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
2019-08-18史丁元
摘 要:我国当前已经开始逐步落实经济结构的调整工作,其中体现最明显的为发展市场经济,其中经济法发挥的作用明显。基于对经济法中当前修缮后的内容和整个法律框架的分析,本文研究和分析了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同时研究了经济法在我国经济的新发展时期中,整个法律体系能够体现的目的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
在经济法的使用和研究中,当前其应用价值、完善方向等内容都已经经过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良好的研究结果,而对于法律体系来说,只有在明确其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基础上,才可让这一法律体系能够被更好应用。基于这一研究目的,本文探究了经济法的工具性和目的性价值。
一、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
(一)结果上的公平性
对于各类案件中的主体来说,事实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位差异,其中一些主体处于强势地位,而另外一些主体则处于弱势地位,在民商法中,更强调权利保障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强势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当前的社会舆论中,当出现所谓强势方胜诉时,无良媒体会带动和实际情况不符的节奏和舆论,在普通民众看来,会认为法律失去了公平公正性。
在经济法的当前完善和优化中,采用了一套新型的公平体系,在经济法发挥武器工具性的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案件设立的公平性,从而让整个法律体系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1]。
(二)经济上的安全性
我国当前正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转型工作,从整体上来看,在该项工作的落实中,能够带动我国获得更好发展。对于经济法来说,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体现的要素为以消费者为本、资金变更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协调以及要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有的工作体系都要在法律体系的规定和指导下完成交易活动。
另外在经济法的使用中,也能够发挥各类其应有价值,所以在具体的应用中,这一系统在经济上的安全性方面体现明显,可以发挥对各方权益的正确合理保护功能,所以具体的工作中发现,通过对经济法的使用,可以最大限度提高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中的安全性。
(三)处理上的高效性
在法律法规的落实中,一个重要参数为,在案件的规定审理期限内,获取公平公正的结果,最大限度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可以发现涉及金融、资金交易类型的案件中,采用的法律体系为民商法以及各个区域依照实际情况,出台的区域性规章制度,这种案件的审理和处理方法,无法最大限度保障整个司法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一些特殊性较高的案件中,处理速度过慢时,会影响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在经济法的出台和应用中,可以在更短时间内按照当前已经出台的故障制度完成各项审理工作,包括判定侵权方、资金交易合法性等,在大幅降低法院方面工作难度的同时,也最大限度提高了对案件处理上的高效性,从而最大限度提高了对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
(一)经济法律实践方面
在我国经济法的优化和完善中,其最终目的为提高法律体系的可实践性,从而让我国的市场能够自主运行,可以说在经济法的实践过程中,只有在全面完成该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认为经济法能够发挥应有作用。
在我国经济法当前的完善中,优化的方向为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明确在经济法的落实中,各个主体的责任划定方式等内容,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从这一角度出发,完成对整个系统的完善和优化工作[2]。在目前的优化中,已经对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和执法方面都进行了优化,从实践效果来看,新的经济法有更好的應用质量。
在具体的实践中,对于一些经济类案件,除了要应用民商法中的限定性条件研究双方之间存在的侵权性行为,也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考虑经济法中的相关内容,通过对这一司法体系的完善和优化,可以进一步提高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这一因素反作用于经济法,提高了法律体系的实践质量。
(二)可持续发展践行方面
在我国当前和今后的经济体系发展中,其核心目的为建成一套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制度,这就要求经济法也要具备可持续践行效果,从而让整个系统能够更好发展和运行。在具体的研究和分析中,要深入研究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质量。
从我国可持续经济体系的发展和运行过程来看,一个核心目的与内容为提高我国经济体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但是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对于一些消费者的侵权现象,也要完成对这类消费者的处理工作,从而让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参与者能够各司其职,并能够在经济法的体系下,根据法律的要求和允许情况下行使权力。在经济法的当前优化和完善中,其最主要的目的为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各方权益,在当前的工作中,已经可以通过对这一法律体系的继续完善和优化,依照市场的变化情况,落实对法律体系的调整和优化工作。比如当前的工作重点为保证市场经济发展中各方的公平性,则在当前的经济法中,开始广泛重视这一工作内容,在今后的市场发展中,其侧重点会发生变化,则经济法也会逐渐变更。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经济法的发展和使用中,其工具性价值体现在结果上的公平性、经济上的安全性和处理过程上的高效性,在这一工作体系的运行中,可以更好提高整个系统的运行质量。而对于目的性,则体现在法律体系的实践方面和可持续发展经济体系的维护方面。
参考文献:
[1]朱琳,郭超.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J].纳税,2019, 13(01):229.
[2]王卫军.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17(22):38-39.
作者简介:
史丁元(1987.5~ ),女,汉族,辽宁昌图人,本科,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