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及对策探究
2019-08-26刘钊
刘钊
摘 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现代化农业的快速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不断发生变化,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主导力量。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公共服务不足及政策落实效率低等多种困难,应通过完善改革相关法律制度、转变政府扶持方式、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体系及加快人才培育等多种措施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关键词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法律建设;西昌市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9.12.061
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了发展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以及合作领域宽等特点。四川省西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1 西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
西昌市2018年已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740个,家庭农场128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15家,州级示范社14家;省级家庭农场4家,州级家庭农场7家,市级家庭农场9家。2018年申报国家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2家,州级示范社4家;省级家庭农场2家,州级家庭农场4家。西昌市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总值1.35亿元,经营收入8 876.85万元,合作社成员达22 600人,培训成员19 450人次,带动农户25 750户。家庭农场发展粮食作物、水果蔬菜、花木、核桃以及花椒等种植,发展生猪、肉牛、羊、鸡、鸭以及鱼养殖。经营耕地面积678.73 hm2,66.7 hm2以上农场达到3家。家庭成员总数252人,常年雇工109人次,全年农场总收入达1 650万元,助农增收作用正逐步顯现。
2 西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农民群众的期望以及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差距。
2.1 没有真正进入较为规范化的合作形态
西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一些合作社、家庭农场有名无实,普遍存在缺少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人才。很多合作社无规范的财会账务,无固定的专业财会人员,账务记载不全不实;部分合作社账务记载只有简单的流水账,存在原始票据保管散乱、票据审批手续不完善等现象。此外,大部分合作社、家庭农场自身资金积累能力非常有限,实力较弱,又缺少有效抵押物,较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能获得外界资金支持的机会很少,导致融资难、贷款难,正常工作无法开展,阻碍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部分合作社社员参与度不高,利益联结不紧密,缺少足够的凝聚力,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
2.2 各乡(镇)缺少专门的监管和深度的指导
西昌市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不平衡,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社员权利、义务不明,工作开展随意性大。合作社设立登记不规范,有证无牌或是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各乡镇没有专门的辅导员监管,使农民合作社在制度、财务、合同、利益分配和风险调节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隐患,有待进一步强化服务。
2.3 扶持政策到位情况不理想,助推效果差距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政策落实困难,目前在用地、建设、项目、信贷、奖补、税收以及科技投入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与实际需要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合作社发展资产短缺现象普遍,每年政府虽有项目扶持资金,但只有少部分合作社能得到,较大部分合作社资金短缺、实力较弱、服务能力有限且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
2.4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无相关政策,制约了发展
合作社要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冷藏、冷冻和产品深加工等基础配套设施。但是,农村土地人均较少、零散、不成片,虽然土地流转可解决土地矛盾问题,但是土地牵涉的农户多,达成共识难度大。此外,基础设施建设大多需建临时性建筑,西昌市暂无相关文件政策予以落实支持建设。
2.5 经营水平不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偏低
目前,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参与者基本是农民,未进行过专业培训,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不少合作社由于产品单一、档次低、产业化程度不高,导致效益偏低。此外,由于缺乏技术投入,产品研发力量薄弱,农产品品种更新慢,优质率低,造成部分农产品品质不稳,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减弱。
3 西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相关建议
3.1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加强培育发展植保、农机等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公司,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中提供机耕、机种以及机收的同时,重点发展农户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的服务项目,如新品种引进、病虫害统防统治、生产技术服务等。
3.2 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从政府层面看应该有所作为,适当引导,适度规模,积极扶持,循序渐进。一方面要整合各部门涉农项目资金,将农业项目重点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把国家项目资金用活、用好;各级财政要建立融资担保,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信贷担保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尽快出台具体可操作的金融、科技、人才、税收、用地以及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注册商标、产地产品认证以及质量体系认证等免收费用,给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3.3 加强人才培养
1)培养大中专生,充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中;2)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发放明白纸,重点培训合作社成员、家庭农场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发展。
3.4 整合资源
合作社、家庭农场监测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及新农直报等软件平台过多建议整合为一个平台,增加短信群发功能,并接入工商行政部门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管理系统。
3.5 工商行政部门联系备案机制
加强部门协调,凡是工商登记后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年报工作,注销有名无实、流于形势的合作社及家庭农场。
4 结语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培养人才,通过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依靠国家政策培养农民,逐步培养出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让农民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发展。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