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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连队轻微违纪问题中“法治”与“人治”的调查与思考

2019-08-27郑尧屿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人治法治

摘 要:依法治军为我军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重要保证,也是基层部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当前基层连队法治建设还远不能跟上形势发展,在管理教育上仍存在一定的“人治”思想与行为,梳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强化“法治”深入贯彻对推进依法治军落地生根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基层连队;依法治军;法治;人治

习主席指出,要“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这就强调了依法治军在当前规范和引领部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连队战士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行政管理,依照部队条令条例严格落实是对基层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发生一些看似处于条令法规管理盲区的“小”问题、“小”违纪、“小”纠纷、“小”案件,这些不具惩戒性质且又“无碍大局”的“小”事,往往也处于“法治”与“人治”的结合点,基层干部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取舍不仅关系到部队建设,同时也影响依法治军在基层末端的落实。

一、对基层连队“法治”与“人治”的调查

以某团所属八个连队进行调查,各单位普遍存在”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

一是主官处理事务以个人意志判断居多。28%的战士认为主官日常管理未依照条令法规,34%的战士认为主官存在情绪化管理,33%的战士认为主官处理问题缺乏公正。

二是范圍法治氛围不浓厚。44%的战士认为法治教育停留在笔记上,未入脑入心,36%的战士认为单位法治建设意识不强烈,37%的战士认为管理者的依法执法的能力素质偏弱。

三是对于法治和人治持中立态度。42%的战士希望法治建设能够更健全,但是49%的战士同时希望部队不要处处都依法办事。

二、认清“法治”与“人治”的利弊

“法治”与“人治”历来是古今中外统治者与学者争论的大问题,反观我军建设,片面追求法治难以做到与科学管理的有机统一,而面片追求人治必然背离依法治军的要求。诚然二者关系是对立的关系,且工作中难免出现“人治”的情况,但“法治”代替“人治”必然是部队发展的趋势。然而基层连队在处理事务时,“人治”却往往高概率地代替了“法治”。因此认清二者在基层中的利弊尤为重要。

(一)“法治”的“利”大于“弊”

习主席关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科学论断,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军对实现强军目标的基础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贯彻法治“法治”,将能够促进建设适应部队发展和作战要求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为部队履行使命任务提供法律支撑,能够保证将部队战备、训练、作战、指挥等各环节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制约部队战斗力建设的矛盾问题,促进战斗力的生成。在“法治”条件下,部队工作生活、处理具体事物遵循统一的法律规则,部队内部处于公平、平等、自由、秩序的状态,极大促进和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

当然法治也有它的弊端,纵然是严格的法律也有人性的一面,《刑法》中“有利于行为人”的思想和《民法》中“法无规定即自由”的观点也体现了这一点。如若大小问题都苛责以严法,将会挫伤战士及干部的工作热情,不具有改造教育的目的。

但是我们应看到,凡事有法可依将营造风清气正的内部氛围,且当条令法规细化到末端时,将提升部队管理的效率。管理者自由裁量的空间缩小后,钻法律法规漏洞的情况将大大减少,或将形成法治管理的“流水线”。

(二)“人治”的“弊”大于“利”

“人治”顾名思义就是依靠个人来管理部队,是一人或者几人之治。英国学者布莱恩·辛普森(A.W.Brian Simpson)指出,“对人治的服从,会导致自由的丧失,这将比原本要解决的由冲突而引起的混乱来得更糟,因为这将会是一种不可预知的状态。”

首先,“人治”具有冒险性,将基层连队战士切身问题和部队发展系于个人的判断和好恶。具有一定的冒险性质 ,一旦出现判断错误则极有可能造成管理上的被动。其次,具有不稳定性。“人治”随个人的思想、感情和外部环境变化而变化,必然影响部队管理的稳定。再次,易导致官僚主义。容易让管理者官腔十足,家长作风严重,导致拉帮结伙形成小圈子,过度人治会导致对下级官兵的信服力下降。最后,存在不公平性。“人治”条件下,由于缺少主体普遍遵守的规范,没有统一的评判主体行为的标准,不能给予同样的人以同样的对待,是基层充满了不公正,从而使连队各类关系中处于矛盾和冲突之中。

然而人治也相对有一定好处,由于主官的自由裁量,而且依据的是个人生活及工作经验,处理问题相对柔和,短期内效益较明显。若不论人治手段的科学性与否,至少在连队管理层面上来讲,能够化解部分尖锐矛盾。但是这种优势不具有长久性,“人治”的弊端也是明显而又难以克服的。

三、现阶段基层法治落实存在的问题

(一)认为轻微违纪不值得处处依法实施

基层日常工作千丝万缕,各类的文件、活动、教育、临时任务及常规的训练等,使得基层官兵从早忙到晚,对于涉及违规违纪的问题,普遍的管理者认为如果后果不是十分严重,且能够有效解决的话,大事化小未尝不是一种手段。并且,大部分人认为管理教育也需要讲求方式方法,如果遇到问题就严肃处理的话,会导致“众叛亲离”的情况出现,不利于团结同志,不利于各项工作的展开,毕竟工作的主体还需要战士,而且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不犯错误。有时合理性的人治管理,能够有效节约时间精力。

但是也有少部分人认为,长期以来的基层工作经验使得他们认识到,条令法规的粗线条使得他们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只能以单一的方式方法进行,问题的轻重程度不能与惩戒警示程度相匹配。大多问题都会以支委会或者党委会研究决定,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主观评判的因素,对于具体实事的违纪程度难以进行客观有效的深度认知,并且有时上层机关注重对问题及时地处理,难以对每个违纪的战士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因此基层连队需要细致并且深入地贯彻各类法规,如果能在细枝末节做到有法可依,将会使管理及教育工作更加顺畅。

(二)部分管理者不具有相应的执法水平与能力

很多管理者是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的,工作中也希望能够严格落实依法治军的要求,但是对于目前部队法治建设情况来讲,一方面,由于部队群体的特殊性,很多法治工作并不能够具有实际操作性,另一方面干部自身的能力素质也是影响选择法治与人治的关键因素。

除地方法律外,军队各类法规及纲要已然种类繁多,虽然部队每次教育及“条令月”都会不断学习相关规定,但是真正能够完全掌握的人屈指可数,并且作为管理者的基层干部,大多为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对条令条例掌握程度较弱,对学习法规的热情也不高,导致依法治军的要求很难落实,或者落实得不深入。并且基层干部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上下级之间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一定的传承性,难免会形成“土政策”。管理者的素质能力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状况,也会导致执法能力水平不同。

(三)部分单位难以真正做到依法治军

基层连队法治建设受到本单位领导决策影响较大,决策者的意识将对法治落实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前部队总体建设趋于正规,能够落实按纲施训的要求,对于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也能够依法严格处理。但是在涉及这类轻微违纪问题上处理态度略显暧昧。这就导致了表面上的依法管理,未将依法治军落实到实处、落实到细节。

首先,单位教育管理存在人情因素。中国的人情思想难免存在于部队管理之中,在可处理和不处理之间往往考虑违纪同志过往的功劳或者其前途影响,缺少较真碰硬的态度。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很多领导将安全稳定当作业绩,不愿意暴漏本单位的问题,心存侥幸,欺上瞒下。

其次,依法治军的理念不强。未注重法治理念的建设,工作重心停留在训练和政治工作中,出了问题才找条令,解决后即将条令法规放置一旁,没有对法制军营有一个长期的规划和认知,难以在单位形成人人自觉遵守条令法规的氛围。

最后,法治建设停留在表面,末端法治建设不细。目前部队法治建设还需具体完善和落实,但是作为单位的管理者,缺少积极主动的作为意识,将条令法规落实得上下一般粗,导致片面追求处理结果,背离了依法治军的本质。

四、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法治”的优势不言而喻,存在的问题当然也是显而易见的。基层法制化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但不能完全摒弃人治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我们应直面问题,不盲目追求效果,而要踏实稳步推进基层法治化建设。

(一)完善基层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思维

基层连队应该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着力增强单位的法治意识。可以利用法治讲堂、官兵自述法律常识、法考培训等途径,增强法治教育的实用性和吸引力,并在教育中注重对于关乎军人权益等方面内容的灌输,真正让基层部队官兵了解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例如战士之间大多存在借款行为,往往容易发生欠款纠纷,甚至退伍后扔无法偿还,个别因为缺少凭证,造成索要困难。针对此种情况就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官兵形成法律意识,破除“要面子”思维,在借款前依法制定借条,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此类纠纷。另外,教育要与落实相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性工作规范,确保制度规范运行,通过一日生活制度、军人举止行为规范等点滴抓起严起,养成尊法、守法、用法的好习惯。

(二)提高管理者的依法决策能力

一个基层部队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决策者的决策方案。法律对其调整主体的规范作用可以将基层部队管理者的决策行为限定在一定的框架之内。因此,只有提高基层主官的依法决策能力,才能确保基层部队各项建设按照法治方式有序运转。

一是注重法治人才的培养。对基层负责保卫、思想、群众工作的干部与战士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可以探讨建立与地方高校联合培养机制,或依托司法机构,让法律走进基层。

二是干部做好以上率下示范引领作用。干部要带头执行法纪、带头规范言行、带头管权用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一级给一级当样板,任何人都不能置于法规纪律和制度规定之外,尤其是对违纪违规行为要敢抓敢管、决不手软,实行责任倒查,把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例如在年底退伍敏感期,对于退伍老兵在退伍后期违纪行为,不能因为顾及安全稳定而放纵不理,应严格依法惩戒,依法合理控制敏感时期部队的安全稳定。

三是强化机关干部的军事法治观念。只有机关干部依法指导,才能有效形成依法运转的工作机制,保证基层建设正规有序,防止出现机关乱忙、基层忙乱的怪现象。

(三)健全制度机制,完善考察模式

做好法治末端工作。在条令条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纲要或规定,进行逐级逐岗细化,制定按纲施训细则,严格落实问责、奖惩等制度。例如战士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肢体摩擦,有时候会造成一些轻伤害。而且在一些群众路线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仍然存在老士官、班长打骂、体罚年轻战士情况的出现。对于此种情况,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和问题程度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处罚管理措施,而不应该仅仅以警告、检讨、批评教育等方法进行概括处理。

利用好专线电话、巡回接访、手机电子举报箱等形式构建监督平台,了解基层连队落实法规制度情况,掌握官兵对法规执行的意见建议。定期做好考评与理论考察,改良条令条例考察模式,以案例分析或者答辯方式代替传统试卷,避免对条令条例的考前突击掌握,真正将法治思维融会贯通。

参考文献

[1] 魏旭.对法治与人治的再思考[J].陇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2] 赵海军.对完善基层部队法制教育模式的思考[J].政工学刊,2017,08.

[3] 马磊光.积极探索法治军营动中建的新思路[J].政工导刊,2016,09.

[4] 王皓.基层部队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继续教育,2017,03.

基金项目:文章为全军首届军事硕士专业学位创新论坛征文。

作者简介:郑尧屿,陆军装甲兵学院士官学校,研究方向:军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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