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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公司换名意图逃债股东担责

2019-08-21战海峰

北方人 2019年17期
关键词:公司债务公司法人唐某

文/战海峰

案例回顾:

2011年2月,唐某在某汽配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法院判决汽配公司须支付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7770.16元。执行阶段,面对汽配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唐某将四位股东告上了法庭,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分析:

通常来讲,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那么,本案中四位股东是否需要对唐某因工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呢?

原来,汽配公司无履行能力是有“原因”的。经查明,该公司尚在经营期间就已注销纳税人主体资格,四位股东在唐某受伤后第七天就在公司原址设立了一家新公司,新公司股东仍为四被告,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原公司也基本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应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某汽配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四位股东为逃避对唐某的债务,注销原公司设立新公司,且地点、人员不变,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也基本一致,逃债意图明显。四位股东行为已导致某汽配公司形骸化,从而无力偿还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唐某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法院判决四位股东应就某汽配公司对唐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庭审后表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亦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而设计的,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是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有力保护。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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