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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展期业务法律问题简析

2019-08-22李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担保决议

摘 要 商业银行为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也为了防止银行出现逾期贷款、降低不良率,对流动性暂时紧张的融资人的贷款予以展期。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展期业务过程中因部分经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对展期的申请时点、展期期限及展期文件签订(包括担保人内部决议)、资料收集、担保物权变更登记等事项出现一些操作差错,一方面使商业银行面临合规风险,另一方面使贷款展期业务面临法律风险。笔者结合业务实践,针对商业银行贷款展期业务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作一整体梳理和论述。

关键词 贷款展期 担保 决议

作者简介:李光,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76

商业银行作为资金融通机构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下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而有些融资企业仅是暂时性流动性困难,所以贷款展期就成为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一致的选择,但实践中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展期业务时对监管规定和法律规定理解和执行不同,不仅造成了业务办理的违规,还存在担保无效等重大法律风险。笔者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接到商业银行客户有关贷款展期的合规和法律问题咨询,本文着重分析了贷款展期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贷款展期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贷款展期实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不是对贷款余额、利率的调整,债权人、债务人及债权性质也未发生改变。同时,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虽然前述文件未规定商业银行审批期限,但为防止出现逾期贷款,商业银行往往会在贷款到期日前做出同意展期的决定并完成与借款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合同签署等事宜。

二、展期期限

贷款展期期限除国家另有規定外,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在展期期限限制内,贷款可以多次展期。如展期期限累计达到期限限制且展期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的,该笔贷款应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发出催收通知文件而不应再次展期。

三、担保人关于展期贷款的担保责任

(一)贷款展期是否需要担保人同意

首先是合规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贷款存在担保的,贷款展期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方式包括签订合同或单方出具确认文件。如果原担保合同内有关于担保人事先同意贷款展期、无需担保人签订书面文件等类似约定,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并不会面临合规问题,否则,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文件可能面临监管处罚。

(二)担保人不同意展期对担保效力的影响

1.保证人未签订同意展期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展期是否加重了保证人责任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贷款展期虽然没有增加贷款本金、提高利率,但由于贷款期限延长,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数额增加,导致债权总金额增加,实质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新增利息部分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保证人期间利益同样属于应当合法保护的利益,贷款展期将导致保证期间截止日顺延,笔者认为,这同样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为保护保证人期间利益,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有些保证合同会约定保证人签订本合同视同对贷款展期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展期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如有此约定或类似约定,保证人既然事先同意贷款展期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展期业务时即使未与保证人签订书面确认文件,保证人不仅应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还应对新增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期间截止日相应顺延。但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在整个贷款业务中处于强势地位,其和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是银行制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保证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保证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且《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笔者建议,为降低前述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即使保证合同中有关于保证人同意对展期后的贷款提供保证的约定,也应取得保证人同意为展期贷款提供保证的书面证明文件,且商业银行在拟定保证合同时应当采用足以引起保证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保证人注意有关保证人事先同意对展期贷款继续提供保证的条款。

2.抵押人、出质人未签订同意展期的证明文件

抵押人、出质人未签订同意展期的证明文件,且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未明确约定抵押人、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视同对贷款展期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和出质人对展期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则抵押人、出质人对贷款展期新增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原债务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明确约定签订本合同视同对贷款展期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和出质人对展期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或有类似约定,筆者认为,即使抵押人、出质人未签订同意展期的证明文件,抵押人、出质人仍应对展期后新增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当然,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往往是商业银行提供的制式合同,前述格式条款如未采用足以引起担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未按照担保人要求予以说明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担保人签订同意展期的证明文件但未出具内部有权机构决议

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本合同视同担保人对贷款展期的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展期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或有类似约定,担保人签订同意展期的证明文件但未出具内部有权机构决议,只要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已出具合法有效的内部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担保人除应当对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外,还应当对贷款展期后新增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前述格式条款应当采用足以引起担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担保人要求予以说明。

担保人签订同意展期的证明文件,自愿为展期后的贷款债权提供担保,但未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有效内部有权机构决议,担保范围是否包括贷款展期后新增利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该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有权机构决议,其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同意为贷款展期后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文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本质属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仅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因此,不能仅以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内部有权机构决议而认定担保无效。还有观点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本质属于代理关系,《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质上构成了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代理权限的限制,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五十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相对人明知公司未经内部有权机构决议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且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未追认,担保合同无效(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世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云民终1119号))。

(四)贷款展期抵押权变更登记

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以不动产设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并由登记机关留存。实践中,因部分抵押登记机关不接受以贷款展期为由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导致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展期业务无法同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贷款展期未同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但新增利息部分是否属于担保范围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应当依法登记,自登记产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八条亦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此,贷款展期后主债务履行期限发生了变更,未经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登记和留存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示的债务履行期限仍是原债务履行期限,贷款展期后新增利息部分不应当属于抵押担保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贷款展期仅是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抵押权权属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抵押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贷款展期无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物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展期后新增利息部分。

笔者认为,如果抵押合同提及担保的主合同时强调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及展期合同,视同对主合同、展期合同同时做了抵押登记,抵押人签订同意贷款展期、继续对展期后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即使未就展期事项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展期后的新增贷款利息;如果抵押合同未有前述约定,又未就展期事项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此时抵押担保范围若包括新增贷款利息对抵押人其他债权人不公平。笔者建议,商业银行贷款展期应当积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结论

尽管在满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贷款展期时即使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展期的证明文件、合法有效的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同意贷款展期的决议或未就展期事项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不必然导致担保人对贷款展期后新增利息免除担保责任,但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展期业务不仅涉及到展期贷款有关担保的法律效力,还涉及到银行业务合规性,因此,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审批贷款展期业务,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出具内部有权机构同意对展期贷款提供担保的合法有效决议,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书面展期文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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