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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9.7亿自然人建立档案个人信用记录日益重要

2019-08-14梅岭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9年6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信息诚信

梅岭

前不久,北京市发布《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根据上述文件,在地铁内饮食属不文明乘车行为,如劝阻制止不听,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交通执法部门可将这种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

近两年,个人征信问题不断地被提起,不少地方也是推出了个人信用积分。

此前,山西太原发布的《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也要受到相应处罚。

2017年,义乌出台了首个个人信用综合性规范文件——《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首次采用规范化评分标准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分析,以评分制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并明确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加减分标准以及奖惩措施。

我国征信体系初步建立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国家作为社会信用建设主体,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相关机构的建立,综合运用各种组织机构和制约方式,对社会中的诚信行为进行激励与褒扬、对失信行为进行制约和惩戒、对诚信文化进行宣传和倡导,并在教育、医疗、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危机等众多领域中广泛应用。

从2006年起,央行征信中心就开始探索采集公用服务信息。但在此过程中发现,公用服务信息数据质量仍然不满足要求。一方面无法确定数据是否准确记录在本人名下,如水、电等如果是租户缴纳,并不能有效反映房主的信用情况。而且,目前缴费系统无法准确记录是租户的缴费行为还是房主的缴费行为。另一方面,存在因为公用服务提供商服务不到位造成欠费或逾期的可能,因而存在争议,难以界定。因此,目前央行征信中心尚未采集水电缴费信息,电信缴费信息只采集基础服务的缴费信息,不采集电信增值服务的缴费信息。

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这是“社会信用体系”首次正式在国家政策层面登台亮相。同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将“社会诚信制度”与创新社会管理联系起来。2012年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上述文件均原则性地规定建立社会信用(诚信、征信)体系的大目标。

2014年6月,根据上述文件,国务院制定并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文如其名,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蓝图、总纲领。这个文件总共17000多字,认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社会管理”的提法至此更新为“社会治理”。纲领提出的主要目标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征信系统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信用报告已成为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经济身份证”。

征信系统为9.7亿自然人建立信用档案

早期有消息称,新版个人征信系统将于5月上线。而就“水、电、电信等公用事业缴费信息”、“共同借贷”等内容的采集也引起广泛的讨论。此前在4月22日,央行在官网回应称,目前征信系统升级优化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并无明确的上线时间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的信用报告没有变化,不是所谓的新版信用报告。

据此前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已采集9.9亿自然人、2591.8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分别接入机构3564家和3465家,年度查询量分别达到17.6亿次和1.1亿次。

实际上,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覆盖人群、覆盖维度仍远远不足。数据显示,央行个人征信记录覆盖率为35%,而美国个人征信渗透率则达92%。从征信人均查询来看,美国人均5.79次,我国0.35次,查询量仅为美国的1/17。此外,目前我国仍有4.6亿自然人没有信贷记录。

我国目前正在使用的个人征信系统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信用信息不够全面、相应信息更新时间过长、人群覆盖率较低等。

另外,一些客户在信用卡发生严重违约后,最终采取销户的方式来“洗白”征信报告,有的“拆东墙补西墙”、“以卡养卡”,有的通过假离婚骗取首套房贷首付及利率政策上的优惠,有的故意欠缴税金、水电费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个人相关信息的查询使用,容易被一些不诚信之人钻空子,影响社会诚信建设。

目前,我国虽已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等,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还缺乏法律效力,对信息泄露和买卖行为如何界定、定罪量刑等仍不明确。为此,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权利属性以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原则,为个人信息保護提供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征信内容,严格个人信息使用。征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协同与合作,快速构建一个覆盖更加全面、使用更加便捷的征信系统。此外,个人信用授权使用机构应强化法律意识、合规意识与隐私保护意识,在对个人信用的使用中,注重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严禁买卖、销售个人信息。

此外,消费者个人也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分子事先通过黑客技术或非法渠道掌握受害人的基本信息,通过短信向受害人发送异常征信记录或者直接打电话,以此引起受害人重视、骗取信任。

特别是接到一些网贷平台自称能够提供注销不良网贷征信记录的的电话,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一地存疑的事项,要登录官方平台或官方客服咨询。一旦被骗,要保存相关材料,立即报警。

同时,消费者要不断地提升信用意识,在金融工具使用、日常生活中,注重信用的维护,不要产生信用污点,以免留下不良记录,影响日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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