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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海关野生动物走私状况分析

2019-08-19王文霞杨亮亮胡延杰陈绍志

野生动物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走私海关制品

王文霞 杨亮亮 胡延杰* 陈绍志,3

(1.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北京,100091;2.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北京,100091;3.中国绿色时报,北京,100714)

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涉及的物种范围非常大,几乎涵盖了大多数分类种群[1],并且对许多物种种群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是我国乃至全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面临的重大挑战[2]。《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和国际野生动物贸易研究组织(TRAFFIC)都致力于保护野生动物贸易不会威胁到野生物种的生存。CITES公约在3个附录中划分了大约35 000个物种,明确规定了禁止贸易的程度[3]。2016年第17届CITES公约缔约方大会将穿山甲(Manisspp.)从附录Ⅱ提升至附录I,将其置于最高保护等级,并禁止一切国际商业贸易。中国对于虎骨犀牛角的利用也是一贯坚持“三个严禁”:严格禁止进出口犀牛(Rhinocerotidae)、老虎(Pantheratigris)及其制品;严格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老虎及其制品;严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入药。

由于一直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我国食用药用、收藏、把玩及宠物等领域普遍存在[4],国内的大量需求导致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1,5-6]。基于此,我们对近年中国海关的野生动物走私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并针对具体情况特点提出政策管理建议。

1 研究对象及方法

本文以2008—2018年中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的数据为研究对象,对近年我国野生动物走私的变化趋势、种类情况、走私形式及途径等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探讨。

2 结果与分析

2.1 野生动物非法走私案件数量

据统计,2008—2018年间中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走私案件的数量为390件。不同年份的案件数量有所差异,其中2016年案件数量最高,为61件,2011年案件数量最低,为11件(图1)。

图1 2008—2018年野生动物走私案件数量Fig.1 Number of cases of wild animal smuggling between 2008 and 2018

研究发现,野生动物走私案件来自全国23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66个海关。北京、福建及广东等1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案件数量累计占全国案件数量的82.56%,且广东、福建及云南的案件数量位居前3位,分别为104件、31件及28件;其中深圳海关、厦门海关和北京海关的案件数量多,分别为28件、26件及21件(图2)。

图2 不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案件数量Fig.2 Number of cases in different provinces,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2.2 野生动物走私的种类

研究发现,2008—2018年野生动物走私涉及的物种高达109种,其中兽类39种,占35.78%;鸟类13种,占11.93%;爬行类34种,占31.19%;两栖类3种,占2.75%;其他20种,占18.35%(图3)。

图3 野生动物走私种类比例Fig.3 Proportion of wild animal smuggling species

2.3 野生动物走私的用途

通过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具体种类分析发现,象牙及其制品、动物皮毛及制品、穿山甲及其制品以及砗磲、玳瑁等及其制品的走私案件数量最多,分别占总案件数量的24.81%、14.32%、9.97%及9.97%,其次是龟类及其制品、动物角类、蛇类及制品、昆虫及其制品等,占有比例约为6.39%—7.93%,虎骨、麝香、熊胆及熊掌等累计占总案件的5.88%,此外也出现大量鳄鱼及其制品、蜥蜴、变色龙等非法走私案件。

基于以上研究分析发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的主要用途可归结为为摆件、饰品、食品、药品、宠物、标本等,其中摆件、饰品、食品及药品占有绝大多数比例。

2.4 野生动物非法走私的途径

近10余年野生动物走私的途径主要是个人携带、邮寄及海运等,其中个人携带走私占有比例最高,海运走私涉及数量规模最大,此外近年由于网络购物的流行,非法邮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数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3 讨论

通过对近10余年我国海关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案件的分析发现,我国海关查获的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呈现出以下特点。

3.1 走私案件数量变化

依据研究发现近10余年野生动物非法走私案件数量在2009—2010年出现明显降低,然后逐渐增长,在2016年案件数量达到近十年最高值(61件),2017—2018年非法走私案件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在近两年非法走私案件数量明显降低可能归功于2017年开始我国对穿山甲、象牙及虎骨等实施了更为严格规定和控制,而且开始实施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了更科学和规范的监管。

3.2 走私涉及物种种类及用途

近10余年我国海关公布的非法野生动物走私案件涉及多达109种野生动物,包含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软体动物、刺胞动物等,由此可见我国海关查获的野生动物非法走私呈现物种多样化的特点。非法走私的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用途也非常广泛,涉及装饰、食品药品、宠物等,且象牙和穿山甲的非法贸易案发频次一直较高,因此严厉打击象牙和穿山甲的非法贸易仍要保持高压态势。

3.3 走私途径网络化

基于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案件情况发现近年网络野生动物非法走私案件数量逐渐上升,违法分子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和社交软件进行非法交易信息,并利用快递物流公司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非法运输和交易[7]。虚拟网络便捷性和隐蔽性给侦查人员打击非法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挑战。

3.4 走私地区集中

野生动物非法走私案发频次最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及边境地带,如广东、云南及福建等。沿海地区交通物流发达,边境地区管理难度很大,给一些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作案条件和非法交易渠道,因此沿海口岸城市和接壤边境地带是打击和控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主要地区。

4 政策管理及科学研究建议

通过对中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的近10余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走私数据的分析,我们对我国海关野生动物非法走私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基于此,我们对相关管理和执法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4.1 加大非法贸易查处力度

野生动物贸易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展走私打击行动。研究发现走私活动相对集中的边境和沿海地区,因此要重点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周边接壤国家,建议共同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开展执法活动,共同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

4.2 净化网络平台和交易环境

近年网络野生动物走私案件迅速增加,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案人员大都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要加强各类网络平台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和法律普及教育,并且应通过具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网络平台单位对作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媒介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4],同时也要加强网络平台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合法的交易环境。此外,网络线上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大多通过快递运输,也应加强对物流行业监管,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通过物流渠道非法运输,同时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物流行业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

4.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近10余年我国野生动物走私一直层出不穷,原因之一即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加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我国传统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不可持续的利用和非法贸易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已经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因此,建议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正确引导社会大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购买不消费非法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坚决抵制违规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倡导社会大众树立科学保护野生动物和规范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理念。

4.4 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研究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研究对野生动物种质资源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利用活动,因此建议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研究,尤其对于有些需求量较大的物种,扩大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6],满足社会大众基本需求,从根源遏制非法贸易,保护野外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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