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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处理的思考

2019-08-22王其超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年8期
关键词:金融工具公允准则

王其超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随后,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此前执行的金融工具准则简称原金融工具准则。

在实施时间上,财政部拟定了统一推进、分步实施新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方案,具体为: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鼓励其提前施行新准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该准则未规范投资单位对无重大影响的其他权益投资,公司对无重大影响的其他权益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1.准则规定分析

原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即原金融工具准则规定投资单位对无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准则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对于之前以成本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企业应当以其在本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在本准则施行日,对于之前以成本计量的、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企业应当以其在本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据此,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无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新旧准则会计处理异同分析

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处理的相同之处在于:对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处理的不同之处在于:原金融工具准则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规定应当按照成本计量。而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按照本准则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准则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即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不论投资单位对无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报价、以及公允价值是否能可靠计量,均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取消了成本计量模式。

三、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处理规定面临的挑战

为更好地理解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处理规定面临的挑战,以下先了解下公允价值的定义,以及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内容,对公允价值计量概述如下:

1.公允价值的概念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2.有序的交易或市场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

3.市场参与者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4.公允价值的初始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性质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等,判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

5.估值技术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企业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估计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业应当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企业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6.公允价值层次

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7.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

综上可知,对于无法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之上,并运用一定的估值技术计算得出,由于估值技术的多样性,客观上造成了公允价值的非唯一性,从而导致公允价值的确定和选取的难度。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处理的挑战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层面的实务工作,以及监管层面的监管来说均是挑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企业层面的挑战

(1)业务层面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企业需对原以成本法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改按公允价值计量,为此,企业需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事实上,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很可能不存在有序交易的主要市场,无法取得第一层次、第二层输入值,公允价值往往需要通过估值技术取得,而估值技术又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不同的估值方法估值结果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差异较大,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存在较大的判断空间和难度。实务中,若被投资单位近期发生过股权转让,该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可作为公允价格,以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直接以期末股票收盘价格作为公允价格等等,均存在较大的判断难度。

(2)管理层面

若投资单位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方于期末需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由于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往往无法直接获取,为此,为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需要借助一定的估值技术,为对被投资单位估值,一方面需被投资单位的理解及配合,另一方面投资单位需支付估值费用,如此不仅将一定程度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及管理,而且还将增加投资单位的成本费用。

综上,从企业层面看,公允价值的判断与取得存在较大的难度,面临挑战。

2.监管层面的挑战

(1)准则执行不到位

由于投资单位需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实务中投资单位往往无法直接获取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此,部分公司虽然将原列报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改列至交易性金融资产,但可能仍对其采用成本法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由于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可能需要对方单位配合,而实务中,对方单位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一定能在投资单位需要的时间配合估值,甚至不予配合,为此,部分投资单位可能直接以被投资单位账面价值(甚至是未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予以确认,该方法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要求。

(2)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判断存在较大难度

由于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往往需借助估值技术,当下估计技术较常用的是评估,而评估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投资单位和评估机构对估值方法的选用可能影响公允价值的金额,不同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可能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甚至可能出现不同的投资单位对同一被投资单位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进而采用不同的公允价值的情形,给投资单位带来盈余操纵的可能。

当被投资单位近期有股权转让时,部分企业可能会直接以被投资单位近期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而该交易可能系偶发的、零星交易,甚至可能是投资单位安排的交易,如此得来的交易价格显然无法保证其公允性,公允价值也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当被投资单位系上市公司时,公允价值是否以公司股价为准,还是需要利用估值技术予以调整,特别是一些ST公司,由于市场炒作等因素,账面价值和股票市值可能出现巨大的背离,此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与判断无疑存在较大的难度。

(3)利用重大影响与非重大影响转换进行盈余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规定,对于之前以成本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企业应当以其在本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为此,对一些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且持有的上市公司估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可能通过降低股权比例,或不再派驻董事等方式,将原权益法核算的权益工具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从而达到其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

综上,由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不规范核算,公允价值取得的主观性,以及通过重大影响与非重大影响转换进行盈余管理等行为,给监管部门增加了负担,提出了挑战。

四、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处理的思考及建议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全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初衷可能是可以及时、准确反映投资单位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情况,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尚不成熟,且一般股权投资本身不具有活跃市场和公开可靠报价,运用公允价值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观上存在一定的人为操纵空间,为此,笔者认为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过程中,对无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的计量模式选择建议采取较为稳健的方式,如针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被投资单位的发展阶段、被投资单位经营的业务等分情况,逐步过渡到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以减少进而避免由于一刀切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准则执行不到、公允价值的主观随意性、以及通过重大影响与非重大影响转换进行盈余管理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及建议:

第一,建议出台对无重大影响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指导意见,引导投资单位、估值机构等合理、稳健、一贯性地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估值。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誉减值监管的通知》(财监便〔2019〕23号),及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等文件精神,出具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指引或意见,指导估值机构的估值行为,减少估值方法的随意性,增强估值的严谨性及估值技术的一贯性,避免出现类似商誉可能由减值测试转换为分期摊销而引起的大面积集中大额计提减值的不合理情形。

第二,建议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持股比例较低的权益工具投资(如持股1%以下),且被投资单位无活跃市场,没有公开可靠报价的情况下,允许继续采用成本计量,降低投资单位的管理难度,节省经营成本。

第三,建议增加折中方案,即对无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由原成本法核算改权益法核算,及时确认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损益,保持投资单位投资与被投资单位权益及损益的匹配性,既避免了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不能及时反应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的弊端,又可以避免由于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以及公允价值的主观随意性等问题,大大增加可操作性。

第四,加强对重大影响转换非重大影响的监管,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缺乏合理商业逻辑的转换导致当期损益大幅变动的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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