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2019-08-22胡永忠
摘 要 当前司法警察大队建设面临着职业能力单一,发展空间受限;职责明确不严格、责任不清,易推诿扯皮等诸多矛盾问题。为此,本文认为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体制机制建设、优化司法警察大队人员结构、强化職能素养培训、准确界定司法警察保障职能、严格奖惩激励措施。
关键词 法警 队伍建设 意见建议
作者简介:胡永忠,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80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完善,司法警察的职能、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给履行职责带来了严峻挑战:警务保障与警务力量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警员年龄结构与警务保障强度和风险不相适应、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难以得到显现、训练落实难和教育管理不到位等矛盾问题,对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维护检察事务正常工作秩序带来较大影响,特别是给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保障检察工作事务正常秩序埋藏下了不可预判的安全隐患,具体表现在:
(一)职业能力单一,发展空间受限,警员工作动力不足
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能从表面上看,无非是法律文书送达,看护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维护控申场所工作秩序等任务,显得职能单一,一般同志都会认为只要思维正常的人稍加熟悉都会完成,实则不然,司法警察要撑握和了解的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身体体能都有标准和要求,《条例》中仅职责规定就有9大项,《训练大纲》中明确训练体能课目内容达10项,基础理论课题5个48项内容,技能课题9个30项内容,专业技能课题11个41项内容,不花时间下点苦功夫要胜任履职任务恐怕很难。干好一件事并不难,难的是几年或十几年如一日地做着同样的工作,有时得不到理解和认可,这无形打消了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加之区院法警大队是科级部门单位,警员晋升的空间受限,警衔又与职级挂钩,职级调整不了,警衔调整就卡死了;大部分警员没有法律专业职称资格,占法律职称的仅为14.2%,到其他部门岗位工作的门路狭窄,半数警员年龄偏大,再学习取得法律职称资格转岗的现实性明显失利;警员近三分之一的面临的工作年限不长,有满足现状至退休的想法;往市院法警总队、分院支队调整的近几年几乎没有,既使有个别岗位有空缺也很难竞聘上,加之还不愿离开自己的居住地,等等原因和理由,造成了警员工作缺乏动力、热情不高。当前类似问题和现象在本市司法警察队伍中普遍存在,现基层院司法警察队调整为司法警察大队,人员职级是否可按高一级配备,各职级比例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文件明确规范。
(二)职责明确不严格责任不清,易推诿扯皮,法警履职法规依据有欠缺
新《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9项具体职责,有的职责规定明确具体,可按规定执行,如第七条第1至5、7、8款。个别职责规定模糊,需要进一步明确,如第七条第9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一条模糊规定,基层检察院在执行中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时,随意性比较大,容易推诿扯皮。第七条第6款规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按高检、高院司法解释:送达法律文书是需要接受方必须有送达文书回执依据的案卷等法律文书。而告知书、换押证是否认为是有关法律文书范围,有待商榷。按检察事务相关规定,告知书、换押证应由承办检察官履行。司法警察代履行,履行法律规定上是否符合该条规定,需要进行界定,确立法律依据。问题在于司法警察送达时,犯罪嫌疑人、被告有问题需要解答时,司法警察是否有职权来解释说明,一旦司法警察是否就有关法律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作答后,出现了法律问题,由谁来担负法律责任。还有司法警察在执行监控和看护看管中,个别承办人可能出现一些刑讯逼供、威胁、侮辱等违规违纪言行时,法警及时提醒,但承办人借案情原因不采纳时,后出现问题司法警察也不一定能免责。如犯罪嫌疑人突发病患,司法警察建议送医,检察承办人认为没有必要,结果发生意外,责任谁来担。还有为防案情外泄,办案区、监控室、审讯室如何管控防范,要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人,防止相互怀疑,影响团结协作氛围。
二、改善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研究
(一)强化职能培养训练,努力提升司法警察履职能力,解决司法警察素质能力不足的问题
法警履职能力不能依靠在数量上一味追求,关键是要在提升履职能力上下功夫。尽管市院总队每年组织司法警察进行集中培训和训练,但培训和训练的内容不全面,时间有限,司法警察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平时司法警察疲于应对警务保障事务,没有专用时间进行培训,主要是靠岗位煅炼,这种方法使得司法警察的水平处于低水平状态,能力素质处在低层次,很难应对突发特殊情况,因此,要下功夫强化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建设。
一是要确立培训内容和目标。每年结合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职能,确定警员每年应完成技能、体能、理论、专业技能课目,或参考课目,应完成训练课目达到的指标是多少,结合年度培训时进行量化测评,对重难点课目可在全市警队中选拔素质全面的警员或邀请院校老师担任教员,进行试教试讲,考评合格后,再在市基层院进行巡回授课或培训集中时进行统一授课,确保培训内容和目标实现。
二是要计划时间保障培训。时间区分可采取集中和分散、人员采取分期与编组相结合等方法进行,每季、月、周计划保障多少时间,要明确规定,并建立考评制度促落实,纳入条线考评范围。
三是拓宽培训渠道形式多样。目前,司法警察培训渠道和形式都比较单一,满足不了司法警察职能需求,此次总队组织技能测试,如警绳捆绑项目各区院的操作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测评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保持原渠道和形式的基层上,可参考一些新做法:如送学传经、考察交流、网络经验介绍、代培代授等等方法。每年组织选拔有发展潜力的警员送专门院校进行学习,掌握警务保障相关法律知识和先进的执法理念,邀请有经验的专家教授到基层警队面对面讲授,传经送宝;组织选派警员到上级院、兄弟区院、外省市院进行交流学习,邀请上级院、兄弟院、外省院优秀的警员到本院短期代职交流,相互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促进提高;每年评选典型案例,利用网络进行经验介绍,共享成果。与相关院校签定协议,选送警员3至6个月时间进校代培代训,强化提高警员素质。
四是建立灵活的警员转换检察员储备机制,就是招聘具有法律专业的青年,加强充实到法警队工作煅炼,工作3至5年后,根据工作业绩,转岗至检察业务部门,使法警队成为青年检察人员成长成材的平台,成为培养青年检察人员的“蓄电池”“蓄水池”。这样既保持了警队的活力和战斗力,又间接地培养了青年检察人员,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五是建立聘用安保人员辅助法警工作机制,这需要得到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招聘录用渠道、人员数量、有关待遇、相关保障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这一措施如能得以实现,可大大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
(二)依法界定司法警察保障职能,理顺警务保障关系,解决责任不清推诿扯皮问题
新《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9大项职责,在履职中具体把握上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并具体明确,便于司法警察履职时能依法执行。现警务保障工作中,如办案时的看管审讯分离、参与控申接待保障时法警与检察官的职责关系、法律文书送达的范围、犯罪当事人送医的责任关系、处置信访突发情况警员与检察官、公安等部门人员的警务保障关系等等,都存在矛盾冲突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确定一般问题处置原则。在保障辦案中,应由承办检察官负主责,法警由其指挥负责保障,但凡涉安全问题时,应以司法警察的意见建议为主并担责。有意见建议分岐时,报分管检察长明确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等当事人患病需救治,应由承办检察人员牵头负责,司法警察辅助并保障救治过程中的安全。遇到突发意外情况时,由现场第一承办人负责协调,法警按指令到达依法处置,必要时,报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报公安机关处置。
二是法律文书送达范围要具体明确。将法律文书送达范围进行界定,凡由司法警察送达的法律文书,按规定手续签收,送达后由承办检察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留存。不属于司法警察送达的法律文书一律由承办部门自行送达,确因特殊原因需司法警察送达的,需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交司法警察送达。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司法警察在履行警务保障工作中,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和信息,对完成保障任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预判,做出正确的选择;如对完成任务有矛盾或困难时,要主动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取得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