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教育督导之鉴
2019-08-26孙梅
孙梅
摘 要: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本文从机构设置、职能权力、专业化等方面介绍法国教育督导的特点,并就内蒙古地区教育督导发展提出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法国;教育;督导;借鉴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216(2019)05B-0021-04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他们从建立完整的教育管理体系出发,经过长期积累和不断创新,教育督导的制度体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有效地承担了教育决策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两大职能,为法国教育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研究法国教育督导制度,目的是借鉴先进经验,用以完善我区的教育督导体系。
一、教育督导的基础性建设
法国从1802年开始正式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包括制度设计,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专业化的教育督导队伍等,保障教育督导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健全教育督导法规
1802年5月1日,拿破仑执政府颁布《国民教育总法》,正式提出设立教育总督导,其职责是监督学校管理;督察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考察教员素质。其后,又于1988年颁布了《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章程》、1989年頒布了《国民教育总督导特别章程》、1990年颁布了《地区——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省督学特别章程》,具体规定了各级教育督导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开展工作的依据和职责。
法国教育督导法规体系的特点有三:
一是层级很高,都以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二是体系性强,《国民教育总法》作出总体规定,教育行政总督导、国民教育总督导、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省督学各有章程可循。
三是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强,具体规定了两类(行政督导和教学督导)三级教育督导的职责、开展工作的依据、督导的内容和程序。
我国于1991年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2013年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我区于2014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这些法规性文件对教育督导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督导人员和经费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是,与法国相比,国家层面的法规单一,“规定”和“条例”是同一类型的规章,只对教育督导作了宏观上的规定,只是发布时间不同而已;下位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是上位法规内容的具体化。我区教育督导依据的是同一类型、比较宏观、基本未涉及教育督导业务的规章制度,体系性、专业性、可操作性明显不足。
因此,应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教育督导的内容、程序、结果呈现方式及其使用;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督政、督学和教育质量监测的标准、方式、操作规程,为发挥好教育督导职能提供法规保障。
(二)完善教育督导机构
法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为三级管理,中央设国民教育部,统筹管理教育发展事务;行政大区设学区长公署;各省设教育局。
法国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与其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相同,中央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是设在国民教育部的总督导处,下设国民教育总督导处、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导处、图书馆总督导处和青年与体育总督导处;学区教育督导机构是设在学区长公署的学区督学处,由一名主任协调工作,分学科设置,负责督导中学教育工作;省教育督导机构是设在省教育局的督学处,由一名主任协调工作,督导人员称为国民教育省督学,负责督导小学教育工作。
与法国相比,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够统一,自治区设置了教育督导室和事业性质的督导评估中心;12个盟市均设置了教育督导室,其中6个盟市又设置督导评估中心;18个旗县(市、区)设置了教育督导室,其中5个旗县(市、区)又设置督导评估中心。在最需要设置教育机构、教育督导任务最重的旗县级未得到应有重视,80%以上的旗县(市、区)未设置教育督导机构。
这种状况,远远不能满足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使教育督导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经验,全面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应该分类、分学科设置;盟市教育督导机构应该逐步向分学科设置迈进;旗县(市、区)应该普遍设置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30万人口以上的,应该分学科设置督导组,30万人口以下的,可以适当设置综合性督导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承担教育督导的职能。
(三)配强教育督导人员
法国教育督导人员地位高、数量大,平均每万名学生配备2~3名督学,每位督学负责5所左右学校、250名左右教师,每5年轮换一次。科代尔学区有500万人口、35万左右中等教育阶段学生,配备中学段督学85人,分为基本成绩和能力组、男女生成绩能力均衡和就业选择均衡组、高中与高等教育衔接组、数字化教学工作组、基本读听写能力组、帮助移民学生完成学业工作组、预防和治理逃学工作组。与之相比,我区教育督导人员的配备远远不足,全区普通教育学校7136所,全日制各级各类在校生366万多人,专任教师28万多人。
目前,我区三级教育督导人员176人,按编制类型统计,行政编制39名,事业编制114名,无编制人员23名;按行政区划层级统计,自治区10名,盟市71名,旗县(市、区)83名;按平均数统计,每十万名学生3.14名督学,每位督导人员负责62所学校、2448名教师;按督导覆盖面统计,85个旗县级行政区,8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没有专职督导人员。这种状况决定着我区教育督导无法承担与其职责相符的任务。
因此,借鉴法国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要求,按照“区内外结合、专兼职结合、在离岗结合”原则,配备数量足够、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教育督导人员,是发挥教育督导职能的基本保障。
二、教育督导团队的专业化
教育督导的权威性源于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法国教育督导以团队的专业化保障作用的“支柱性”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完善教育督导人员资格标准
法国十分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素质,制定了严格的资格条件标准。担任国民教育总督学的资格条件为:年满45岁的正式公务员;在国民教育领域服务10年以上,至少有5年教育工作经历;必须有国家博士学位,或具备指导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或具有一定职称的大学教师或中学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学区督学的资格条件为:年满40岁;在教育、管理或督导部门全日制服务满5年;具有一定职称的大学教师或中学高级教师,以及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满5年的国民教育省督学。
担任省督学的资格条件为:年满40岁;必须在教育、教学、方向指导和管理等岗位全日制工作5年;持有大学三年级学历,或被教育部和公职部共同承认的同等学历,或属于中学证书教师,或为职业高中第二职等的教师。
与之相比,我国尚没有统一、完善的教育督导人员资格标准,我区教育督导人员的配备情况为:40周岁及以下的占比54.5%;教育工作经历不足5年的占比23.9%;不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比60.2%;不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占比38.1%。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严格的教育督導人员资格条件标准。
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借鉴法国,建立适合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要求、符合我区实际的教育督导人员资格条件标准,对其学历、年龄、职称、工作经历作出具体规定,选拔合格人员,逐步实现教育督导团队的专业化。
(二)严格教育督导人员选任程序
法国在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上非常严格,要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筛选、笔试、口试等规定程序。学区督学和省督学的选拔程序主要有:报名申请;评判团根据候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第一次选择(注重候选人的经验和学历);被选中的候选人参加包括评判团口试在内的一次或数次考试;通过考试的候选人实习二年合格;教育部部长任命。
国民教育总督学的选拔由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选拔程序主要有:公布招聘信息和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筛选;分学科口试和笔试;为空缺职位列出候选人名单提交教育部部长;共和国总统以法令的形式正式任命。
可见,法国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需要“过五关斩六将”,以此保证选用的人员能够胜任。
我们在选用教育督导人员程序方面不够规范,基本上都是组织安排,尽管在组织安排过程中会适当考虑人选对岗位要求的适应性,但选任过程是组织任命程序,而不是选拔程序,无法保证专业能力。
我们应该在完善教育督导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组织意图与公开选拔相结合的方式选人用人,保证其具备相应的素质。
(三)注重教育督导人员业务培训
法国非常注重职前、职中培训,新任省督学要经过二年培训合格才能获得督学能力证书;各级在岗教育督导人员每二年要参加不少于60天的脱产培训;每次集中教育督导活动前要参加工作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教学、管理和教育督导业务,也包括全球教育发展趋势、国外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经济社会发展前沿信息、社会实践。
与之相比,我们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业务培训重视不够,教育督导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从2013年起先后举办5期省、地督学培训班,每期培训时间为两周左右,分配给我区12个名额;自治区和盟市基本没有组织过专题培训,只有与年度工作会议和集中教育督导活动前的工作部署会议一体进行的“以会代训”;旗县(市、区)没有任何形式的培训。培训工作不到位,使教育督导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制约着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因此,加强教育督导人员培训的顶层设计,对培训的内容、形式、课时、考评及结果使用作出具体规定,合理利用国内外、自治区内外、教育领域内外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专题培训特别是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奠定基础。
三、强化职责职能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其职责职能是监督教育决策的执行。法国教育督导重在执行、善于执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强化督政职能
法国教育督导以“督学(督导学校和教师的教学工作)”为主,也有“督政(督导教育行政)”,两者相辅相成、浑然一体。在实践中,法国设置了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的教育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估;对公立学校以及隶属国民教育部或得到该部帮助的机构在行政、财务、会计和经济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地区公立教育机构的运转情况进行调查。他们通过“督政”,调查国家教育制度与经济社会对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的吻合度,为调整完善国家教育制度提供依据、提出建议;监督指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行政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执行有关法律、法令,为提高管理效能创造条件。我们的“督政”是督导地方政府,与法国的内涵明显不同。
但是,两国“督政”的精神实质是相同的,都是监督指导教育决策的执行。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督政”的精髓移植到我们的“督政”当中,监督指导地方政府落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的要求,把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作为最大的发展工程、民生工程,优先予以保障;监督指导地方政府落实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对教育的保障责任,以更多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监督指导地方政府落实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的要求,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和人才培养需要。通过有效的“督政”活动,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履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职责。
(二)强化督学职能
法国的教育质量走在世界前列,支撑着法国强大的工业、农业、科技、国防等各项事业,其教育督导在“督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国“督学”的内容和方式一般为:通过观察、听课、与教师面谈,检查学校关于教学的公告、文书是否规范;检查教学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观察学生的学习过程反衬教师组织教学情况;检测学生学习的效果以检验教师的指导方法是否正确;检查教师的教学手段能否兼顾各类学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导人员及时予以指导,给出改进建议。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写出报告,包括面谈的内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综合性整改建议及打分。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借鉴法国“督学”的有益经验,强化我们的“督学”工作。要定期深入学校,观察校园整体设计和布局、硬化绿化净化美化程度、板报等各类媒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课间师生的举止言行,从中感受学校文化氛围和师生精神风貌;要经常进入课堂,查看教师的教学计划和教案、观察教学过程及教学方法手段,从设定教学目标、设计突出重点和突破难点的教学活动、掌控教学进度、激发和使用随机生成资源、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等环节,掌握教师激发学生兴趣、化难为易能力、学生的知识储备和前序课程的教学效果;要对师生进行深度访谈,从中了解教师的职业理想、教研活动、进修培训、发展需求以及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了解学生的学习兴趣、课业负担、成长愿景以及对教师和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专业性、指导性的“督学”活动,保障学校和教师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和教学基本规范。
(三)强化教育质量监测职能
法国的教育质量监测完全贯穿于教学督导之中,主要做法是:各学科总督导全面开展对本学科的研究和建设,检查学科教学质量;学区督学和省督学在负责的学校中,面对面听课、审查教案等教学材料、当面交换意见、对教师作出书面评价。久而久之,使广大教师逐步形成“质量第一”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
我们的教育质量监测始于2015年,由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领导和组织,各省(市、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协助实施,监测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四、八年级学生;监测的学科领域为语文、数学、科学、体育、艺术、德育,每三年为一个监测周期,每年监测两个学科领域;监测样本县(市、区)由组织方根据规则随机抽取,每个样本县(市、区)抽取12所样本小学、8所样本初中;监测方式是对学生进行统一笔试或现场测试、进行相关因素网络问答,对教师和校长进行相关因素网络问答。之后,由组织方统一发布监测数据供各地教育决策和改进教育教学使用。
四、结束语
从目前情况看,我区的教育质量监测工作还需要改进和加强,应该学习借鉴法国教育质量监测的精髓,加强学生笔试、现场测试和网络问答的组织管理,将其纳入学风建设和诚信教育及考评体系,确保结果真实可信;要改进教师和校长网络问答,引导教师和校长重视网络问答,在回答问题时表达真实意图和想法,保证结果的真实性;要加强和改进监测结果使用,全面综合分析全国和全区监测数据,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指导中小学校扬长避短,引导广大教师持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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