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彭真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019-08-27张勋祥

党史文汇 2019年6期
关键词:彭真宪法法律

张勋祥

“文革”后,彭真再次负责法制工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此也成了他的口头禅。他高举法制的旗帜、保护人民正当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为改革开放的推进奠定了法治基础。

高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旗帜

“文革”期间,宪法遭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破坏,民主选举制度被取消。“文革”结束后,彭真常讲一个词“人心思法”。那时人们对法律的渴望,比任何时候都要强烈。

从秦城监狱走出来的彭真更加坚定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信念,他相信只有确立法律的地位,才能防止糟糕局面的重演。他清晰地认识到:“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制。”在复出后的10年立法岁月中,彭真反复讲,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既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彭真复出后第一件事就是修订逮捕拘留条例。因为“文革”中发生了太多随意抓人的事件,很多人未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和程序就被莫名其妙地抓起来。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地宣布,根据《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接着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但这只解决了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彭真认为要系统地保障人权,核心是要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

对于《刑法》的制定,争议不大,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认识则不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曾长期在彭真身边工作的顾昂然回忆:“彭真同志对我说,过去我们强调实质问题,不大讲程序,所以要重视程序,《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实施。”草案原来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在具体审议草案时,彭真提出增加“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彭真对证据问题的重视贯穿这部法律起草始末。比如,他把“搜集”证据改为“收集”证据,把证据明确界定为“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些思想在当时非常重要,说明彭真深刻总结了“文革”教训,真正在依照法治精神来主持制定法律。《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其中,“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句话就是彭真提出来的,清楚、严格地限制了逮捕条件,杜绝再像“文革”那样,不讲规矩、条件肆意抓人。

彭真重新工作后,用3个月时间就重新修订了《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 《选举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7部重要法律,其中颁布《刑法》在当时显得非常急迫。重新修订《刑法》时,彭真特地加上了对“文革”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反思,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非法拘禁、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等。

在《宪法》修定中,彭真对党的领导下如何坚持法制原则进行了特别关注。新《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所说各政党,首先是中国共产党。他指出:“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允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我们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命运由觉悟了的人民来掌握。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人民利益、执行人民意志的工人阶级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党要守法的问题上他讲得很透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归根结底仍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理念,党自己也不能超越。1982年他在主持《宪法》起草工作时,特别主张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党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写入《宪法》。他指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国家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也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这个关键问题。

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以利于国民经济的繁荣”。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打开了缺口。

1982年《宪法》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简单的“控告”两字,成为7年之后正式确立“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当后来陆续有人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的时候,人们才发现,原来“民告官”早已有了合法依据。

到1988年,已有13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迫在眉睫。《行政诉讼法》最终在1989年4月顺利地获得通过。另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通则》也在彭真等的具体关心下开始起草,它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政府行政行为等公权力之外,公民与公民,公民与企业、社会机构,公民与政府之间也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活动。

“八二宪法”为中国的民主开辟了道路,在前进的过程中充满了曲折,村民自治的发展就折射了其艰难的历程。1982年修宪时,彭真就提出农村要实行村民自治。在他的力主下,村民自治被写入“八二宪法”,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成立村民委员会,要办什么、不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

法制保护人权

“文革”前,《刑法》草案已改到第33稿,到1979年,彭真及时吸取“文革”期间人身权、人格尊严横遭侵犯的惨痛教训,将“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等新罪名写入刑法 ,他强调执法机關在坚决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必须严禁非法拘禁、严禁“逼供信”。他说:“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代表人民的,是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的,不冤枉好人。不要认为有5%的错案不要紧,就是1%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1%,对一个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100%。因此,我们要严肃对待,该判的一定要判,冤枉的一定要纠正。把好人错当反革命,就打击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人民民主专政要打击敌人,又必须保护人民。”

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彭真尤其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此,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業,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他反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制保障现代化建设

1953年9月16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7次会议上,彭真提出“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现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的观点。1979年后,他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经济、涉外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保障我国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指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立法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吸取古今中外有益的东西。

1980年,彭真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直接主持了宪法修改工作。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将“现代化建设”提到国家根本任务的高度,并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彭真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中对此重要意义作了明确说明: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就是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国家的巩固强盛,社会的安定繁荣,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最终都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取决于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个建设方针,除非敌人大规模入侵,把这个方针记载在宪法中,是十分必要的。

彭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对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倾注了大量心血。早在1951年他就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最有效的重要形式。在“文革”后,他又提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国能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一不要失职,二不要越权,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统一思想,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要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使它的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这样就从法制上排除了人为干扰,聚集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此外,彭真总结政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对改革开放后政法工作的任务、方针、政策和队伍建设作了全面论述,提出: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的犯罪,坚决同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则要像父母对待害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那样,满腔热情、耐心细致地教育、感化、改造他们;政法工作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反对和克服神秘主义;必须大力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彭真通过制定和贯彻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建立和健全政法战线的机构、制度和队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大贡献。

(责编 王家进)

猜你喜欢

彭真宪法法律
为全体劳苦大众而革命
彭真关于从严治党的论述及其当代价值
宪法伴我们成长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宪法伴我们成长》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三十而立:“八二宪法”的回顾与展望
“纪念彭真诞辰110周年学术研讨会”征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