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对策探讨
2019-08-27李可福
李可福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种网络资源的应用也在逐渐提高人们的生产生活效率。但由于网络发展速度较快,我国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并不完善,造成网络空间存在着很多违规问题。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要对网络社会中的各种不良现象进行及时处理,通过对网络社会进行监督管理,找出当前网络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困境和原因,然后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网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实现对网络环境的净化,加强我国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等。
【关键词】信息化 网络治理 法律法规
在我国的十八大中对网络社会概念进行了首次的正式提出,并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提出了相关要求,而在十九大上对网络社会的治理重要性以及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近些年以来,随着我国网信办的落实,有关部门围绕网络强国建设目标逐渐对我国的网络生态进行治理,促进了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并在网络上传播相关的正能量,这对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全面建设网络空间的重要基础。
一、网络社会中存在的不良问题分析
(一)不良现象介绍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也在逐渐取得进步,我国的信息事业发展逐渐进入高潮。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基础,而人们对网络技术的应用则是网络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网络社会的发展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由于网络社会的管理不良,造成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社会安全受到了较大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则是各种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
首先是群体极化现象造成的网络暴力等问题,群体极化指的是网络中的部分群体决策容易走向极端化发展,这是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所决定的,同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更加明显。对于网络交往,群体极化现象的出现使得很多社会成员对网络文化的认同感趋向于极端化,非常容易造成网络的舆情危机,此外,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使得用户能够隐藏自身的真实身份,这对用户的约束力大大降低,造成网络暴力的管理难度提升。对于群众意志,其很难在传统媒体上进行展示,而通过网络却可以将这一意志进行完全的展示,加上现有法律对网络社会的约束力不足 ,造成很多网民将生活中压力在网络上寻求发泄出口。对于网络暴力,其是网络虚拟性的一种体现,而其实质是在社会生活中将社会矛盾植入网络社会。
然后是网络信息选择权造成的网络谣言问题,这是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相对较快,加上网络上的信息含量较大,人们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可以对信息进行选择,但这种选择却往往具有一定的个人彩色,不同的人员选取的网络信息具有较大的差异,甚至不同信息之间会对相同事件进行不同的扭曲,造成谣言问题。网络谣言的出现对社会的和谐影响较大,且会造成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度降低,最終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然后是个人隐私进入到网络空间所造成的网络欺诈问题,网络社会在治理的过程中,安全问题是首要问题。人们在进行网络的应用时,需要将个人信息输入其中,同时还需要在很多网站上将自身的信息输入来进行网站的应用,像会员等模式,这些个人信息同网络消费之间具有相关性,但网站对这一部分群众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造成用户个人信息丢失,为个人隐私犯罪埋下了祸根。网络诈骗现象的出现,不仅对公众的个人财产安全有较大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威胁社会稳定性。在当前的网络社会发展中,个人隐私泄露已经成为我国网络犯罪的主要来源,同时国家对这一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措施。
(二)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现状分析
首先,在网络治理政策方面,我国目前还处于变革时期,很多法律政策方面建设不完全,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互联网提出了新的发展和治理需求,通过党中央带领各地部门进行新政策和举措的制定,加强对我国网络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的网络社会发展增添保障制度,并结合网络社会治理手段推动我国的电子政务系统的发展,这对我国的民族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然后是在网络治理立法方面,我国最早的计算机安全法规是在1987年颁布,其通过对互联网用户进行信息登记来加强用户管理,同时公布了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发现,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和控制力度较大,政府部门会直接参与到网络内容中,从而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控。
最后实在网络治理的管理方面,网络社会的治理管理领域,其一方面得到了国家科研和教育部门的支持,为我国的网络发展提供了一批高素质的技术性和管理型人才,这对我国的网络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很多高校开设了互联网专业,主要是在思想上和网络技术上对大学生进行培养。另外,我国将互联网作为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通过引导网民形成正确的网络认知,使其能够科学依法应用网络,促进网络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网络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网络法律体系需要完善
在网络法律体系方面,由于网络社会的立法涉及到的原则性规定较多,加上其可操作性较少,使得目前的网络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很多网络立法的缺失使得其规范性严重不足,且在进行具体的执行时力度不足,造成网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较低。然后是网络立法的科学性不足,由于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较快,有关部门在网络治理方面的经验严重不足,造成立法和网络发展之间严重断层,影响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此外,网络社会治理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操作较为重视,而对于实际操作的程序规定不健全,造成网络管理部门在进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时出现冲突。
在网络法律位阶方面,部分规范性的文件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且在实际应用中缺乏范围性,会造成很多执法机关针对同一问题进行不同的定性,这也会造成我国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利益部门化问题,同时处罚力度的有限性,也会对执行力造成较大影响。然后是地方规章的地域性较强,很多省份在对网络进行管理时,其都是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处罚,在整体上缺乏系统性,且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这使得网络社会的管理出现推诿责任问题,严重影响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最后则是重复立法现象的出现,对于立法内容的冲突,也会造成法律本身的尊严受到较大的挑战,由于不同的法律对相同时间的重复性定义,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时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对法律的实际效果造成较大影响。
(二)政府治理结构单一,治理水平需提高
首先是在政府治理结构上,由于我国当前的网络社会治理主体仍然是以政府为主,这种治理模式在参与主体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限制,使得其治理成本较高,且效率相对较低。对于协作处理网络社会中的问题,其并不是强调网络治理的主体地位,而是需要加强对集体行动的有序性调动,提高网络社会治理效果。然后是政府治理水平方面,由于当前我国的政府在进行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不足,加上治理方法较为单一,很多监管人员在进行网络问题的处理时缺乏相应的能力,造成很多网络潜在威胁发展成为网络社会问题,监管手段的不足使得网络社会的客观发展受到较大的影响。网络应用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大大增加,由于政府部门对网络监管技术的投入较少,使得监管和发展之间出现相互脱节。目前,我国政府在进行网络治理时结构单一,缺乏协同治理机制,对网络运行商和服务商等社会力量的调动较少,造成网络治理效果不佳。
(三)网络治理意识落后,民众缺乏相应的法治思维
对于网络治理意识,其是网络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对我国的网络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的治理理念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行政权力方面,使得政府的权利仍然处在首位,通过行政权力来对网络民众进行管理,这对网络社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限制性。
而在民众法制思维方面,由于民众的法制思维不足,使得其对自身在网络中扮演的角色认知不足。网络社会的治理长期需要政府和网络主题的共同进行。但由于不同的主体接收到的文化教育和价值观念不同,从而造成共同法制思维的形成难以有效,造成网络治理目标的实现难度较大。而对于多元化的主体,其在进行选择时往往是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从而使得网络治理的相关政策难以有效进行。对此,网络治理工作需要分发到不同的个体中,通过提升民众的法制意识来对网络治理中的困境进行解决。
三、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网络立法需要具有前瞻性,其能够对网络社会的发展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提前预测,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吸纳更多的网络技术人员参与其中,提高网络立法的科学性。另外,还需要增强民众的参与度,这样才能将立法中存在的各种不适应性降到最低,同时对法律进行及时的更新,保证网络法律体系的形成。
然后,在进行网络法律体系的制定时,首先需要对网络社会的各个层次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对相关的立法机制进行掌握,制定出能够维护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法律。同时还需要将法制思维融入其中,对网络立法进行高层次的完善,这样才能够提高网络法律本身的位阶。而在确定了网络法律的原则性之后,其还需要针对当前网络社会的发展现实对细节方面进行完善,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多元网络治理结构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对网络发展的社会监管工作加强重视,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注重多元主体之间的团结协作,通过网络企业和网民等进行全方面的监管,从而让所有的网络人员参与到网络的监督中,形成一个个人和企业共同参与的网络治理环境,避免政府部门单一管理的现状。
然后是对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进行提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放式的网络社会监管体制。对于发生的各种网络案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理,提高网络犯罪的成本,这样能够避免低廉网络犯罪的发生率。另外,加强网络执法队伍的建设,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其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更好的应对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对此,政府部门需要对相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对网络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全面掌握。建立专门的网络社会执法队伍,通过这一机构的建设,使网络社会违法犯罪行为有专门的部门来对应处理,从而提高网络犯罪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三)提高网络治理意识,转变民众法制思维
对于网络发展,其对我国的社会影响是独特的,互联网的安全性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各种网络犯罪行为的出现,使得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对此,加强互联网法律监管,使其成为法内之地是我国发展的重要内容。
对此,首先需要政府部门提高网络治理意识,政府部门在网络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对网络进行治理期间,首先需要政府部门自身认识到法律治理网络环境得到重要性,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外,还需要具备主权意识,也就是互联网体系的建设需要在我国的主权基础上开展,防止外权国家的影响,从而将外国敌对势力的影响降到最低。最后则是网络治理需要合作意识,互联网在治理过程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内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不断的发展,对此,不仅需要我国单独对其进行处理,同时还需要展开国际上的合作,实现网络社会的共同发展。
然后,在进行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首先要转变的是我国网民本身的思维,使其认识到法制在网络治理中的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当前对网络治理的立法观念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在治理过程中更加倾向于禁止性,而对于公民的权益保护不到位。对此,首先需要转变民众本身的法治思维,强调政府治理中民众的思维的重要性,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通过全面普及提高网络社会的监管力度。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网络道德的建设,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互补充作用,引导网络主题对法律意识的认可和宣传,促进我国网络社会的全面性发展。
四、总结
综合上述所说,伴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社会的治理问题正在逐渐凸显,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法律措施保证我国网络社会的建设水平,优化网络社会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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