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彰显人的本质
2019-08-26何乐如
摘要: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呼唤着法治中国的出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急需法治中国建设以推进国家法治的建设与发展,基于此,本文将从法治中国的哲学基础、以人为本的法治中国哲学理念、人的本质的现实彰显,这三个方面对法治中国彰显人的本质进行全面的论述,以期全面把握法治中国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法治中国;以人为本;人的本质
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出“法治”、“依法治国”,其中“法治”一词多达53次,“依法治国”19次,彰显了打造“法治中国”的决心与魄力。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本质的实现是在一个代替了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联合体实现的,即在共产主义社会能够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实现这一伟大目标之前,中国正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用法律规范社会行为,将公平正义之光洒向社会的各个角落,以法治中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法治中国的哲学基础
法治概念长久以来一直被古今中外的学者们所关注、重视,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先贤,就注重法的作用。苏格拉底在面对死亡时选择的不是听从学生的劝说选择越狱,而是坚守法律、坚守法律的尊严,在他身上体现的是一种浓厚的契约精神,当然这在西方社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甚至可以说在西方社会是从古至今一以贯之的。到了近代启蒙时期,洛克更是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的思想,将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社会契约精神进一步用法的形式确立。同样是启蒙思想家的孟德斯鸠就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的必然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1)。武侠小说中常常会有这样一个理念,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也就必然会有纷争。换言之,在人类社会,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是群居动物,有人的地方就会形成社会,而社会的存在,必然会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各种联系存在矛盾,无论是利益冲突还是价值观念相左,这些都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必然联系所产生的,这样就需要法来抑制这些人的欲望,防止矛盾冲突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就是说,法律是由于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应运而生的。从某种意义上理解,法律就是一种规则,一种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稳定发展的强制性的规则,一旦违反了这种规则会受到强制性惩罚。因此,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强制力保障。
从根本上理解,法治中国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要准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理解,法治中国以实践为基础,将伟大的实践品格内化于法治中国建设之中,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要准备。从法治概念的角度理解,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一种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2)。法治国家则是指“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理想状态,是法治理念的实现”(3)。据此理解,不论是法治践行,还是建立法治国家,都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即都是以正义的方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实践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然,实践法治、创设法治中国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相较于西方16世纪启蒙时期就开始对“法”进行研究,尝试建立法治国家,倡导契约精神,中国的法治建设相对较晚,但這并不意味着法治中国的建设应当以西方的法治建设会模板。中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社会建设还是国家发展,都应当牢固树立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理念,即坚持实践的思想进行法治社会、法治中国建设。
实践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还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哲学基础。践行法治中国的实践理念,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即法治中国建设是基于党的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建设,而在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的过程中,人民能够感受到其当家作主的人民主体地位。法治中国建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必然是人民,党领导下的法治中国建设也必然是为人民谋发展,为人民谋福利。因此,不论何时何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必须要遵守的准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二、以人为本的法治中国哲学理念
重视人一直都是马克思哲学的一个重要理念,马克思最终要实现的是共产主义,是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即实现全人类的解放。从本体论理解,法治中国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契合了马克思的人学思想,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人是实践的主体,是法治中国的践行者,同时也是法治中国得以长期坚持的维护者。从这个角度理解,法治中国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人放在首要位置,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跌不破的理论也论证这一点。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时就明确的每位共产党员必须遵循的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员的宗旨,这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4)。另一方面,法治中国是中国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其思想的核心就是依靠宪法和法律来实现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实现人民生活的和谐稳定。法治中国体现了十分丰富的唯物史观内涵,表现出人民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这一主体地位,从一定程度上理解,法治中国与以人为本理念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
以人为本理念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在进行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能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步伐。换言之,坚持以人为本与法治中国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从某种角度上理解就是坚持人民的意愿,换言之,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建立良好的人民群众基础,法治中国建设是在最广大人民的支持下践行的。以人民的幸福生活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为人民谋幸福的信念,必然能够获得人民的支持,而人民的支持也就必然能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步伐。另一方面,进行发展中国建设能够深化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建设法治中国从根本上理解就是要创设法治社会,即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令公平正义之光照耀整个社会。换言之,法治中国建设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化,这也必然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化。
三、人的本质的现实彰显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据此理解,人的本质是基于一切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一类型的社会存在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包括不同的社会所形成的不同的社会关系,所有的这些社会关系形成人的本质。但这些不同的社会关系只能够形成人的本质,并不能实现人的本质。从《共产党宣言》这一文本出发,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所希望的实现人的本质的状态,应当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从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视角出发,现今社会,人的本质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社会的建立,法治中国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是中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根据本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的发展战略。
法治是中西方都十分重视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无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什么政策,完善其法治,都无法实现人的本质。这些资本主义国家讲求普世价值,宣扬自由、平等、博爱的理论,同时辅之以高福利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似乎是获得了发展,人表面上由于有了高额的社会福利,过得较为幸福,一切都是美好圆满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发达资本主义的这些政策并不能使得人的本质得以彰显。
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资本的贪婪本性,对资本的再创造、对财富的掠夺是无止境的,资本家对工人进行的资本剥削与掠夺,我们可以在马克思的相关著作中十分清晰地认识到。资本家利用工资作为掩盖,掩盖其剥削劳动者剩余劳动价值的本质,“工资不是工人在他所生产的商品中占有的一份。工资是原有商品中由资本家用以购买一定量的生产性劳动力的那一部分”(6)。因此,工人们在获得应得报酬维持自身生存的同时,还不得不支付更多的东西,例如在工作时间期间为资本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晚上或者周末加班等等,劳动者为此疲于奔命,逐渐丧失了自身存在的意义,机械性地进行工作。劳动无法使劳动者感到快乐,他们也无法在这样的劳动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在资本剥削下的劳动还使得劳动异化出现,最终导致人的异化,商品拜物教的出现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进行劳动的劳动者是无法实现自身本质,他们所创造的仅仅只是资本,而不是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物质财富。其次,西方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制度似乎给西方的普通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物质补偿,但实质上这样的高福利制度带来的并不是社会的进步与人的解放。超高的社会福利从一定意义上理解,是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减少贫富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对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更多的是由于社會福利高,人们重视的并不是社会生产实践,不加班,享受周末、享受假期才是生活的第一选择,他们不需要依靠劳动来满足自身的生存,高额的社会福利使他们免去了生存之忧,这样就导致了社会劳动生产率低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增长十分缓慢,有的甚至进入了停滞乃至倒退的时期。在这种状态下,人是无法通过劳动来实现自身本质,使得自身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出与践行,是对人的本质彰显的法治表达。虽然和西方发展国家相比,中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有些地方不如西方法治建设那么完备,但国家性质决定了西方的法治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是绝不可能实现人的本质。中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的社会建设、国家建设、法治建设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实现人的本质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结果。
注释: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
(2) 张文显主编,法学概念[M].2004年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74页
(3) 张文显主编,法学概念[M].2004年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7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012年版,北京:人民出版社,第411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012年版,北京:人民出版社,第42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012年版,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31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司春燕著,法理学九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6
项目名称: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的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项目编号:KYCX18-1995
作者简介:何乐如(1992-)男,江苏宜兴人,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哲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