡值得我们思考。本文从网约车运营平台的法律地位出发,试图找寻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以期对共享经济发展下打车安全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 法律责任 法律地位

一、引言

近日,温州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获得了最终的法律结果,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即滴滴顺风车司机钟某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而在此之前,2018年5月河南郑州也发生一起滴滴车司机杀人案,被害人同样为二十出头的年轻女孩。杀人司机也在案发后跳河,失去踪迹。最后以滴滴公司停业整改收尾,但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应当就此止步引人思考。

由这两件个案可以看出,司机杀人后,运营平台并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盈利过程中,公司因提供约车平台而收取了部分利润,那么平台是否应当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的责任?既然约车为交易行为,乘客是消费者,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约车过程中是否也起着重要作用呢?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这就要求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有完善的司机选拔系统和乘客报警系统,而非仅仅在事后配合警方完成案件调查。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承担的角度,从相关背景意义、承担的必要性等方面浅析网约车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意义,以期能够通过本文对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承担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学习和研究。

二、网约车平台运营过程中事件发生原因分析

(一)司机乘客的主观原因

在网约车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出原因有三。一则是受害乘客多为女性,独自乘车的过程中反抗能力较弱。二则是男司机搭载乘客时是否会临时起意进行犯罪。三则是打车时间段,根据某打车平台大数据,夜间给有犯罪意图的司机许多机会,造成了严重后果。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虽然乘客受到伤害有一定程度上是有安全意识不足的原因,但事件发生的主导者为司机。司机的主观原因主要集中在心理层面。司机方面来说,司机做出违法行为是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道德修养低下的综合结果。

(二)网约车平台可能存在的漏洞

1.准入门槛问题

准入门槛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网约车车辆的合法性:网约车平台在最初接受车辆的申请时,就应当查明车辆是否合法,是否能够保证营业的质量与安全。这不能仅凭司机的一面之词,而应该配备各地的检查人员,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二则是司机的准入门槛。首先,我国网约车平台在各地的分公司,已经对司机提出一定的要求,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完善的制度来确保司机的素质。大部分地区提到了几年内不能有犯罪记录、年龄、驾车车龄等,已经有了较高的要求,可从相关案件可以看出,司机个人素质、品性尚且还不能得到保证。

2.搭载乘客人车一致问题

从多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乘客反映现状来看,乘客上车后有发现,司机或搭载车和平台所显示信息不一致,如果乘客提出质疑,司机就会以车正在修理或作为该车司机的朋友在朋友有事时代驾一次。这种情况对乘客的人身安全有一定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事故发生,公司在人车一致保证方面应该承担责任。

3.平台自帶交友性质

公司作为司机和乘客间的第三方,为双方提供信息。这就涉及了信息安全问题。且有些平台在进行平台宣传时强调平台带有交友软件的性质,某平台在对顺风车业务进行宣传时运用社交加上“两性交往”标签的手段,比如“顺路就是最好的套路”“反正早晚连我都要成为你的”等宣传标语,使得平台使用者都被笼罩在一个隐晦的社交意图之下,一旦被有心之人加以利用就会产生不可预估的风险:同时平台提供的司乘聊天功能,为司乘双方相互联系或单方面骚扰提供了机会。

4.事故发生客服应对方式的问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配有客户服务。但有媒体曝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客服外包的现状。客服外包意味着它与公司信息系统脱离,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第一,在乘客遇到不怀好意的司机时,首先会和亲人或好友报告状况,然后便在打车软件中向客服举报求救。但因为客服门槛低,导致客服素质普遍较低,只能用简单句子应付了事,而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在接到乘客求救消息时,只能僵硬地走流程,并未将乘客生命放在第一位,无法为乘客提供有效的帮助。其次,在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和警方希望通过客服获得司机信息,却得到查不到信息的回答。这些行为表现出公司对乘客人身安全极其不负责,也对查案造成很大麻烦,最终让亲属及大众失去了对服务平台的信任。

(三)法律规定现状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共享经济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持。由于私家车进入打车服务领域时间不久,但出现的问题也较多,我国法律系统也做出了很快的反应,制定相对完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对网约车行业产生了约束与警示的作用。但在细节上还有待改进,普及度也应有所提高,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约束。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司机的关系

首先,在乘客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打车时,将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个人位置、手机号码、乘车需求、乘车路线等)交给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而乘客与司机之间并不能提前沟通、交换信息。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中间人即承运人,将乘客与司机双方的信息至于共享位置,为双方提供运输服务合同,促成双方合约达成,在事实上促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法律地位探讨

本文倾向于将网约车平台认定为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观点。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运输到约定地点,乘客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乘客做出承诺,以平台的名义与托运人即司机订立运输乘客的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乘客送至约定地点,结束后按照约定价格议价。在此过程中,乘客信息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与具体司机和搭载车匹配,最终乘客获得司机与搭载车统一的信息,司机也和搭载车信息绑定起来,一同接受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订单合同。所以,对司机和乘客双方来说所获信息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并为促成运输服务合同提供信息交流条件。

在网约车运行的过程中,乘客在打车平台上输入打车信息,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调配车辆,具体指派某一司机搭载乘客。在生活中我们时常可以看见或听到,当乘坐网约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任何意外,乘客第一时间联系的都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公司投诉人车不一致或是人身安全问题,都由其负责。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约车平台公司为真正的承运人。

因而,在合同签订、乘客意识两方面来说,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仅是信息提供者,更是网约车的实际管理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

综上所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获利多,那么,其更应该承担更多责任。所以,认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承运人时,其承担的责任更加符合经营利润分配与社会观点。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法律责任承担

就前节所述,本文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为承运人,因此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规定项下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仅仅用民事责任对被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无法有效从源头制止或者降低相关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本文认为应当有相应的刑事责任形成对有关运营平台的有效规制和督促,以国家强制力并动用国家刑罚权对网约车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口从犯罪构成上来讲,网约车平台以承运人地位在相关案件中监督过失责任明显,网约车平台在可以预计发生危险可能性和采取保护措施有效避免危害发生的情况下缺乏对其平台项下车辆的监控,因此平台在相关案件中监督过失的行为应当为发生案件后的相关后果匹配相当的责任。运营平台的运营和经营业务是存在高度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有其必须履行的安全注意义务,理应提高相关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改善建议

结合前文所总结的内容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问题,做以下论述:

第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对准入门槛问题作一定回应。在我国《暂行办法》监督下,网约车平台公司已提出一系列对想要加盟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司机的要求,括违法行为、交通规则意识等方面,都有评价标准和具体要求。但网约车平台公司仍应有所改进,增加多项措施,如网络面谈、规则意识检测、心里选拔等方式,对司机人品进行评估。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既然有部分决定准入门槛的权利,相对应地一定会有保证准入门槛合理化与现实化的义务。

第二,人车一致应得到保证。乘坐网约车前,乘客会收到司机信息,包括聯系电话、车型、车号。近来,网约车平台公司改进后,开启刷脸的方式,保障人车一致,以确保司机身份已通过公司审核。这是令人可喜且较为有效的方法。

第三,减弱平台交友性质。网约车平台公司所提供双方的信息,可局限在公司所设计的交流软件上。缴费成功后,司机处的乘客信息进行加锁处理,如果特殊情况下需要联系乘客还回私人物品,可通过公司客服批准,再次交予乘客信息。这就需要公司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加大科技投入,完善平台交流程序,形成公司方面的信息监督机制。在保存消费轨迹的同时,保护双方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可总结近几出事故发生背后其自身的原因。其中,除开司机问题外,最受人非议的就是客服。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客服系统出现对外承包的现象,导致受害人及其家人拨打电话时,客服并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改善客服措施,如收回客服服务,打造更加有信任度、权威性的客服体系。作为承运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首先需要保障乘客安全。客服是为其安全保障的有效群体。

最后,虽然网络约租车是由专车平台进行管理,但其因具有公共交通服务的特征应接受公共监督。

六、结语

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日益增加,共享经济诞生并不断发展。由此衍生出了许多行业,但在这些过程中,法律似乎模糊化了,法律责任承担也显得不够清晰。本文通过对法律责任本身意义的探讨与实践中形成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社会有一定帮助。

如今社会发展迅速,大力倡导共享经济。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典型的共享经济中的一份子,网约车平台公司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搅动市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确定性和风险,它们自己也面临着巨大风险,因此必须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以尽可能发挥它们的优势和长处,同时抑制其弊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良好的态度、积极进取的精神,来改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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