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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诚信论”的社会学反思

2019-08-27曹克亮

西部学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私德公民道德契约

曹克亮

摘要:诚信既是道德自律的“私德”,也是道德他律的“公德”。诚信作为“私德”,是指有助于个人道德完善的那些道德价值观,是个体安身立命之所需;作为“公德”,是那些促进群体凝聚力的道德价值观,是国家兴业立社之根本。诚信道德建设绝不仅仅让诚信回归个体,而是要让诚信融入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大道”之中,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嵌入诚信道德建设的体系。这一切都应该以交往诚信作为伊始,交往诚信将诚信道德作为伦理之根,以社会规则和互主体的交往背景作为保障,实现个体的全面理解、交流与存在的哲学式证明。

关键词:交往;诚信;职业伦理;公民道德;道德团结

中图分类号:B82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8-0025-04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诚信既是道德完善的“私德”,又是群体凝聚的“公德”。然而,在當下中国的诚信环境中,不论个体还是群体,诚信都受到一定的质疑和挑战,应通过交往诚信重塑诚信价值。笔者认为,在构建诚信体系时,应将诚信体系分解为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两个层级,在两个层级中分别构建契约精神和爱国精神。

一、作为个体私德之诚信的内涵及意义

(一)诚信的内涵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诚信既是主体的内在道德品质,又是主体的外在行为准则。《逸周书》中记载:“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1]“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友和,君臣之间观其忠愚,乡党之间观其信诚”[1]。这里的“信诚”实际上表达的是“诚信”的意思,是诚信作为概念的最早来源。诚信作为个人内在品德也是外在品行,即主体间相交应:“诚”为先“信”为后,“诚”更多是“内诚于心”;“信”更多是“外信于人”。除私德之外,诚信还体现出“天道法则”。孟子曾提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2]既然是“天道法则”,作为个体的人遵守诚信之“天道”即是合理合律之事。“尽人事以听天命”历来是国人立身之本,因此,将诚信作为个人私德,理应是题中之义。

作为私德,诚信的价值也更多被赋予商人、官员等在经商、从政之时要讲求的经营之法。“乡党之间观其信诚”,事实上,乡党之间即是最简单的社会组织的雏形。乡党之间的诚信被赋予为生存、生活甚至是利益的现实需求而存在的法则,虽然诚信的外延被扩大,但是其内核仍然保留。

(二)作为私德的诚信之意义

首先,作为私德的诚信是自我的内在道德修为。“戒欺”一词或许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内在道德修为。《礼记·大学》中所提出的“诚其意者,毋自欺也”[3],意为真诚实意就是不自欺。《中庸》也提出“莫见于隐,莫显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4],认为君子即使独处也不做违反道德之事。

其次,作为私德的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法则。安身立命既是生存问题亦是生活问题,诚信作为私德,既可以维护安身之生存也可以乐享立命之生活。安身需要物质基础,安身当以安家立业、安居乐业作为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以诚信之劳作、诚信之经营作为基础。“人无信不立”,社会组织以及人与人的交往需要诚信之根基,恪守诚信的法则展现的是对规则、规范等法治精神的遵守,而法治精神恰恰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最有效保障。恪守诚信法则能够为安身提供良好的环境,这是物质决定意识的最好体现。由此,诚信的作用可见一斑。另外,立命泛指精神有寄托,诚信可以有效保证自我精神的愉悦,不管是不自欺不欺人,还是知错就改、知错能改,都是诚实信用的表现。君子之道是人人遵循的大道,诚信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安享君子之道即是安享生活的集中体现。

再次,作为私德的诚信是兴业立国之根基。自从人类有了商品交易,人与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在商品交易的组织社会中,作为个体的人需要将组织规则与权威作为自身行事的前提,因此,超越个人意志的功能性的职业规范渐渐取代自我的道德约束,成为职业的伦理和道德,职业伦理给个人自律与公民道德加上了一条保护链,使得社会的稳固性更加持久。诚信作为功能性的职业伦理既有共同生活的情感联系,也有相互利益驱动的价值纽带,于是个体道德上升为国家道德、个人伦理上升为国家伦理,使得各类组织的有机结构更加稳固。诚信的职业伦理维度使得社会在进阶式的发展上有了可靠的保障,并且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共同构成了每个历史时期的公共生活规范。将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进阶式地有效结合,是新时期诚信建设的要务。

二、作为公民“公德”之诚信的双向之路及其当代价值

(一)“个人—组织—国家”的诚信双向必由之路

个体既是物质实体也是精神实体,而作为精神实体的存在往往由组织和社会决定,更确定地说由其所在社团组织的角色扮演来确定,个体在社会组织的角色与分工决定了他的集体意识。追溯人类历史的发展,当法团组织替代血缘亲情的原社组织成为社会的主体,个体诚信伦理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而这些都是社会分工造成的。作为职业伦理,诚信不再单独作为“君子之道”的个人道德之路,而是涵盖了以诚信换取认同感和存在感的责任之路;它是以群体组织的保护和集体权威作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将组织生活的集体情感和价值链条扩大,据此形成更加稳固的“组织规范”来支撑组织的结构稳定。事实上,职业伦理的诚信是“规范”的变形,这也铸就了作为国家、公民公德的诚信原型。组织化的生活和职业化的社会分工让诚信的信用之路慢慢扩展至国家公民层面。“通过这样的组织化方式,人们彼此联系、彼此依赖,分享着共同的观念、利益、情感和职业,将共同的事务与共同的生活结合起来,在日常的状态中构成了道德规范的整体”[5]。这一“道德规范的整体”,就是未来国家公民道德的原型。诚信作为职业伦理的道德也包含“自利性”的一面,但不能据此否定诚信的现实意义和道德内核。任何道德品行的产生绝不仅仅源于自我的“原善”和自我道德诉求,更多时候,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涉及社会、组织的某种利益诉求。虽然这种诉求被掩盖或被压制,但其存在是不可被否定的。

既然诚信涵盖“自利性”的一面,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利益获取会出现公平与否的问题。据此,涂尔干讨论了作为公平基础的契约的三种范式(合意契约、要式契约、公平契约),公平契约是最完美的表达公平精神的契约形式。等物等值作为交易和分配的基础,公平才会存在,诚信的社会性和作为公民道德的内涵才得以显现。“换言之,只有这样,个人才会超越自身的个别意志而成为社会的存在,同时他也获得了更多的同情、更多的善意,因为他通过成为以社会分配来确认自身的主体,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道德体”[5]。此时的诚信德行以公平的等物等值交换为依据而存在,并且奠定了现代商品社会的道德雏形。

从个人私德到职业伦理(组织道德)再到国家道德(公民道德),诚信的道德内涵逐渐扩展和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和生存之境,国家成为由于有了职业组织这样的次级组织和职业伦理这样的道德约束而构成的主权形态,它对于公民的约束与管理再也不是简单的制裁与压制管控,而必须辅之以道德的强大力量。于是,国家道德(公民道德)——职业伦理(组织道德)——个人私德的路径成为可能和必然。没有规范的道德引领,个人的生活甚至生存都会出现巨大的危机和动荡。“如果道德活动被完全交付给个体,那么在种种冲突中只会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社会就会受到许多内部纷争的动摇,受到严重危害”[5]。公民道德的规范性引领作用是国家组织维持稳定和让人民“安身立命”的良方,这是道德内化与外在推动的基本范式。“这种纪律只有以公意状态为基础,根植于道德之中,才能得以维持;也惟有这些道德才算数”[5]。至此,“个人——组织——国家”的诚信双向必由之路得以成行,并从双向角度规范着、引领着人们的生活与生存状态。

(二)作为“公道”之诚信的当代价值

一是诚信涵盖的“实事求是”精神为当代之所需。诚信作为道德律令,在为人与处事时要求追寻言行一致、思想与行动一致。怎样才可以“一致”?首先就是要具备求真的精神,即实事求是的精神。孔子曾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6],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求知精神;“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6],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为人精神;“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合符节也,无言而不行也”[7],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处事精神;“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立业精神。

这些求真务实的实事求是精神在任何时代都不会过时。当今国家之间的较量与博弈除了展现为政治、经济、军事之间的对比与制衡,更深层次是文化和价值观的较量。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中所包含的深意也有我党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主动求新、求变,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所做出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战略规划,即增强文化自信,以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引领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强国实践。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当代中国显得异常珍贵,不管是个人还是社会都需要讲求诚信、讲求实事求是。

二是诚信尊崇的“契约精神”为当代之所需。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1932年美国律师学会在《合同法重述》中将其定义为“一个诺言或一系列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务”。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之一。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其中信守是契约精神的核心,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则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意识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这就是商品社会和市场经济得以发展和展现生命力与强大作用的关键。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显稚嫩和脆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恪守交易自由、交易平等、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未能深入人心,因此推崇契约精神的诚信价值观是时代之所需。这是关系我们个人的精神家园和道德自留地的问题,更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败的重大课题。

三、诚信是自律亦是他律

(一)诚信是自律——诚信是“真善美”的道德呈现

诚信作为道德坐标的关键点,其核心要义在于以诚信价值观为引领,追寻生活世界与系统世界的融合。我们的生活世界在现代性的视域里越来越被人诟病,物质的极大丰富、获取的极度快感未能引领人们找到内心的平静与和谐。相反,人们的生活世界却呈现“殖民化”的倾向,这种倾向表现为人们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外界,却很少听从内心和按照正常的道德律令生活。生活世界的“真善美”渐渐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道德成就所带来的持续快乐渐渐被物化的快乐所取代,很多人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富的累积作为幸福的最大定义,这就带来了新的问题。对此,冯友兰曾说:“凡物皆有道,而各得其德,凡物各有其自然之性。苟顺其自然之性,则幸福当下即是,不须外求。”[8]

诚信作为“内诚于心”和“外信于人”的结合,其本身包含对于“真善美”的合理构建。实际上,真善美并非东方文化的产物,我们的传统价值观里只有“仁义礼智信”的“五常”观念。事实上,真善美的价值观与“五常”的价值观有异曲同工之妙。“真”的核心在于追求真知真理,这正是西方自然科学发展迅速的原因所在,人们将对真理真知的追求提高到价值论理的范畴,则求真之潮必将汹涌。诚信的核心在于诚实守信、不自欺、不欺人,这些要旨也是求真的前提,一个“不诚不实”之人,不可能安心求知求真。“善”的核心在于人之“善行”,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对群体的价值,这也与诚信要旨相契合。诚信之德要求不自欺、不欺人,实际上也是教导人们“向善而为”,不自欺于己为善,不欺人于人为善,这本身就是一种“善行”。“美”的核心在于客体特性与主体本质力量的和谐统一。诚信即是主体道德也是客体德行的和谐统一,诚信本身就是美。综上,诚信以自身的道德力量诠释了“真善美”的和谐统一,将主客体统一的人升华为具有完美德行的社会人,诚信的价值意义也得以升华。

(二)诚信是他律——道德规范与监督让诚信崛起

诚信的他律性质源于社会化的交往和分工。社会化交往与分工的直接结果就是商品交易的发展和市场化的行为越来越流行,市场化的行为更需要诚信为公平、平等创造交易基础。当规范的诚信交易原则成为市场规范时,诚信的自律性质就具有社会、国家的规范性质。这种国家道德的诚信层面以政策和法制的体系作为维护基础。国家的意志与公民的个人意志经常会出现不和谐的一幕,但事实上,个人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独立生活,社会生活会带来社会情感和社会意识,进而产生社会道德,这种社会道德在国家层面上就会变成公民道德。人们让渡彼此的权利来治理国家,同样,人们也会将外在表达的规范与法制协调为相互理解和交往的前提。于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人们越来越相信规范的国家政策与法制能够让自己生活得更加幸福,渐渐地,人们就认同了规范的价值。

道德规范与监督让诚信超越个人道德成为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在组织中遵守组织规范,在国家中遵守法制规范,人们承担分工的职能,实现了生存与生活的统一。外在的规范与监督非但没有让诚信失去其道德真谛,反而使其成为规范人们生活的公民伦理。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这种伦理对人们的益处也越来越明显。

四、交往诚信——道德失范走向道德团结的关键

(一)交往诚信的内涵

对于“交往”一词,心理学及语言学更多指向沟通与信息的交流,哲学指人所特有的相互往来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即个体与他者在相互联系中交往的一种存在方式,社会学指“特定的社会联系”,也更多指向直接的交往行为本身。就交往而言,不管是哪一种学科理解,其行为背后都是指向哲学上的人的存在方式,因为它揭示了交往时人的社会属性和存在属性,并且这种存在方式与个体理解方式均以相互联系为基础,相互联系就必须建立在社会规则与言语背景之中,这也是行为的基本模式。诚信作为公民道德和社会伦理,在社会规则与言语的背景中为交往提供持续不断的动力和伦理根基。至此,可以就交往诚信的内涵做一个简单概述:个体与他者在相互联系中,以诚信为伦理学基础,遵守、尊重社会规则和相互的言语背景,以达成相互理解、交流及存在的行为。“他者”可以是其他个体,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社会、国家。而诚信必定是以伦理学的社会性道德而存在其中和作为前提,诚信不是单方的个人私德,这是实现交往有效的前提。任何目的性交往行为或者功利性的交往行为要得以继续,也必须以诚信为伦理基础,诚信伦理不排除目的性或功利性交往行为,但要有伦理规范作为约束。

在现代社会里,逐利性是人的本性之一,因为利益可以带来生理或心理的滿足感,解决了某种需求。逐利本身没有问题,然而逐利的方式需要监督与制约,不管是法律的还是道德的制裁均是规范逐利的行为方式,使社会群体达到和谐与共生的目的。只有每一个个体将道德准则的规范性调节视为自己行动和交往的前提,社会的进步才得以进行,个体或群体甚至是社会的道德失范现象才会得以遏制。

(二)交往诚信如何构建道德团结

交往诚信绝不仅仅是将诚信的道德基因重新嵌入个体这么简单,交往诚信的目标更在于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之上,将诚信的道德基因植入社会群体,以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的不断成长与改善为目标。由此可见,交往诚信必须承担起道德团结的重任。道德团结应以社会整体道德提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及国家安全稳定为总目标,因此交往诚信应该也将此作为自己的总目标。

首先,交往诚信在职业伦理的构建中应该将契约精神发扬光大。契约精神传递公平公正的信仰,传递一诺千金的真谛。从涂尔干的职业伦理论述中可以发现,人们之所以在契约关系中愿意履行诺言主要源于两个因素,即:“(1)正因为我违背了誓言,所以我正在渎神,正在亵渎神圣,正在做受到宗教禁止的事情,正在僭越圣界。(2)我正在侵害他的占有,正如我侵犯了邻居的土地;我正在伤害他,或者有这样的危险。”[5]前者正是所谓的古代“神权”,后者是现代的人权,或者具体的来说叫财产权。现代职业伦理中的诚信和诺言履行已经脱去了“神权”的外衣,以一种程序化的、简单的仪式保留下来,即签约仪式。任何的职业交往都希望达成维护自身权益的目标,权益的取得是权利的表现,也是义务的表现。交往诚信在职业活动的规范和规则面前,被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以内。因此,交往诚信构建职业伦理是内在义务性的,也是外在法律性的,同时也是自我生存性的问题。

其次,交往诚信在公民道德的构建中应该将爱国主义精神发扬光大。不管是个人权利还是个体道德,个人的自治性都是有界限的,国家的演化不是为了控制所有个体的行为与道德,而是在合法的限度内履行自身的义务,包括道德的引领和推动国家的进步。正如涂尔干所说:“国家的基本义务就是:必须促使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5]国家的义务在现实中而非超验的领域引领着人们的道德生活,构建着人类的未来。作为个体的人对国家的爱,其本质也是在维护自身的道德生活和社会生活。涂尔干说:“爱国主义显然是能够把个人与某一国家维系起来的全部观念和感受。假如我们设想一下,它已经衰落了,或不再存在了,那么个人到哪里才能找到这种道德权威呢?谁的约束作用能够产生有益的效果呢?”[5]

不管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公民,不管是组织生活还是国家生活都需要交往诚信,需要职业伦理和国家公民道德作为“道德权威”来引领。在职业生活中践行契约精神,在国家生活中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均为应有之义。

结语

诚信之于个体在于提升自我的道德修为,以道德自律的自我要求让自己日臻完善;诚信之于机构和组织在于保障有序与公平,以道德他律的外在牵制提升组织有效性和合理性;诚信之于社会在于弘扬实事求是的求真精神和公平公正的契约精神,以法制合理性规范道德自在性,构建公平、稳固的社会伦理之根,构建全社会的道德团结。作为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交往诚信,是社会学意义的诚信,其价值绝非仅仅是自我道德的提升,对于国家或者政府来说,以法律制度和诚信体系的构建来规范自身也规范个体诚信的道德自律,其目的在于更大范围内保障公平公正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彚校集注(修订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2](战国)孟轲,万章等.孟子.离娄上[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

[3](西汉)戴圣.礼记.大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4](战国)子思.中庸.[M].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4.

[5](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6]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7](春秋)墨翟,李小龙译注.墨子.兼爱下[M].北京:中华书局,2007.

[8]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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