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2019-08-18王蛟
王蛟
摘 要:本文基于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的具体条款,对宪法中财产权的界定以及保护财产权的目的作一定的分析与探讨,并结合相关的案例,对财产权的范围既定以及其为什么会受到侵犯的原因作进一步的讨论与阐述,以此为基础,着重对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方式和范围进行详细的探析与讨论,旨在为深化我国基于宪法保护公共和公民财产权的水平和效能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
调节财产分配的规则是人类道德的核心,而对公有、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法制保障与经济自由一起构成了现代自由社会发展的基石。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在保障公私财产权上做出了不断的修正与发展性规定。但法律界和社会各层面在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界定特别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上的保护范围界定上仍然具有诸多不一致的观点与论证,进而造成公权对公民私有财产侵犯案件审定的困难,也阻碍了法律在保障财产所有者意志受到合理尊重和财产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上价值的有效发挥。因此深化对于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的研究对维护宪法尊严和提升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发展性意义。
一、宪法中财产权的界定以及保护财产权的目的
(一)宪法中财产权的界定
在2018年修正的现行宪法中仍沿用2004宪法修正案中关于财产权的相关规定,即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不仅明确提出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要通过宪法对公共财产的公众意志给予充分的尊重,禁止任何违背公意公产私占(公权力及组织、个人及民企等)的行为发生;其还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进而对私人财产所有者的意志同样给予了有效的尊重,即任何私人或私人组织不能违背财产所有者的意志对其进行私有财产的不良侵占。但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上,对于公权力对私人财产上占有中却进行了如下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在法律语境上可以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和集体对于公民私人财产权予以保护,在公共利益基态下对公民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要对财产所有者予以补偿。即一方面给予公民财产意志上的有效尊重,避免公权力为了非公利益对公民私人财产的侵占;另一方则给予了私有财产上变相的弥补与均衡,进而避免公共利益对公民财产的无偿占有。
(2)虽然宪法在公民私人的财产权与公有的财产权保护认可度上具有同等的判断,但是在保护的性质与形式上却不等同。也就是说公民的私人财产保护意志在某种程度上须服从于公共的意志,一旦二者发生冲突,宪法保护的是公共的财产意志,而非私人财产意志。也就是说,在宪法中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使其具有了人权和公权的双重保护意味,而不是单纯的人权保护,即宪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这个范围面较为的狭窄。
(3)私人财产的权利属性和征收、补偿标准尚处于模糊状态,也就是公民的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不处于同等的权利地位,不仅对其的基本属性界定不明,而且对公共利益与公权力的私化利益之间的界定,征收的范围和方式的界定,补偿的量和价值的界定都不甚明确。也就造成不同主体对公私财产权特别是私人财产权保护范围和力度的不同解读,导致现实发展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与社会矛盾。
(二)保护财产权的目的
对于自己财产的保护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意识和天赋的权利,而对于他人财产和财产意志的尊重则是道德和文明的基本底线。私人产权的范围和程度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为取得对资源的控制而展开竞争的方式。私人产权越发完备,市场交易价值就越具影响力[1]。换句话说,违背财产所有者意志的财产侵占其实就是对其生存权和自由权的挑衅。没有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公权力和私欲就会恣意泛滥,进而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公民私人财产的被掠夺,社会和经济的自由与稳定就会失去必要的支柱,不仅快速和谐的发展难以维持,生存环境和制度基础也会遭遇严重的动荡。因此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和谐、人民的幸福必須建立在完备的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基础之上,通过宪法和法律结合现实实际的发展修正,给予公有财产、私人财产及其所有者意志的充分尊重与保护,才能带来社会可持续的进步与发展。
二、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之财产权的范围
对于宪法中财产权保护范围的研究与分析首先要对宪法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财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基态下,明确给出财产权的定义及其实施体系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法律的解读与现实案例的整合,制定出一个相对完善的指标和参考标识,用于基本判别财产权的界定方向。
公有的财产权的界定相对明晰,本文只对私人的财产性权利进行范围的必要探讨。公民的财产性权利是指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可单独转让或与其他权利一并转让并使持有者获得物质利益的的权利,在通常所说的财产权中一般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有价证券、公物使用权等[2]。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权具有了其他方面的表现形式,结合宪法中关于分配制度中财产权的相关规定,即个体通过投入劳动投入或金钱所获取的力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利,而在这一规定下必然突出对于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住宅安全等权利的在财产权范畴中的定义。
(一)土地使用权
在宪法的法律基态下,结合当前我国的发展实际,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界定具有很高研究价值与意义。因城市建设、房地产商品房的的建设需要,对城市老旧建筑的拆迁,对农村宅基地和农业用地的征用往往就会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这样就会面临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公民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精准细化界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与标准、公权力不良侵占公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约束与制裁等,都应当与宪法中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界定具有同一性,进而带来公民财产权保护效能的进一步提升。
(二)经营权
经营权按照宪法在分配制度中的财产权界定,其应当具有公民财产权的性质,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私有经济组织的经营权,其都是所有者通过投入劳动和金钱而获得权利。如果将经营权与财产权分而治之,就会使得公民的经营权脱离了财产权这一基本的权利保护范畴,造成公权力和强私有财产权对于公民经营权的不良侵占。因此对于经营权的在财产范畴上的有效界定,诸如在面临土地承包者死亡或是户籍性质发生变化时,经营权的归属问题;当农民个人的土地经营权和私人所有经济组织的经营权以违背自身意志方式被集体和公权进行更改、削弱或剥夺时,行为的合法性界定等。
(三)住宅安全权
住宅安全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的性质,但目前的法律界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其的财产权性质,更多以人身权与住宅权这一基本权利属性进行界定,但其同样是个人通过投入劳动和金钱所获得的权利,应当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宪法的有效保护,以防公权力的恣意行使和私权利的随意侵犯,造成公民住宅安全权的诸多威胁。
三、财产权保护范围之财产权的主体范围
财产权的主体同样是财产权保护有效实施必须予以研究的问题,因为只有与主体结合的财产权才能体现其价值,也才能被宪法所认可[3]。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往往会面临着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以及财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现象。而宪法中对于私有财产权主体的界定就只有"公民"二字,其实就是将私有财产权力进行了极致的细化,就是要在现实的发展中对于共有财產的公民个人进行财产量化分隔,以达到主体权利的有效保护。但这同样具有现实性的发展问题,因为诸如著作权、知识产权(共同研发)、信息权、经营权等无形财产,其分隔就很难进行量化的界定,进而为单一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带来了问题和矛盾。因此在宪法财产权的主体范围释译上,有必要加入法人、私有组织、团体等的主体概念[4]。以深化这一"公民"的主体范围,达到对组织中任何一个所有者权利的侵犯即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侵犯的准确规定。
四、财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公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
在财产权保护范围特别是私有财产保护的单位界定上,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公权法律与宪法中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适当界定公权合法征用公有、私有财产的范围和条件[5]。因为公权力的产生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在宪法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中所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正是法律赋予公权力的一种表现;但公权力的的行使也应当且必须具有边界,而这个边界的制定同样是以宪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
在宪法对公、私财产权的保护中给予了公权力征用公民私有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必须指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和母法,其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实施细化性和发展性,可作为在财产权保护实施的对抗主体为国家和私人之间的法律,其有必要对于公权力的义务做出必要的界定方向,以带来宪法之下法律综合体系、社会体制和公共监督对于公权力的有效限制,进而避免公权力对于公共财产的恣意侵占以及对于私有财产的不良侵犯。社会毕竟还是在进步,侵害财产权的案子虽然在不断发生,但是以法律作为底线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突破底线的权力堕落则受到越来越多地反对和受到上级不断的纠正,但最终约束的渠道还是应交由宪法领导的法律体系。
五、结语
对于财产权特别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有效保护是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需要将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与公有财产权的保护放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进而在财产权的法律属性、财产权的发展性范围、财产权的主体范围、公权力的行使范围作出准确而符合现实发展的规定,进而为公民权利保护效能的提升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林腾腾.法学语境中的财产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v.31;No.112(03):12-15.
[2]朱金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学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2).
[3]许云峰.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探讨[J].法制博览,2017(11).
[4]李峰.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学思考--对《宪法》第十三条的一种解读[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7):28-30.
[5]李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宪法》第12条第1款的解读[J].学理论,2016(8):13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