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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中的社会组织参与

2019-08-19段萱

人民论坛 2019年21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国家治理

段萱

【摘要】社会组织是现代国家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参与者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建构对于探讨国家治理本土化理论发展以及国家治理实践探索有着积极的意义。通过梳理我国国家治理发展阶段及路径,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审视治理实际和理论推论,分析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建构的现实可行选择,提出针对性可实践策略。

【关键词】社会组织 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从国家管理体制改革角度看,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是国家管理制度的时代性变革及国家治理的结构性重塑。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关键是社会组织如何完成体系定位中的“求合作、共进退”实践。为此,我们需要通过学理研究和实践分析相结合,对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构建的实践情况和路径选择进行深入把握。

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现况

关于国家治理及其治理体系的建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作为重要的体制机制改革,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阶段和情况,可以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阶段予以路径划分,具体可划分为计划体制的政府统御路径、事权分责的服务型政府路径以及和谐社会模式的国家治理路径。

在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初的近三十年时间里,计划体制的政府统御路径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巨大效能。这是建立在计划体制基础上的传统政府管理体制,其建构机理源自于高度集权社会事务运转机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面对体制机制改革需求,党和政府启动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了国家体制机制改革。直至一九九二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肯定了改革开放路线的正确性,这一改革才得以走向深入。此后的一段时期计划体制的管理设计逐步转变,国家管理体制机制进入转型过渡期。社会组织或准社会组织复苏发展,但是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到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中去。步入21世纪,市场化已经成长为一种可以支撑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力量,服务型政府建设也走到了改革创新的舞台中央。政府开始逐步推行统筹负责式管理和服务型职能,传统的统管体制机制为负责制与服务型所替代。这一时期社会财富快速积累,公共空间迅速拓展,社会治理多元化诉求呈现增多趋势。国家管理层面发生两个显著变化:一是中央政府职能转变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带来了相对自主发展权与经营权,二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治理参与的多元化趋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共事业领域建设十分活跃,政府牵头或者有政府背景的公共服务运营公司或组织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始公共事业运营。政府合同外包、合作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等主要形式表现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结构性力量的变化。我国社会组织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果获得社会认同。此阶段社会组织在中国科教文卫领域的深耕得到了相应的社会资源支持,实现了公共服务层次与水平的专业化。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明确与丰富,社会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提升,整体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此时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出发,以本土与实效为基点,突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中的党的领导优势。国家治理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实践,强化治理体系建设是“党的领导和为人民服务的统一”为目标准则,建构国家治理体系是吸纳一切可以吸纳的忠诚贡献者和服务团体,团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贡献”,以及“为中华民族复兴和崛起”总任务和总目标周围。

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建构需要明确的两个核心问题

社会组织的建构参与的身份定位要彻底解决从理论到实践上的本土化归集。首先,参与身份的理论困境实质上是,原发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着本土化适用的匹配问题。当前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等主题研究上,学理、理论及实践经验介绍几乎都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和国家意志决定了国家治理理论实践的支持基础,我国的国家治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运行,社会组织的身份定位的理论解释必须完成本土化表述。虽然实践研究各有所表,但不能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中,社会组织的本土适用度就会出现问题,同时理论植根的不足必然影响到治理参与理念的模糊。

社会组织的参与功能问题主要是参与方要认知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机制改革的结构性设计。从治理结构属性来看,社会组织不涉及体制机制内的角色定位,其作为参与方的功能定位是协作与合作。当前,国家作为所有公共事务结构的最强有力管理者,一直兼有先赋和合理合法的公共事务及资源拥有权、运营权和管理权等权力。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指出,如果没有国家的存在,人们不能产生卓有成效的相互合作,从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这点上尤其体现在人们不能为自己提供大规模或某些特定的公共物品。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是国家属性和国家意志,其中最基本的设计思维与治理逻辑都是确保党和政府才是治理事务的领导者、实施者与资源拥有者,其他组织与准组织一般处于配合与服从地位。为此,从参与建构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可行性的角度看,社会组织与国家、社会间的功能意义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框架内的创新参与者和革新合作者。

基于组织合作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建构参与

社会组织的参与建构理念要与党的纲领、方针以及人民利益相一致。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参与理念从根本上,必须与党的纲领、方针以及人民利益保持一致。社会组织参与建构的理念,根据执政党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立意本源出发,参照国家执政党和政府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构想,全面践行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理念、纲领意见及理论表述,准确体现和把握领导人讲话精神及政府施政规划,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的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建构理念。

社会组织的参与建构原则要严守“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的制度建设底线。国家治理体系建构原则是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基本原则和国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框架设计的。建构国家治理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有着国家阶级性的鲜明政治性特征,参与建构原则务必严守“四项基本原则”制度底线不动摇。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建构的原则务必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原则和国家治理基本建设框架设计。

社会组织的参与建构施策及执行要同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首要及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社会组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主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力量换新、制度创新、机制革新,全面展示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转型期所需的治理发展能力和社会稳定能力,推动“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针对社会组织参与的施策要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阶段性任务、中长期任务相同步,同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路线和执行任务相同步。总之,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建构需要从理念、原则与施策上逐一围绕核心问题解决而展开对策。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参与框架、实际需求、能力要求上,社会组织通過参与国家治理建构可以也能够充分展现其社会功能。

(作者为安庆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求是》,2014年,第1期。

②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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