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
2019-08-18杨永湖
杨永湖
摘 要:“互联网+”作为新的业态,其与出租车行业结合形成网络约租车的模式,为消费者的出行提供极大的便利性。目前我国的网络约租车市场上以滴滴为代表在各个城市得到快速的发展,在城市出租客运领域占据重要的份额。虽然网络约租车的出现改变传统的出租乘坐模式,有效的实现客运资源的优化,极大的提升出行的效率,但是同时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问题,如乐清女孩搭乘顺风车遇害、郑州空姐搭乘顺风车遭遇杀害等问题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些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无疑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网约车平台,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类型、责任范围等,存在立法的空白。因此,通过对社会上的网络约租车侵权案件作为视角,探讨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其承担责任的法律困境,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为我国网络约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議。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安全保障;法律
一、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
2016年的《网约车管理办法》中对网约车的运营性质予以了明确,网约车平台需要获得网约车的运营资格,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性质,不同的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从网约车的行为性质上看,网约车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属于运输服务合同的性质,对于滴滴公司等网约车平台而言,其属于提供信息服务,更接近于居间服务,为司机与乘客的运输服务合同的达成提供信息的匹配,而且从目前上看,滴滴的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滴滴平台从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信息服务费。也有的学者认为网约车平台属于运输服务合同的提供者,乘客使用网约车平台的APP下单,其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而计费的规则、标准、服务的质量等都是由平台制定以及执行。在网约车的运输服务中,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输服务、收取服务费用、以网约车平台的名义开具发票,乘客接受网约车匹配的车辆服务,并支付价款,从合同的相对性上看,网约车平台属于运输服务合同的承运人法律地位。
二、网约车平台侵权类型分析
从网约车平台的运营现状上看,我国的网约车平台的侵权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事故侵权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的运营合同存在不同的类型,如平台自有车辆模式、四方协议模式以及私家车模式,对于平台自有的模式中,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时,如果由于是司机的原因而造成的,网约车平台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网约车平台的车辆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侵权,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在四方的协议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劳务派遣机构并未派遣合格的驾驶员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在私家车的运营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车主属于雇佣关系,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
(二)利用乘客信息侵权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侵权的现象变得十分的普遍,网约车平台中的APP提供服务时需要对乘客的手机进行定位,获取相关的权限,同时也会要求获取乘客智能手机中的存储信息等,而乘客支付车费时,乘客的个人信息、银行卡账号等信息也为网约车平台掌握,如果网约车平台泄漏乘客的信息的,根据《网络信息安全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网约车平台的驾驶员对乘客的信息予以公布,如趁女乘客熟睡将照片上传微信群的,给乘客的隐私造成损害的,不应当任意扩大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范围。
三、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网约车平台属于新兴的事物,虽然当前我国的立法对于网约车平台的规制并不完善,存在立法的空白与不足的现象,对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或违约责任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其法律责任无法准确的界定。为了更好的推动网约车平台的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予以完善。
(一)明确网约车客运主体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首先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从现有的争议上看,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约车平台的服务的法律性质予以界定。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界定问题,需要明确网约车客运主体的法律关系,需要借助客运服务合同予以明确。在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的确定与承担上,可以利用网约车平台的技术将司机与乘客之间的订单形成电子客运合同,乘客在下单之前需要对合同的内容予以确认,而司机在接单之前也需要对客运的内容予以确定,通过网约车平台的后台备份方式,对客运服务合同予以保存。电子客运服务合同中需要记载双方的信息、订单的目的地、行车路线、时间等信息,并且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予以明确。一旦发生侵权损害行为,需要按照不同的侵权行为、运营的模式确定责任。
(二)细化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义务
从交易的信息成本上看,网约车平台掌握司机与乘客的信息,处于优势的地位,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十分的必要。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内容的细化与完善是网约车服务发展的关键。《网约车管理办法》中对于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内容规定过于原则,需要对网约车平台的义务内容予以具体化,如网约车在运营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导致损害的发生,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否存在免责情形等,都需要予以具体的规定,同时要进口的出台专门性的网约车的法律体系,解决网约车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予以具体,对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方法予以明确,可以要求网约车建立定金预存制度,规范与约束行为。
(三)加大对网约车平台的运营监管
从当前的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中发现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网约车管理办法》中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并未将网络约租车平台的行为纳入到法律法规中,对网约车的运营监管是确保其安全、有序运营的保障。《网约车管理办法》中提出要建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信用记录制度,应当出台相关的运营监管规定,进口的落实信用记录制度,需要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如何有效的履行信用记录制度,违背或者是懈怠执行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等。
参考文献:
[1]朱明.“网约车”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7.
[2]徐伟.我国网约车监管困境、成因及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32(06):28-34.
[3]孟旭,刘慧萍.“专车新政”背景下网约车法律制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3):16-18.
[4]陈亚婷.“网约车”法律问题研究[J].品牌研究,2018(05):34+36.
[5]张婷.网约车规制的行政法理分析[J].时代法学,2017,15(01):65-73.
[6]刘茂吉.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24):269-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