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规管理中的法律服务研究初探
2019-08-18李春静
李春静
摘 要:本文尝试从合规的溯源开始,通过分析境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和职能定位等现状,合规风险管理服务外包的现存市场需求,成为律师提供合规风险管理专业法律服务的契机。同时,结合新常态下公司合规管理的新型问题和难题,从跨境并购现象中的合规问题、新金融领域的合规管理、中小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合规问题等维度,提出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思路及构想。为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建设提供借鉴,以及成为进一步进行合规风险管理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合规;风险管理;法律服务
一、概念溯源
对于大多数境内本土企业而言,“合规”相比“内控管理”“风险管理”“总法律顾问制度”而言,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外来词汇。“合规”一词是由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Compliance英文原意为“服从、顺从”的意思。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建立,也对境内公司合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合规的含义也进行了如下描述:“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在不同语境下应有不同含义,从公司管理的角度理解,合规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外部而言,指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由于法律、法规有不同的渊源,因此,合规之“规”也指诸如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则及准则、市场公约,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则以及适用于金融行业员工的内部行为守则等不仅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包括诚实信用及道德行为准则;内部而言,指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准则、流程、规范等。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也是合规制度执行的过程,合规可以说是贯穿至公司经营的全过程。
二、境内公司合规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
对应一行三会监管要求,保险、证券、银行等行业对应出台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从监管层面对行业合规管理有具体的指引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一化的组织模式,即在金融机构的总部层面组建单一、完全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上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管理岗位;另一种为复合型的组织模式,设立法律合规部,既承担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又承担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职能定位,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由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但是,要完全发挥全面合规管理的效果,不仅要做到全员参与,更要注重合理的职责分工。金融机构普遍遵循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合规部门直接接受合规负责人领导、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设置合规部门和合规岗位等惯例。合规负责人一般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核准。
(二)非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
相比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在国企、民企、外企中的应用在最近几年才受到关注,在外企,尤其跨国企业中的应用相对高于国企和民企。
由于受到公司企业的文化传统、管理模式、经营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合规岗位的设置及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现有已设立合规部门的,这类机构或有隶属总裁办、或者隶属法务部、或者隶属财务部,或有與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监察稽核等部门合署、职能重叠的并不鲜见。工作汇报或者直线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或虚线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汇报,其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相比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还处于起步和初建阶段。
三、公司合规管理职能外包的可行性——法律服务的契机与要点分析
合规工作本身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由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专业人员去做,由于设置专门合规部门或岗位的条件受限或人才难觅,给公司合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以境内合规管理相对成熟的金融机构的现状为例,在合规管理工作理念、建设到执行环节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曾参与多家商业银行的改制及股权投资工作中的合规尽职调查,发现有的金融机构合规制度建设缺乏总体安排,导致总体架构混乱,影响合规管理的实质效果;制度体系不合理,直接套用监管规则的偷懒做法比较普遍,并未根据本单位的具体特点和流程进行制度设计,使得合规制度不够细化、脱离运营环境、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执行。合规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合规制度及管理措施的执行力不足也是重要的问题。另外,合规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亟需加强。公司治理合规、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需要有效整合。如果将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律师,由律师提供合规风险管理服务,对这部分工作负起合同义务和责任,外部懂法律的律师加上内部懂业务的合规工作人员互补形成合力,推动合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更具有优势。
律师提供合规风险管理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帮助公司建立内部合规部门或专职岗位职责,指导公司制定内部合规制度和流程规范,建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合规培训支持;提供合规咨询;通过专项尽职调查的方式对合规执行情况及合规管理机制进行检验,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等;从置身于公司环境之外的立场影响公司董事会、高管层,以上仅依靠内部合规人员难以达成的,为律师提供合规风险管理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
四、新常态下合规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合规是以风险为基础的合规,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
“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①。此类风险同样适用于非银行的公司企业。
合规本身的范畴很广,既贯穿在诸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洗钱、商业贿赂、并购交易问题之中,也包括在税务筹划、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网络安全问题之中。新常态下,合规呈现出三个新趋势: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难,业务越来越新。
以下结合笔者实务工作中涉及的几个业务领域分别阐述。
在跨境并购领域,并购的合规风险以及目标公司的经营合规风险问题日益受到业界重视。诸如葛兰素史克的商业贿赂事件的前车之鉴,最终公司为此承担罚金30亿人民币,多名高管承担刑事责任。从并购项目尽职调查到谈判、交割、交割后管理,合规风险是律师从事跨境并购业务不可回避的问题,比如透过在并购交易文件有关合规的陈述与保证设计,目标公司承诺保证按照中国的法律有关的法律运营的,如果在签约时还没有受到处罚,但是在签约交割之前发现目标公司因合规问题正在被政府调查,比如反垄断调查那么你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引用交割条件里面规定了陈述保证退出交易。另外通过赔偿条款设计,要求交易对方对于所有因违规所导致的罚款进行补偿。即使是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交易条款设计,合规风险由对方承担。
在新金融领域,区别于传统银行、证券、信托的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的蓬勃发展涌现出诸多新型的问题。合法与合规是不可分割的两个层面,合法但不合规的不能做,合规但不合法的更不可行。以司法审判实践为例,本着鼓励金融创新、保障金融安全与维护金融公平相结合的司法审判原则。
对于创新中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在遵循现有法律原则和精神前提下,创造性地解决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具体而言,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司法不能因为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而一概采取怀疑、否认的态度,过多考虑其负面因素,而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对其中的不合理、不完善部分提供切实可行的化解手段和解决路径,给予互联网金融市场新生事物合理的发展空间[1]。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趋严的当下,无“规”可依的真空地带也将逐渐淡出,合规管理也需要提升至金融创新的战略高度进行考量。
在中小型企业可持续发展领域,在合规环境日趋完善的今天,中小企业早已告别野蛮生长的阶段,合规风险也逐渐成为制约企业生命线高度的因素,比如税务合规、劳动用工合规、环境保护合规、知识产权合规,不夸张地说,任一不合规问题引发的风险,导致企业所需付出的代价都有可能令其关门大吉。
五、合规风险管理建设的法律服务构想
(一)培育合规文化
将职业伦理与合规管理相结合,以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律师通过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作,建立公司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诚信举报的制度,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加强对公司高管层的合规管理理念引导,合规管理应从高管做起,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作出表率,合规才更为有效。
(二)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
律师通过辅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比如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问题写进规章制度或合同文件,赋予合规部门一定的内部调查权力,从而解决公司内部无调查取证权限的问题。
(三)加強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
律师通过建议公司合规部门职责设定,使合规部门参与到业务审批。树立合规先行的工作理念。由于规范的原则性,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所有的细节问题,因此,实践中总有一些不是非黑即白的灰色地带,当公司业务活动踏入这些地带时,这些活动是批准还是不批准,如何去评估这些活动潜在的风险,如何去平衡风险与利益,如何去平衡规范的制约与业务的发展,这些决策重任就全部压在了合规管理人员的身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参与业务审批,对业务活动是否可行进行决策,也是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价值和工作水平的真正体现[2]。同时,公司各层级要明确自身合规职责,切实履行归位尽责而不是一味推给合规部门。建立合规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加深公司整体合规文化。全力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增强合规管理内生力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合规监测信息化水平,有效应对新业务和新违规问题的自我监察能力。切实加强合规队伍建设,全方面提升合规人员素质。及时加强与监管机关沟通,在交流和对话中推动合规水平提升[3]。
合规管理还需要有“疏导”的工作理念,合规管理的真正价值在于当业务无路可走时,给他们指出一条合规的道路,使业务既能做下去,又符合规范。而不是一味行使“一票否决权”。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一个合规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包括对相关规定的融会贯通以及对所处行业的深入了解。合规专业人士不仅是法律专家,也需要是半个业务专家。对于律师提供合规管理专业化服务而言也是一个挑战。
注释:
①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巴塞尔协议”,2005年4月29日发布。
参考文献: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网络交易平台金融纠纷司法规制研究[J].法律适用,第1期第9页.
[2]刘再杰.合规管理:中国内地外资企业的法律工作新动向[J].涉外经济法,2010年第5期,38页.
[3]吴伟央.境外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发展变迁及启示[J].证券法苑,2015年第3期,2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