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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途径

2019-08-18朱汉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完善途径侵权行为网络暴力

朱汉武

摘 要: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但是在网络时代,网络环境容易造成言论自由失范,进而演变成了网络暴力,侵害到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对于这一问题只有从法律途径入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才能有效制约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文章就此展开了讨论,先是简述了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特征、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类别及法律规制,然后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法律规制,加强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制约。

关键词: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法律规制;完善途径

现如今,随着网络的流行,网络隐私权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并不够完善,使得网络侵害隐私问题频发。如计算机被黑客攻击,用户个人信息被盗取等。其中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网络暴力,它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极大。

一、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特征

1.行为主体广泛性、隐蔽性、不确定性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我国网络用户的数量急剧增长,现已达到了数亿。可以说,每一个网民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侵权的行为主体。况且,在网络上发表意见、言论,无需实名认证。即便是注册账号,大部分情况最多需要一个手机号,很难确定网络账号拥有人的真实身份。但这也意味着,虚拟的身份会给网络暴力侵害者提供保护伞,很多网民在日常生活不敢表达的观念在网络上就会肆无忌惮地表达出来。

2.网络环境比较特殊

互联网环境无地域限制,其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任何一个有争议、有话题性的事件在段时间内会被迅速传播开来。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网络暴力,则很难控制网络暴力的继续侵害,甚至会造成失控的现象,给当事人带来难以预估的伤害。比如“德阳女医生事件”,事实被歪曲,网民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背景下,就开始恶意攻击他人。这就属于极端的网络暴力侵权行为。

3.影响的负面性、消极性

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都是网民自发性地对某一人物、事件进行评论。而且传播速度都非常快,影响范围非常广。不同的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内容多是批评或赞扬,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积极的。而网络暴力内容多是谩骂、诋毁、偏激的言论,造成的影响是消极的。

二、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类别及法律规制

1.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类别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即恶意语言攻击、制造谣言、人肉搜索。其行为可分为网络用户的侵害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害行为。所谓网络用户的侵害行为是指发起者、传播者、评论者的侵害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害行为是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的侵害行为。

2.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产生往往还会伴随着对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民法通则指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且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等名誉。另外,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仅有的规定。而且并非是直接规制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显然,纯粹依靠个体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况且,网络本身具有特殊性,侵权行为主体可随时撤回言论,而相关数据信息也会被删除,很难举证侵权行为主体存在侵权行为。尤其是网民众多,很难从中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并提起诉讼。

三、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途径

1.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被侵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但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立法体系根本适应网络环境,有效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不会受到侵害。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名誉权、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并完善相关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网络暴力侵害行为的发生。

2.完善责任承担方式

常见的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如今,在实践中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主要承擔责任方式除却上述几种外,还包括财产和精神损失的赔偿。显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全面,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还可增加停用账号、禁止发表言论等责任承担方式。另外,为了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好网络监管工作,在法律法规中还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对网络用户权限加以规制,或者建立信用评级体系、追责机制,进一步约束网络用户的行为。

3.推行网络实名制

难以有效规制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就是网络是虚拟的,且大多数网民是匿名发表言论,很难找到具体的侵权人,维护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应推行网络实名制。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一定要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此还可配套相应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行为的规定,以免个人信息泄露。另外,网络实名制的确定应在后台,用户仍然可以用虚拟身份,访问网络。这样既能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也能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的用户真实信息,迅速找到侵权主体,从而使被侵害主体能及时维权。

4.提高被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便利性

由于网络无地域限制,导致被侵权人顾虑距离过远,交通不便而放弃维权问题的发生。所以,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被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便利性。比如民事诉讼法曾指出,若是由侵权行为提出诉讼,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最高法对此又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侵权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此外,互联网法院对此又进行了深入探索,实现了部分或全部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

5.完善举证制度

考虑到互联网信息难以存储,侵权人随时可以修改、删除言论,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得以举证。所以,针对这一问题需完善举证制度,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能承担起数据信息存储义务,并对证据制度做出特殊的规定,从而使得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规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制约网络暴力侵权行为,单纯依靠公民的自律性是不现实的。所以,我国应针对网络特征、网络暴力侵权行为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练志良.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02):111-114.

[2]赵珊.论网络暴力侵权[D].沈阳师范大学,2018.

[3]谢艳霞.“网络暴力”侵权规制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4]孙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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