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扒走”生意参谋大数据 咕咕平台被判赔偿淘宝200万

2019-08-20潘晶晶

消费电子 2019年7期
关键词:商业道德商业秘密美景

潘晶晶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修订)》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通过中国人大网予以公布,修改条款自公布之日(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

基本知识

新修订的《反不正當竞争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主要集中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定义、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多个方面修订,适当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困难

案例介绍

淘宝公司开发运营的“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平台是淘宝商家的统一数据产品平台,通过该平台,商家可以看到大量的店铺和行业数据,从而提高自身经营水平。“生意参谋”的标准版每年900元,专业版3600元。目前已累计服务超过2000万商家,月服务商家超过500万。

而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开发了名为“咕咕互助平台”与“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的软件与平台(以下简称咕咕平台)。已订购“生意参谋”的商家可以通过咕咕平台转卖、分享、共用其“生意参谋”的子账户,并获得一定佣金。美景公司为商家的“有偿共享”行为远程提供技术支持并从中获利超200万元。

淘宝公司认为美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生意参谋产品的实质性替代,直接导致淘宝公司数据产品订购量和销售额的下降,损害了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且该行为对淘宝公司的商业模式也构成了严重损害。扰乱了大数据行业的竞争秩序,遂以“美景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

适用法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图: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生意参谋”页面

案例警示

2018年8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淘宝公司与被告美景公司涉“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网上公开宣判。认定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美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二审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案例中,美景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集中表现为:以提供远程登录“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淘宝用户电脑技术服务为招揽,通过组织、帮助他人利用已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服务淘宝用户所提供子账户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而从中牟取商业利益。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美景公司并未付出自己的劳动创造,仅是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其所用“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也仅是提供同质化的网络服务。此种拿他人市场成果直接为己所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的行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加以禁止将严重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互联网产业合理有序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福祉的改善。

法院最终判定,美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种“不劳而获”搭便车的行为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淘宝公司的合法利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规则和秩序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互联网科技高速发展,数据已成为信息行业中的基础资源,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合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获得相应的数据权益,并不断改进商业模式和提高服务质量,给数据用户带来更新体验和更多获得感,创造出更多有价值的数据产品,从而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商业道德商业秘密美景
筼筜美景
独特美景
海洋美景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评价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商业道德的认定规则研究
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司法适用
田园美景
美国对涉华商业秘密的“337调查”及国内行业的应对做法
理光连续5年被Ethisphere评为全球最具商业道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