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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法治治理研究

2019-08-13赵欢欢

出版广角 2019年11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受众

【摘要】 全媒体时代促进了媒介融合的发展,但是也导致虚假新闻的大量增加,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新闻当事人的权利,并使媒体公信力下降,进而引发媒体的信任危机。因此,相关部门要从源头抓起,从立法角度加强法律建设,全面落實第三方监管和信息公开机制,制定合理的“补救制度”等,不断减少虚假新闻的产生,降低虚假新闻对社会的危害性。

【关  键  词】虚假新闻;社会危害;全媒体;法治方式

【作者单位】赵欢欢,内蒙古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G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9.11.019

虚假新闻是媒体领域难以回避的问题。在全媒体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进步,新闻的传播内容与形式发生了极大变化,虚假新闻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极大地影响到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并对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性。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有效的法治治理措施,对虚假新闻进行全面的规制,重塑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全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特点

1.信息传播范围广

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受众一般有着较强的猎奇心理,他们喜欢点击一些带有噱头的新闻,并乐意参与这些新闻的评论。虚假新闻制造者就是充分掌握了受众的这种心理,通过对新闻标题及内容的肆意捏造,让新闻在短时间内引起轰动。这类新闻比较容易博取受众的眼球,甚至在受众转发的过程中发生质变,形成更多的谣言。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快,可以形成多人向多人传播,产生信息倍增效应。虚假新闻在吸引受众的关注之后,通过受众的转发,传播范围会变得越来越广,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也会急剧增加[1]。当虚假新闻扩散之后,想要控制会变得非常困难,因此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新闻存活时间短

在网络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互联网是当前新闻传播的重要途径。但是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对一则新闻的关注度通常较为短暂,网络上的新鲜热点层出不穷,受众的围观热情容易转移,这也注定了虚假新闻的存活时间并不长。此外,虚假新闻虽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在短时间内能够快速扩散,但是被揭穿的速度也很快。特别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带有很强的互动性和透明度,当一些虚假新闻被部分受众质疑时,会有更多的受众加入讨论,虚假新闻一般很难站稳脚跟。

3.各类媒体的交叉传播

在全媒体时代,媒介的融合速度进一步加快,各类媒体有着极强的互通性,使得虚假新闻也具备媒体交叉传播的特点。当前的网络新闻传播缺少一定的规范性,一旦有热点话题出现,许多网络媒体为增加点击率会盲目转发。在这种情况下,虚假新闻交叉传播的特点变得更加突出,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而受众辨别新闻信息的能力一般较低,媒体交叉传播往往会进一步加大虚假新闻对社会的危害性。例如,一则虚假新闻出现在今日头条上,可能在短时间内会被微博、微信、各类新闻网站以及论坛等平台转发,控制难度较大。

二、全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社会危害

1.扰乱社会秩序

受众对新闻信息的关注,通常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虽然某些热门领域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不符,或者本身就是虚拟出来的,但标题与内容充满噱头,比较容易在受众群体中引起广泛讨论,形成一定的轰动效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消极影响[2]。特别在一些特殊时期,虚假新闻会让民众产生恐慌心理,不仅影响到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还影响到普通民众的正常生活。如今,我国正在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但虚假新闻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在全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如果不采取有效手段预防,则会阻碍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

2.侵犯当事人权利

肆意传播的虚假新闻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的名誉带来难以挽回的损伤。如某些虚假新闻不顾及个人隐私,甚至指名道姓地编造内容以博取受众的眼球,使当事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即便虚假新闻在短时间内得到澄清,但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依然不能很快消除。此外,全媒体时代的虚假新闻传播有着较强的匿名性,当事人的维权较为困难。例如,2015年安徽舒城女中学生扶摔倒老太被讹事件,就出现了不少虚假新闻,加上网友的跟风,在事件未验证之前就对女中学生和老太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我国是法治国家,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新闻应如实报道,而不是肆意捏造,在报道的过程中要保护新闻当事人的权利[3]。虚假新闻会不同程度地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从源头上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发布新闻时进行严格审查,才能确保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3.影响媒体公信力

媒体需要维持公信力,这是新闻媒体确保权威性的一个主要因素。通常来说,公信力高的媒体,受到民众的认可与支持的程度越高。在全媒体时代,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新媒体,都应该不断积累和提高自身的公信力。虚假新闻可能在短时间内为媒体博得更多的点击量和关注度,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媒体的公信力将受到严重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媒体的健康发展以及对社会责任的履行[4]。各类媒体应加强对虚假新闻的管控,不要为了短暂的利益放任或默许虚假新闻的发布和传播。

三、全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法治措施

1.从立法角度加强法律建设

互联网有着匿名性、自由性等特点,基于网络传播的虚假新闻会有更大的危害性。我国于2015年8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网络造谣的相关惩罚措施,这是我国在互联网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遏制虚假新闻产生的一大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速度还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在法律层面制约虚假新闻的力度依然不够。因此,相关部门要从立法角度加强法律建设,使互联网得到进一步的净化。一是严格实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使从业人员守住新闻底线,坚决清退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的从业人员。二是制定虚假新闻的查处追责和惩罚制度,对相关的条例进行细化,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心,如果编造和传播虚假新闻,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追查,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罚。三是推动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目前,我国惩罚虚假新闻传播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里的相关条例:“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从一定意义上看,该条例对遏制虚假新闻有较大的作用,但虚假新闻的形式繁多,仅仅依靠刑法的这条条例还难以形成有效的打击。因此,立法部门还需要推动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制定具体的细则,强化追责程序和赔偿制度,从立法角度对虚假新闻进行治理。

2.全面落实第三方监管和信息公开机制

媒体和政府部门是主要的监管者,我们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推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落实。第三方指的是社会组织及广大受众,其对媒体的监管通常能够产生重大的效果。国家要从法律层面确保第三方拥有信息反馈权利,能够对虚假新闻及时提出质疑与申诉,媒体和政府部门要如实公布第三方的监管结果,坚持做到自律和他律。如今已是全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诞生和传播变得更加便利,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相关立法部门应通过制定更完善的法律,使第三方的检举权、揭发权、质疑权得到充分落实,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和蔓延。相对媒体和政府部门来说,第三方监管的立场更加客观,他们代表着广大民众的声音,不受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干扰,对虚假新闻的遏制往往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6]。如果第三方监管者拥有足够的信息反馈权,可以从传播源头上给予虚假新闻严厉的打击,在虚假新闻产生的前期就能进行有效的检举,可极大地降低虚假新闻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还应重视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与落实,有责任、有义务确保新闻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使新闻传播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切断虚假新闻的传播渠道。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虚假新闻往往会不攻自破,而媒体也能得到更多的规范[7]。首先,媒体作为新闻的生产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虚假新闻的产生找借口,更不能为虚假新闻的传播提供途径,应做到自律,及时向广大受众公布真实情况,使信息公开制度得到充分落实。其次,政府部门作为新闻的管制者,有责任、有义务公开相关的调查结果,即使虚假新闻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也不能隐瞒真实情况,而要完整地公开事实真相。为了维护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政府相关部门还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干预,如启动不良信息干预程序、虚假新闻追责程序等,从法律层面给虚假新闻制造者以更强大的威慑力。

3.制定合理的“补救制度”

虚假新闻产生之后,怎样处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何进行下一步的预防,是新闻媒体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如果新闻媒体能正确的处理,不但能够降低虚假新闻带来的不利影响,还能够对虚假新闻进行更好的防范,反之则会给虚假新闻制造者可乘之机,甚至发展到难以收拾的局面。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推行认错更正制度和惩戒机制等“补救制度”,通过制定这些制度机制,规范虚假新闻出现后的处理程序、事后更正等事宜。在虚假新闻产生之后,如何进行调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更正等也是相关部门需要考量的。认错更正制度是规制传播虚假新闻的媒体做到自检自律,深刻认识到虚假新闻对社会的危害性,从法律法规层面迫使这些新闻媒体走上正确的轨道[8]。惩戒机制则是政府分管传媒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传播虚假新闻的媒体进行一定的惩戒,让这些媒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媒体应不断规范新闻传播渠道,做好事前核查工作,杜绝虚假新闻在媒体平台上出现。政府部门还要制定虚假新闻调查制度,拓展虚假新闻调查途径,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虚假新闻的调查工作。在“补救制度”的帮助下,虚假新闻造成的不良影响会得到及时控制,从而进一步降低这类新闻对社会的危害性。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要根据法律法规严厉惩罚虚假新闻制造者与传播者。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既有法律对虚假新闻制造者与传播者的惩罚较为宽松,犯罪成本比较低,这也是虚假新闻产生与蔓延的一个主要原因[9]。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對违法者追查到底,从而在媒体领域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通过合理的“补救制度”全面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最终促进新闻媒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丹,童辉杰. 传播心理学视野下虚假新闻对受众的影响[J]. 新闻战线,2016(18):33-34.

[2]戴烽,朱清. “双层社会”背景下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刑事规制思路[J]. 当代传播,2016(4):73-75.

[3]姚亚楠. 社会化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新特征与应对策略——以“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事件为例[J]. 新闻爱好者,2016(8):39-41.

[4]田文利. 从网络舆情反转谈如何防范网络虚假新闻[J]. 当代电视,2016(11):91-92.

[5]马荣春,徐晓霞. 平衡性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贡献[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4):3-24.

[6]姚琦. 融媒体时代新闻真实性的实现方式[J]. 出版广角,2018(15):70-72.

[7]刘林晶,陈阳洋. 以“新闻本质失实”的视角观照虚假新闻[J]. 新闻爱好者,2015(7):55-57.

[8]张炳兰. 新媒体时代我国新闻职业道德体系建设[J].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8(2):46-48.

[9]汤燕,张新玲. 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新闻语言失范问题研究[J]. 出版广角,2018(2):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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