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改革对地勘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2019-08-27师红聪
师红聪
[摘 要]实施新个税政策是一把双刃剑,给地勘单位带来成长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实施新个税政策是对地勘单位员工的一种福利性制度,地勘单位按照新个税政策流程做好信息申报、税款规划、税款缴纳工作,在保障员工在职福利的基础上,降低了地勘单位员工的税负,特别是降低了地勘单位中层及以下员工的税收负担,能够有效提升可支配收入,进而增强员工的消费购买力,增加商品需求,拉动我国内需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同时,地勘单位内部税务规划、薪资系统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需要优化相关管理制度。本文从新个人所得税法变化入手,提出个税新政实施后对地勘单位的影响,并揭示税制改革为地勘单位带来的财务风险,最终提出地勘单位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对策。
[关键词]个税新政;地勘单位;影响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14.001
[中图分类号]F275;F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9)14-000-03
0 引 言
地勘单位作为我国的公共事业部门,不只负责勘查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同时还承担测量、勘探、矿产施工等工作,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为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优质的地勘单位服务。地勘单位不仅为社会提供地质方面的服务,而且还承担着施工建筑类工作,不同于营利性地勘单位,也与普通行政单位不同,地勘单位可以定义为采用企业化管理的公共事业性部门。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始于1980年,但最初仅对外籍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经济效果逐渐显现,国内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特别是一些高收入群体涌现,如文艺界、体育界、企业高管等,他们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普通民众,鉴于此,我国在1986年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客观地讲,以前的个税改革并没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带来实际政策红利,没有为中低收入人群减低税率,没有达到减税效果。因此,本次个税改革摒弃了前几次改革中仅提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办法,在本次改革中,在划分综合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基础上,明确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说,此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是一次空前、大胆的尝试。此外,个税新政策对地勘单位及后期财务衔接工作提出了一些值得广大财务人员深刻思考的问题。如果地勘单位抓住此次个税新政实施的契机,并做好财务衔接工作,将激发地勘单位未来发展的无穷动力,反之则可能为地勘单位增添一定的税务风险。
1 修订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亮点
本次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新政,与前几次最大的不同在于没有简单提升免征额,这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本次个税改革显得更加公平,努力照顾社会群体的方方面面,并紧扣国家养老、二胎、房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政策主线,突出显现出一定历史时期内我国的大政方针。同时,此次税制改革,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趋于国际化、更加重视反避税、更加重视偷税行为,为我国建设诚信社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地勘单位来说,不仅要注意税法改革为地勘单位带来的影响,还要采取一定措施进行财务衔接,采取相应的措施。
1.1 明确综合所得项目
本次个税新政推出的一个最大亮点在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设定,包括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6个方面。分析本次个税新政的变化可以看出,六项附加扣除是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然而,应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有一定的前提,即只取得综合所得才可以扣除,因此,明确综合所得是本次新个税法修订的一大亮点。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按规定可以实施六项专项扣除。对于其他五项所得,即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新扣除项目暂未将其纳入范围。可以看出新个税改革的六项专项扣除仅限于前述四项所得,并不是全部,这就要求纳税人明确认识自身所获得的所得,否则税务机关将不予认定。
1.2 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明确综合所得项目的目的是对本次税制改革六项专项扣除做铺垫,以下详细介绍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指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阶段的教育(包含从小学一直到研究生阶段),同时《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办法》还规定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相应标准为,每名子女可以扣除限额1 000元。夫妻双方平均分摊扣除额度,也可以由一人单独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参加学历教育期间,每月可以扣除400元,最高不得超过4 800元;而接受的职业资格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按照3 600元进行定额扣除。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子女已去世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生子女按每月2 000元扣除,非独生子女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2 000元定额扣除,但是每人扣除上限为1 000元。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税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购置首套贷款住房,利息支出可以定额扣除,上限为1 000元,此项扣除夫妻双方可以均攤扣除,也可以由一人扣除。
(5)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没有住房,需要租赁住房的,租房租金可以定额扣除。具体标准为,直辖市每月1 500元、人口超百万的城市扣除1 100元、余下城市为800元。
(6)大病医疗扣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由个人负担,可以在一定限额内进行扣除。具体范围是15 000~80 000元。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1.3 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及国内改革开放红利的不断显现,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可以与世界接轨,再加上实施各项经济战略,不仅使国外许多专家学者来中国助力发展经济,还鼓励我国许多专业及学术领域的带头人走出去,为国际经济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在该过程中,涉及个人所得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此外,世界各国对反避税达成了相关协议,可以共同治理非法避税问题。新个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认定标准与反避税条款,新法规定,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为纳税居民,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都要纳税。这个规定简单易行,且与国际标准接轨。反避税条款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对非法避税行为(如无正当理由的非独立关联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以及通过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进行避税等行为)的调整权力。但我国此前已经加入了CRS(共同申报制度),且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18年9月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始第一次信息交换,这两项新规定将会使逃税空间变得非常狭小。
2 实施个税新政后对地勘单位的影响
2.1 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
2018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个税改革的第一步为提升免征额,据相关部门统计,3个月的试行期减税达1 000亿元以上。同时,2019年1月实施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月收入万元以上的纳税群体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员工综合所得一定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减征必然能够提高个人收入,这样一来,相当于变相增加地勘单位员工的工资收入。一般来讲,地勘单位员工将工资收入视为社会价值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员工最直观的感受就是自己到手的钱变多了,享受的个人福利变多了,个人福利得到保障,使员工投入工作中,有效提升工作效率,使地勘单位受益,从而提升地勘单位的经营业绩。
在个税新政下,地勘单位可依据工作考核结果及地勘单位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使用长期绩效和短期绩效相结合的薪资体系。地勘单位的薪资结构大体为“基本薪资+奖励性绩效”。员工基本薪资小于基本减除费用,采取短期绩效薪资体系,每月合理发放奖励性绩效,使薪资总数略小于或等于基本减除费用,这样员工可以在新个税体系下,不缴个税或者少缴个税,合理避税,又能通过有效激励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地勘单位管理人员,或者月工资大于基本减除费用的人员,地勘单位可采用长期绩效薪资体系,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在年终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长期绩效多适合管理层人员,很多决策在中长期会影响地勘单位,以年为单位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有利于保证考核的完整性,保证决策发挥效力,这样员工手中将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能提升员工的归属感,促使员工更好地为单位提供长期服务。通过长期绩效和短期绩效相结合的薪资体系,员工在新个税法模式下,即有效合理避税,也可提升员工的自身能力,为地勘单位创造更多优秀员工。
地勘单位因自身的特殊性,部分员工长期到野外工作,跋山涉水,风餐露宿,海拔高,气候恶劣,环境艰苦,工作地点流动分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4]46号文)针对地勘单位此部分员工可以发放野外津贴,根据野外工作行政地区与地质工作类别规定具体的发放津贴额度,每人每日30~300元,因野外工作时间一般在3~12个月,部分地勘单位在野外工作人员回来后进行一次性考勤,被动地形成一个月发放几个月的野外津贴,在新个税政策下,加大了职工税负。因此,在新个税政策下,地勘单位财务部门要每月进行野外工作考勤,每月发放野外津贴,合理减轻员工税负,
2.2 变相降低地勘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
我国实施个税改革后,扣除“五险二金”、六项附加扣除后且低于5 000元收入的员工无须缴纳个税,这样能够直接增加个人收入,助力地勘单位留住人才。地勘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员工,一个员工入职以后从一个新人逐渐升级为岗位熟练操作者,单位为之付出了较多的成本。许多地勘单位的重要岗位员工离职,对单位是一笔无形的损失。个税改革后,通过减税方式提高员工收入,使地勘单位的员工能够继续安心地待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这对于地勘單位来说,无疑降低了岗位员工的异动成本,从而为地勘单位减少了一份挽留职工的费用,变相降低了地勘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
2.3 刺激消费者升级,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
出口、投资、消费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有效助力,随着中美贸易战的开始,通过出口刺激经济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投资方面,我国近年来的投资可谓是“轰轰烈烈”,“铁公基”投资的结果虽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刺激经济增长,但是后续将带来地方债不断上涨、通货膨胀等不良影响。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刺激消费才是稳定国内经济较为稳妥的方式,国内实施供给侧改革的初衷是改变现有供大于求的状况。换个角度来看,之所以供大于求,就是因为国内消费不足,而实施个税新政,无疑可以增加地勘单位一部分员工的收入,从而提升其购买力,促进消费升级。
3 实施个税新政后地勘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策略
3.1 正确测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国内大多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结构来看,薪金所得仍然是他们日常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地勘单位,本次在实施个税新政时应做好财务衔接工作——即正确测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正确测算个人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六项专业附加扣除项目的填写及申报,根据个税新政规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扣除六项专业附加费用。①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②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3.2 个人所得税申报风险的责任划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虽然是个人,但是作为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地勘单位来说,肩负代扣代缴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地勘单位没有尽到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相关法律义务,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处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此次个税改革过程中,在个税申报中应该有效划分申报风险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确保纳税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从而将个人所得税申报风险降至最低,同时引导纳税人通过APP端提交专项扣除资料,从而宣传、提醒员工提交真实资料。
4 地勘单位助力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工作
4.1 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案举例
税收筹划主要指在遵从相关税收及其他法律的前提下,在经济活动发生前,通过一定的手段,以达到少缴税款或是延期纳税的目的。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对于子女教育附加扣除项,夫妻二人可以选择一个工资收入较高的人单独享受子女教育扣除,这样将比两人均摊1 000元要好得多。根据目前地勘单位工资薪金的构成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是计入全年综合所得,还是按年终一次性奖励计税,会对员工应纳税额产生较大影响,地勘单位应先给员工测算一并计入综合所得或者年终一次性发放奖励性绩效单独计税的区间,在不违背税法原则的前提下,再为员工制订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地勘单位的福利制度在个税改革中切实为员工考虑,根据员工具体情况为他们详细策划,充分享受国家税收实惠。关于员工奖励性绩效是计入综合所得还是按年终一次性奖励计税的纳税筹划问题,笔者制订了3个方案供地勘单位选择。
方案Ⅰ:全年预计收入-全年综合附加扣除总额-全年五险二金-6万(A值)<0,奖励性绩效工资选择计入综合所得。如果A值<0代表其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则无须缴纳个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只要A值+奖励性绩效工资=0,就不必缴纳个税。但有一个问题,如果A值+奖励性绩效工资>0,哪怕超过1,就有可能掉入1元钱陷阱,至少按3%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Ⅱ:0<全年预计收入-全年综合附加扣除总额-全年五险二金-6万<3.6万,可以选择计入年终一次性发放奖励性绩效,单独计税。
案例:李明是地勘单位的一名员工,全年取得扣除“五险二金”的工资总额为100 000元,允许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
24 000元,年度取得一次性奖励性绩效120 000元,纳税计算如下。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励性绩效工资单独计税方式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00 000-(60 000+24 000)]×3%-0=480元;
年终一次性奖励性绩效应纳税额=120 000×10%-210=11 790元;
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11 790=12 270元。
(2)选择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并入的年度综合所得=(100 000+120 000)-60 000-24 000=136 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36 000×20%-1 410=25 790元
方案Ⅲ:全年预计收入-全年综合扣除总额-全年三险一金-6万>3.6万,预计奖金选择计入单独年终奖,并为员工考虑奖励性绩效奖是计入单独年终奖还是综合所得。该方案处理与方案Ⅱ较接近,不再赘述。
4.2 个税新政地勘单位应该注意内容
(1)个税代扣代缴计算。个税新政下,以1月所得为例,由于个人所得税申报采取预缴制,1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因此,地勘单位在编制工资表及计算个税时要采用新的计税方法。
(2)地勘单位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应注意的问题。员工向地勘单位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地勘单位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5年;应当对员工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发现员工提供的信息與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可以要求员工修改,员工拒绝修改的,地勘单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3)地勘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根据规定,员工向地勘单位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地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扣除,不得拒绝。地勘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结 语
推出个人所得税新政无论是对纳税人个人,还是地勘单位来说都较为有利。这是政府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红利及刺激国内经济长期发展所出台的一系列减税政策之一。个税新政策可以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降低人力成本、刺激消费等方面提升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然而,税收新政出台对纳税人及地勘单位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陌生感,地勘单位应该从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划分相应的申报风险、规避税务风险及做好纳税筹划方面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通过此次税收政策改革,能够进一步增加个人收入,提升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为我国GDP增长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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