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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者的“外部约束”

2019-08-17陈彩虹

中国发展观察 2019年15期
关键词:治理者情形约束

陈彩虹

人所共知,公司治理者应当也必须是“被治理”的一部分。但是,公司治理者在公司“位高权重”,如果只有内部约束,显然不足以产生实质性的“被治理”效果。这一点,将我们的视线自然拉向了外部。通过对大量公司的观察看到,公司外部对治理者的约束,有的效果明显,有的效果一般,也有的效果很差。那么,最有效的外部约束有什么特点?为什么会有效果一般,甚至于效果很差的外部约束呢?

公司外部对治理者的约束,广义上讲,涉及到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外部监管制度、运行机制和专门约束组织及监督人员安排等诸多方面;狭义上讲,主要是指外部关联组织机构对治理者的监督、检查、审计、考核和奖惩等活动,这些组织包括大股东(一般是指机构投资者)、监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等等。在这里取狭义的理解,来看公司治理者的“外部约束”问题。

总起来看,外部约束最大的优势,是它消解了治理者在公司内部的那种“位高权重”的身份影响;同时,外部约束者与治理者之间,通常没有利益上的关联,因此,外部约束的力量,是完整的、强大的,既不会受到公司治理者“治理权力或权威”的影响而缺失,又不会受到约束者自己“盘算利益”的纠结而弱化。一言以蔽之,外部约束的力量是足够大的,不用担忧。

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外部约束的最大劣势,是它难以获得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一方面,外部约束者通过一般治理规则获得的定期信息,如公司的季报、年报等,大多笼统综合,过滤选择成分大,而且时效性弱,很难成为约束的主要信息来源;另一方面,外部约束者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调研、检查和监督,大多时间有限,通常还有治理者事先汇报或报告形成的“先入为主”印象,同样难以得到“量足质优”的信息。当然,也会有一些公司偶尔的所谓“爆料”,可能提供给外部约束者某些有用的信息,但这毕竟不是普罗大众公司的普遍情况,不可作一般性的讨论。

鉴于外部约束力量强大,和获得公司信息困难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按理说,这个反差应当会引导公司治理的内外各方,努力去解决信息的获取问题,尽最大可能地让外部约束者得到“量足质优”的信息,以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然而观察看到,这个反差实际产生的作用,则是引导出多种实践情形和大不相同的结果。

第一种实践情形是努力去解决外部约束者获取信息的量和质的问题。通常的解决方法,是将内部和外部的约束结合起来,通过内部约束的渠道,减少外部约束者获取信息方面的劣势。内部约束者与外部约束者的不同,就在于信息的及时和丰富,但其约束的力量,特别是对治理者约束的力量不够强大。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的结合,大有“优势互补”的意味,是约束力量和信息充足的理想“配伍”。实践中所谓“最佳外部约束”,大多是在这种格局下出现的。因此,内部和外部约束结合,应当就是形成有效外部约束的最重要方式。不过,内外部约束的结合,由于内部约束者一方时常会受到治理者“权力或权威”的影响,同时还有约束者“自我利益”的牵扯,他们在“内外结合”中难以做到无所保留,由此而来的“最佳外部约束”,也是相对而言的,而且并非普遍。

第二种实践情形是加大外部约束力量的使用,形成强烈的“威慑”氛围,促使公司治理者自我强化约束。这种实践,并不努力从获取足够多的信息入手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所谓“全覆盖、高频率和多形式”类的监督检查等活动,附加以严肃和严厉的奖惩安排,“逼迫”治理者高度重视外部约束,主动遵守规章制度,规范治理行为。观察看到,许多公司都有过这样的情况,外部的监督检查,隔三差五地到来,“常态化”是描述如此情形的最好词语。总体说来,这种实践下的外部约束,还是有相当效果的。但是,一方面,这种实践的成本太大,不只是外部监督检查的成本,还有公司内部迎接检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外部约束者信息的获取并未得到改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的情况相当普遍。那种检查来了就“克己”(收敛一下),检查过后就“复礼”(故态复萌)的情形,经常看得到。

第三种实践情形是外部约束基本只有形式的外壳,实质内容都交给了内部约束。这种实践的起因,当然不只是外部约束者获取信息的困难,但信息问题是其中一个非常要紧的方面。理论上讲,外部约束倚重于公司内部的约束,会有两种极端性的认知:一是几近绝对地相信内部约束能够替代外部约束,达到规范治理者治理行为的目的;二是几近绝对地认为获取信息困难根本无法解决,外部约束者也就无法有效约束,还不如干脆不去约束,寄望于内部约束的“自我完善”。不论何种观念、实践的状况,就是外部约束“形同虚设”。在如此情况下,内部约束的力量孱弱,便是内部和外部约束基本都不存在的另类说法,治理者很难受到掣肘,治理行为不规范,甚至于出现偏差、怪异和畸形就难以避免了。

观察看到,第三种实践情形带来的结果是非常差的。当人们总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时,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类公司的外部监管不力和缺失,几乎是众口一词的重要方面。在肯定的意义上讲,不论出于何种理念,公司外部对治理者的约束不存在,或不得力,公司要治理得好,就是天方夜谭。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治理者的“权力和权威”得不到一定的制约时,大多会自然而然地膨胀,导引出目空一切、盲目武断和一意孤行的治理行为。可以想象,如此治理之下的公司发展前景,即使一时半刻不会牵系到公司生死存亡的大题目上去,也会折腾起伏不断。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没有什么复杂性可言,就是所有公司的“外部约束”,绝对不能可有可无。

当然,不排除在外部约束弱势格局下,一些“伟大的公司治理者”自我约束极为强大的个案。他们的超凡之处,就是有着常人难以企及的“规则信仰”,并在日常的公司治理中,时刻警醒自己的治理行为,保持治理“权力和权威”的适度。这种情况下,外部约束的强弱对于他们没有什么意义。但这样“伟大的公司治理者”,真可谓凤毛麟角。这一点也表明,一个社会尽量多地催生“伟大的公司治理者”,是多么的要紧。

第二种实践情形,占住了公司治理者外部约束的主要部分。公司治理哲学告诉我们,既有的存在,总是有它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实践情形,如果能够尽量地解决一些公司内部信息获取的问题,外部检查监督效果的“实质性”就会大大提高;而且,外部的约束力量能够实实在在地转化为有效的“威慑”,激发出公司内部自我约束的能量来,特别是激发出治理者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和实际行为来。这种实践情形表明,外部约束者不应当仅仅看到自身约束力量的强大,还应当看到“量足质优”信息的重要。要清楚的是,外部约束不只是一种约束权力的行使,更是一种约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运用,信息的缺失会让约束知识和技能无法施展。

我们积极推崇第一种实践情形,即通过内部和外部约束结合“互补”的方式,使外部的约束力量能够在“量足质优”地获取内部信息的基础上,得到最好的运用。这种实践情形最大的难题,是找到适合各家公司实际情况的“内外结合约束”形式。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大多做得不错。公司的股东、行业监管部门和外部审计师作为外部的约束者,通过董事会的组织运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以及外部审计师长年对公司的审计,能够较为全面、较为准确和较为及时地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确实有效地形成对治理者的约束。因此,以治理完备的上市公司为标准,非上市公司也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检查和审计,诚如是,则整个社会对公司的“外部约束”,就将全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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