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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区(港)离岸金融业务创新研究

2019-08-15徐艳耿恺隆

海南金融 2019年6期

徐艳 耿恺隆

摘   要: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对于海南省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离岸金融业务创新,不仅有利于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更有助于海南省发展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因此,探究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现状,有的放矢地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提高金融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乃是当务之急。为此,本文从离岸保险、离岸租赁、离岸信托、商业银行业务以及人民币业务创新等方面阐述了海南离岸金融创新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海南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创新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06.0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6-0035-06

2010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海南省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海南省成为继深圳、上海、天津后国务院批准的第四个试点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仅支持海南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还支持海南省建设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离岸金融在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因此,推进海南离岸金融创新,不仅有助于海南自贸区(港)建设,而且对海南未来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一、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小

2010年以来,海南省金融办与具有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资质的银行进行多次沟通,积极探索提高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量。截至到2016年4月,在海南省具有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资质的国内银行有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外资银行有南洋商业银行海口分行,全省离岸金融业务结算量是13932.4万美元。其中,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6132万美元,平安银行海口分行3168万美元,招行银行海口分行2040.4万美元,南洋商业银行海口分行2592万美元①。香港在2012年第二季度由内地汇出至香港的离岸结算量已达到2600亿人民币,香港汇出至内地的离岸结算量则达2700亿人民币。相较于香港的离岸结算量,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结算规模较小,发展空间较大。

在海南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初期,其业务对象主要是香港客户,且存在客户单一、交易量较少等问题。随着近年来海南省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逐渐成熟,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特别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以来,海南省对外贸易的增加,其离岸金融业务面对的客户地域变得更加多元化,在海南省开设离岸账户的国际投资者逐年递增,为海南省拓展离岸金融业务及其创新提供基石。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产品同质化且经营范围有限

一个成熟的离岸金融中心,其经营的离岸金融业务应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三大板块。目前海南省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仅有银行业务,且局限在具有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资质仅有5家的银行机构,其各自经营的范围差别不大,主要是围绕公司注册及管理、外汇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离岸贸易融资、离岸担保、外汇买卖等基本业务(见表1)。

(三)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不足

从目前海南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水平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离岸金融的供需资源极为有限;二是离岸金融业务的产品较为单一,基本上还是以存汇兑融为主,创新动力不足,难以适应未来快速发展的自贸区(港)的建设与发展;三是离岸金融的市场范围狭窄,仅仅停留在银行信贷市场,其他的市场范围有待开发,如证券、保险和信托;四是离岸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缺乏竞争力,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银行,一旦大量的外资企业和机构进入,有限的离岸金融机构和资源就会变得被动。因此,怎样结合海南省自身的产业特色、地理优势、经济现状,加速开展离岸保险、离岸证券、离岸金融租赁和信托等多项业务成为当务之急。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创新的具体思路

(一)開展离岸保险业务

在海南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保险的业务,不仅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也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保险公估、投资咨询、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保险市场服务机构。与此同时,离岸保险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吸引国内外相关机构入驻,这对解决海南省的就业问题及提高海南省保险及相关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很大的帮助。海南自贸区(港)在建设过程中势必会与跨国企业进行商业往来,海南省跨国企业也会随之增加,多元化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国内公司的国际业务将会越来越多,这些公司正需要保险为之提供服务,而离岸保险业务可以为国内企业的国际业务合作提供风险保障。

基于海南自贸区离岸保险业务的发展仍然处于摸索阶段,海南保险公司在最初确定保险险种时,可以采取先易后难的原则。如在航运保险方面,可以是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这一类的传统险种。在探索阶段过后,海南省离岸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开发一些新的险种,以满足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需要,如沉船沉物打捞保险、原油泄漏责任险、极端天气险、触礁险等创新险种。

(二)发展轮船(飞机)离岸租赁金融业务

海南省作为海洋经济大省,游艇、邮轮、货轮以及帆船等相关租赁业务是必不可少的,是联系航海实体与金融资本的重要纽带。无论是打造海南省完整航海产业链,促进航海运输业的快速稳健发展,或是推动海南省金融业及离岸金融的创新,开展轮船离岸租赁业务的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提出要支持海南省提升国际航运能力和高端旅游的服务能力,发展环海南岛邮轮航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轮船离岸租赁业务将会对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起到强力的支持作用。

当下海南省轮船租赁公司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融资困难,而离岸租赁金融业务模式不失为一种很好地解决方式,即将离岸租赁业务与洋浦保税港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的一种轮船租赁运作模式,从而解决海南省轮船租赁公司的融资难问题。利用洋浦保税港区进行离岸租赁运作,其核心是以国内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利用设立在境外的“特别目的机构”(SPV)等发行机构和中介机构在境外实施信用升级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其运作具体过程如下:符合条件的国内轮船租赁公司依法在海南洋浦保税港区设立SPV公司,接下来由SPV项目公司在洋浦保税港区的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如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开设离岸账户;此SPV公司由国内轮船租赁公司投资组建,并由境外银行提供融资,通过开设的离岸账户可以突破外汇融资额度的限制;国内轮船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轮船,后将其出租给国外承租人,所带来的租金现金流出售给离岸金融中心的SPV,在国内轮船租赁公司与SPV的合约到期后,国内轮船租赁公司将拥有出租轮船的完全收益。

(三)开展离岸信托业务

国务院公布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十条明确提出要加快金融开放创新,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开放,促进海南省贸易投资便利化。目前,在上海、天津离岸信托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其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为其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海南为推进自贸区(港)的建设需加快离岸信托业务的探索,及早形成离岸信托体系。

我国的离岸信托由于业务类型不同,运行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通常为境内的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单一或集合信托计划将委托人资金通过QDII通道流入信托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全资财富管理公司,再通过海外子公司进行二级市场、债券、基金等项目投资。离岸信托通过运作可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同时,其多项目投资能够分散委托人资金配置海外的风险。我国信托公司的离岸投资业务主要通过QDII资质进行,目前在我国上海、天津等自贸区,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①和人民币国际投贷业务牌照相继出现,这些资质扩大了原有QDII的投资范围,推动了离岸信托业务的发展。因此,海南省在自贸区(港)建设中需学习借鉴上海、天津离岸信托发展的经验,积极引进具有QDII、QDIE以及QDLP牌照的信托公司。

对于海南省而言,信托可以与离岸金融相结合,利用自贸区(港)建设中独特的政策优势,探索出一套具有地域特色的离岸信托投资模式。第一,由于海南离岸信托处于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对于海南省而言最重要的是使国内具有离岸信托资质的信托公司入驻;第二,借鉴上海、天津自贸区QDII信托业务的实践经验,引入市场已成熟的产品,同时提高信托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积累客户;第三,在有了稳定的客户之后,信托公司通过增加认购币种的多样性,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者,使币种与客户构成更加国际化、多元化;第四,在離岸信托业务探索阶段之后,信托公司需根据积累的经验以及海南省特殊的产业环境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在保留原有客户的基础上吸引更多的海内外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第五,在离岸信托业务成熟之后,在自贸区内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产管理中心,此举不仅可以提高海南自贸区(港)的知名度,还可以为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

(四)商业银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联动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应是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的重点。就海南省而言,发展离岸贸易应以促进国际贸易企业发展、提升贸易服务为重点,纵观新加坡、香港等自贸港离岸贸易的发展,其相同点都是以离岸贸易融资为核心。因此,离岸银行业务创新将对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离岸贸易的发展有着促进作用。

目前海南省经营离岸业务的五家银行业务范围相差无几,其中涉及离岸贸易的更是屈指可数。离岸贸易融资是目前海南省五家银行经营的重点离岸业务,但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严重不协同阻碍着此业务的发展。因此海南省商业银行应致力于业务创新,协同在岸与离岸业务,助力离岸贸易。

一是开展离岸外汇存款质押在岸授信业务。当贸易企业需要在海南省省内采购商品或原材料,开展离岸业务的银行可将此类贸易企业在银行的离岸存款作为质押品,为贸易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此业务可以合理的解决贸易企业不愿将离岸资金转入境内使用的额情况,无论是对企业获取资金,还是便于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该业务创新都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二是针对如何使用离岸存款提高收益的情况,商业银行可开展在岸担保离岸融资业务将此资金用于的在岸进出口企业。此类业务需要在岸企业在相关金融机构反担保的前提下,向商业银行在岸机构申请贸易融资,银行在岸机构向本行离岸业务出具“融资性保函”,离岸机构随后向在岸企业授信。三是商业银行可根据离岸贸易融资面临风险的不同程度,联合保险机构,推出离岸贸易融资保险,既可丰富保险市场产品种类,又可为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的保护。

对于海南省而言,在建设自贸区(港)过程中,使商业银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形成联动,将是一种重要且有意义的尝试。合理利用银行资金推动海南省投资贸易的发展和便利,既符合国家对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定位,又能促进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助力总体方案的实施。

(五)加快离岸人民币业务创新,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在海南自贸区(港)建设过程中,具有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资质的银行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创建一个离岸金融中心创新账户。一是该创新账户同OSA账户①(Off-Shore Account)一样,受外汇管制较少,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不需要交税,但其区别于OSA账户,为吸引更多的境外机构、个人将资金存入该创新账户,不设较高的起点储蓄金额。二是OSA账户实际上为外汇账户,不接受人民币,而该创新账户汇账货币为人民币服务,目的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三是该创新账户也区别于FT账户,因FT账户受国内利率管理及在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约束,主要使用者为区内的企业与个人,其本质依旧是在岸账户,而该创新账户主要服务对象是境外非居民,设置在离岸中心,所受管制较少。

该创新账户的服务对象包括了境外银行、企业、个人以及离岸中心内的注册企业,其特点主要是创新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内核算体系的NRA账户②(Non-Resident Account)、境外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自由,银行凭支付指令即可为企业办理资金划转。由此,该创新账户有着降低结算成本以及操作便捷的优势,对海南省吸引更多的大型跨国公司以及以国际贸易为主的企业入驻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具有该创新账户银行可以利用创新账户吸收的资金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发放贷款,解决了海南省中小企业海外融资难的问题,对海南省经济的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由于该账户接受人民币,国外资金的流入需以人民币的形式,其对人民币在国际间的迅速流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当然,该账户的创立需要成熟的金融市场、技术人才、国家政策、完善的法律法规做支撑和配套,它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

三、结语

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而离岸金融的发展创新将为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支持、人才支持,也为企业提供可靠、便利、自由的金融服务。海南自贸区(港)离岸金融创新应紧紧围绕离岸保险、离岸租赁、离岸信托、离岸人民币业务以及在岸金融与离岸金融相互协调来展开,通过增加业务种类、创新账户体系等多方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助力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与发展。

(责任编辑:李兴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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