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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资金管理办法公布,成长之困能否突破?

2019-08-15楚峰

运输经理世界 2019年3期
关键词:预付押金业态

文/本刊记者 楚峰

“你的押金退了吗?”从2018年年底开始,小黄车ofo押金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至今还有成千上万的人都在排队等小黄退押金。继共享单车之后,共享汽车也接连曝出了退押金难。押金风波让交通运输新业态陷入尴尬处境,如何规范资金管理亟待解决。

5月16日,由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出台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否切实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促使新业态运营企业回归商业理性和守住经营底线,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呢?

“从源头上防范用户资金风险”

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和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快速普及和发展,传统交通运输与互联网实现深度融合,先后出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出行服务,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的需求和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交通运输新业态遍地开花的同时,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实、用户资金安全风险凸显、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中提出了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或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方式提供服务;对采用押金方式提供服务的,提出了“专用账户存管、专款专用”等要求。

“此次出台《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出用户资金具体管理措施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有效落实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用户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解读《管理办法》时表示。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确保用户资金管理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多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分时租赁等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组织地方管理部门和相关专家反复研究论证管理措施,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运营企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3月19日-4月3日,为期两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管理办法》。”蔡团结介绍。

如何做好用户资金管理?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出现的押金风波,让用户资金出现风险,究其原因在于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实际上完全受企业支配。

为降低用户资金挪用风险,守住用户资金安全的底线,保障用户权益,在充分征求运营企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管理办法》就用户资金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鼓励先服务后收费。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鼓励和引导运营企业优化经营模式,先用再付,在服务结束后向用户收取费用。

二是控制资金可用额度。对于现存的以收取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预付资金必须存放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运营企业只能最高将60%的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三是提高资金存放要求。对于收取押金的运营模式,要求运营企业提供运营企业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允许用户自主选择押金存放的地方。相对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押金存放在用户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的使用、划转更透明,安全性更高,更易于用户防控资金风险。

四是强调用户“来去自由”。要求运营企业提供便利、及时的资金退还方式,不得拒绝、拖延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在严守用户资金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严格遵循了对新业态的监管要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蔡团结进一步分析,“一是对收取用户资金没有简单一禁了之。为尽可能避免用户资金风险,《管理办法》虽然提出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和鼓励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方式提供服务,但考虑到押金的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和预付资金在便利用户支付、提供用户优惠、企业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保障运营企业权益,没有禁止运营企业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二是允许有条件地使用预付资金。考虑到预付资金与押金的不同属性,借鉴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模式,在建立备付金制度的基础上,允许运营企业提取预付资金余额的60%,用于企业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三是灵活处理用户资金孳息归属。《管理办法》针对用户资金不同存管方式,提出运营企业与用户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四是采取了分步实施的方案。考虑到目前用户资金管理现状,为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管理办法》对存量用户资金,设立了半年的过渡期。”

进一步强化用户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

为避免对用户资金退款效率的影响,《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要求和措施:要求相关银行具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管理制度,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账务体系,能够支撑运营企业的各类峰值操作;要求运营企业与相关银行、支付服务机构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要求运营企业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在规定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的同时,要求存管银行和支付服务机构在接到退款申请并核对相关信息后,于当日(至迟次日)向用户退还款项。

如何监管?

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报告机制和联合监管机制。“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与存管银行分别签订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协议。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管理办法》提出的资金存管机制一方面实现了运营企业资金与用户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了运营企业接触用户资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根据用户的指令或业务授权的指令,办理押金和预付资金的结算、支付,可以有效防范运营企业非法挪用用户资金的风险。”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解析,“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按照《管理办法》提出的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签订资金存管协议。银行依据协议办理资金的转入支出,防止运营企业挪用押金和超额超范围使用预付资金。”

上图: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鼓励和引导运营企业优化经营模式,先用再付,在服务结束后向用户收取费用

此外,“引入平台与网站,对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确保新业态用户资金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张春介绍说,“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营企业信用信息。运营企业需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公示‘不挪用用户押金,依法合规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运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向用户提示风险。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的信用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的运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城市人民政府是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用户资金监管涉及属地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等多部门管理职责。”蔡团结补充,“资金一般由运营企业统一收取,因此,《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

下图:引入平台与网站,对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确保新业态用户资金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管理办法》提出对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时间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

在交通运输部举行的2019年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和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指导各地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督促运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相关银行一起严格管理新收取用户资金,并加快推进存量用户资金纳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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