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8-27赵文婧
赵文婧
摘 要 雾霾治理的紧迫、水污染防治的难题、垃圾过多无法降解……种种环境保护问题持续恶化,催生了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其具体实施细则应适应我国当前实际的环境情况,结合我国社会现实而制定。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意见。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绿色 污染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時,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随着大众对于环境污染的关注越来越大,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希望“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使环境保护法发挥作用,应当进一步将其完善,以真正推动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和谐并进。
二、环境保护法的征收意义
(一)对企业而言
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高消耗、高污染企业有导向作用,表明政府对于环境越来越重视,致力于减少环境污染,不再只顾经济增长,这是政府的行政导向,也提醒排污多的企业要加快转型,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舍去高污染、高排放,转向绿色低耗的生产。同时也能让许多企业找到商机,不断创新推出环保产品,创造经济效益,带动我国经济发展。比如,如今我国各个城市正实施垃圾分类,就带动注册了上百家垃圾分类公司。
(二)对政府而言
开征环境保护税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小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将增收来的税收用来增加对环保的投资,促进公共环保事业的实施,有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同时,从费到税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
三、环境保护法现存的问题
(一)应税污染物范围过小
当前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中的应税污染物仅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应税范围过小,许多污染物并未计入应税范围,给了那些不良生产者可乘之机,让他们在法律管制外任意生产。比如,《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对农业生产排污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是事实上我国农业生产污染十分严峻,对农业生产不采取征税措施,并不能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并且,大部分农业生产者都是文化水平较低者,本身对于环保无明确的概念,这一免征举措显然不利于农业生产者对环保引起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沿用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污染物及当量值,但是现在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出现了对环境和人体危害较大的污染物因未列入《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而不被征税的情形。
(二)税收征管部门协调不足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是事实上各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工并不明确,会出现双方都不监管的情形,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共享数据的范围和质量、污染物计税争议处理、比对复核工作流程等方面,尚未形成可操作的分工协作指引,造成管理衔接不畅,给具体操作带来不便。
(三)税收优惠制定不完善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进行征税,而浓度值低于50%的,则减按50%进行征税。设置这两档优惠税率肯定是有大于无,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企业减排、保护环境,但是设置的优惠税率档次太过宽泛,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实现难度太大,不能起到实质上的促进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建议
(一)扩大应税污染物征收范围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设置,随着经济的发展,不能只依照20年前设定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其中的征税范围不足以覆盖当今社会存在的污染物,比如,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仅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四类征税,并未将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但是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可知二氧化碳在我国是占比很重的污染物,所以应税污染物范围应有所扩大,并实时增减、灵活多变,以真正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调合作
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依赖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协作,政府要完善协同征管机制,明确两部门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规则制定完善,让两部门不可相互推诿责任,同时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两部门之间随时的信息交流共享。
(三)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现行只有75%(污染物排放浓度值<30%)、50%(30%<污染物排放浓度值<50%)两个档次,档次太过宽泛,应该细化关于污染物浓度排放值的减征档次,设置多个减征级别,以激励企业充分发掘自身潜力,舍弃高消耗的生产方式,转而寻找环保、低耗能的生产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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