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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9-08-13刘柏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大环境背景下,检察机关根据自身需求也不断调整自身职能,转变各种定位。本文首先分析了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共同点,再次介绍了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再定位,其次分析了诉讼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共同点和区别,最后给出了完善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和定位的具体措施。意在改善和调整相关程序,推进诉讼监督权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检查机关;职能调整;再定位;监察体制改革

中圖分类号:D925.2;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83-03

作者简介:刘柏,男,汉族,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这些年,我国监察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关于重新调整和分配重大制度改革便是侦查职务犯罪权的重点内容。这种改革方式给监察体制带来了全面系统性的影响。检察机构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寻找自己的定位。面临着“我是谁?我的职责是什么?我的具体工作范围”这些问题的影响,受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我国监察机关更应该区分好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和自身定位,及时更新和调整各种相关职位。这关系到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也关系到监察体制的改革。

一、监察体制改革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影响

我国监察制度的一个重点内容便是监察体制改革,为了全方位督查公职人员,建立集中、高效的反腐败反贪污机构,可以整合各类反腐资源。监察体制的改革应该坚持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原则,一步一步具体推进。它本身改革的力度和强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循序渐进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人民政协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政府、监察机构、司法机关、同级人大应该随时加强和各级党委的联系,依法监督各级公职人员,按照法律要求行使各项监督权。

自2016年后,监察体制改革便获得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检察院除了执行反腐败贪污的权利,还应该加强同职务预防部门、监察厅、预防反腐局的联系,共同行使各项权利。同时更应该主动和纪委各级部门积极配合,依法采取各种手段,监督、处置或调查各级工作人员。询问、访谈、调查、搜查、现场搜集证据、查询、抵押、冻结资产等各种方法都是其中的重要方法。从2017年开始,浙江、山西、北京这三个城市率先开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各级相关部门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省、市、县按照政策文件依次执行相关工作,完成机构的挂牌和组建工作。

对检察院而言,其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便是依法监督查办职务犯罪,也为了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必须依法行使相关职权。这些年检查机构的重点职责已从反腐职能转移到其他职能去了,检察机构在以后的日常工作中,将会更多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和公诉权利,这样,便能发挥出自身的价值和职能。

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便是由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来行使侦查职务犯罪的权利,弱化以往检察机关行使这方面权利的职能。这样从微观、宏观的角度都能对检察机关造成一定的影响,重新明确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一个重要部门便是检察机关,其中重要的监督属性和刚性要求便是侦查职务犯罪权,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对公职人员的权利,加强司法监管。

一旦监察委员会可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后,便能依法开始调查公职人员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这样,检察机关便能依法行使各种法律监督权。在此种情况下,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功能,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各项功能。对于监察体制而言,需要明确检察权的具体职能和检察机关的自身定位。就现阶段来说,检察机构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具体职能已经发生了改变和转移,依据以往实际经验,检察机关的贪污渎职、预防职务犯罪这些部门人员的来去流失是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但法院内设机构和检察院内设机构毕竟有一定的区别,每个部门负责的业务各不相同,它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串联关系,需要共同协作、共同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具体的监督审查工作。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和查办机构转移后,与之相关的业务部门也面临着同样的职位调整或增减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了下面这些部门:为各种犯罪行为提供证据的检察技术部门,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和受理各种举报案件和申诉的申诉控告部门。

二、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再定位

检察权的具体职能、检察机关的定位,人们多年来对这个问题充满了疑惑,自从实行检察制度后,人们经常讨论这个问题,考虑到“检察一体”活动原则与组织体制,便能主动行使侦查权,行政权也就是检察权。由于法官和检查官具有同等的作用,行使的职能权利差不多,因此司法权也就是检察权。另外一种观点是这样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一致的,司法和行政权同时属于检察权,上述内容并不符合检察权的自身特征的多重属性,也不满足检察机关多种多样的监督属性。

规范分析检察理论界后,参照《宪法》第129条规则,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属于检察权区的两种不同职能,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在行使,这一观点考虑到检察院法律监督系统的自身定位,在具体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机构审判、监督职能、审判、侦查监督、公诉等各项权利。但是学术界并不认可这个观点,他们仍在对这个观点持有怀疑态度。因此部分人士对法律监督权的定义不是特别理解,部分学者认为,公诉权是行政权的一项具体表现,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便是行政权,这不符合现代诉讼权的部分内容。要想改革监察体制,需要外延法律监督权,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排查出去。因此必须理清检察权的权利属性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一)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的一种形式,可以发挥公诉权的主体功能

检察机关在其自身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区分出了公诉权,它的本质是出于公诉发展的需要产生的。作为国家专控制、打击犯罪的一种专业机构,其坚持审、控相分离的模式进行实施,从而达到法官擅权、追诉犯罪的双重目的。分析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受各国法律制度、政治背景、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检察职权的行驶范围和具体功能有所区别。但各国检察机构行驶的最重要的权能仍然是公诉权,其分别往下坡或上坡延伸,在审查公诉权时,在判决结果出现后便能开始执行。在我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便是检察机关,我国检察机关最主要最核心的权利便是公诉权,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部门便是公诉部门,不同其他部门,公诉部门的业务提拔和人员设置都是全系统最先进最优质的,对于检察机构而言,其左膀右臂便是反贪部门和公诉部门。日本实行起诉垄断主义和追诉主义,只有检察官才具备行使公诉权的权利,检察官提起公诉后便有权支持并完成公诉。法国检察官垄断着基本公诉权,检察官对是否应该公诉、有无犯罪嫌疑拥有绝对的权利。

(二)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具有不同的特色,存在一定差异

自从国家实行监察体制改革后,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它们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这两者共同配合组成了我国检察权利系统,每个国家检察机关的重点职能便是公诉权,对于中国检察机构而言,其特色职能便是诉讼监督权。这两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点,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检察机构不是单纯的诉讼监督機关,也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

1.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共同点

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仍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检察机构才能允许两者同时存在,首先,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利同时具备诉讼的特点,检察机构在处理各种诉讼案件中普遍使用公诉权,它的重要特征便是诉讼性。对于检察机构而言,其诉讼监督权和一般的监督权有明显的区别,要想顺利行使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权,可以提出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各项监督方式,这样便能充分发挥出诉讼法的具体效果。当侦查机关存在各项不合理的违法侦查行为时,检察机关便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这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表现。纠正和回复实际情况需要侦查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总而言之,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这两者之间协调发展、共同进步,这样便能彻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生命安全。

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都具备控权性的特征,从公诉权产生的动机和源头来看,它是一种制约权力和分工的产物,单独分离出法官的控诉权后,便能从程序上制约法官的权利。诉讼监督权,顾名思义,主要体现的是监督的权利,因此有必要监督诉讼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这样便能保证按法律规定顺利实施。

2.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区别

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手段不同,检察机构为了行使诉讼监督权,除了开启诉讼程序,也可以选择建议、批评、调查等方式进行,二是实施作用不同。诉讼监督权主要是通过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公正。为了解决刑事责任,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公诉权。三是设计对象不同,诉讼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公安司法机关,具体来说包括程序和权利同时合法性。而公诉权设计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重点讨论这些人的行为有没有构成违法犯罪。

三、改革和完善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受检察机关性质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后,诉讼监督机关或是公诉机关也需要理清自身定位,根据当前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检察机关工作内容和具体职能。

(一)改进和优化公诉权

1.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管理

这些年,检查制度不断发展,检查官已不再简单行使代理国王参与民事诉讼,如今的检查官的职能发展到处理刑事诉讼、调查各种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部门依法行使着司法权、诉讼权、监督权等各项职能。其公诉权并不局限于刑事诉讼,还包括了行政公诉权和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职能的同时,要将公益诉讼制度融入到检察院和宪法组织中去,积极加强实践操作,不断推动立法进步。

2.鼓励行使裁量权

裁量权,主要是针对不起诉这种情况来说,一般限于犯罪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恶劣的影响。和国外比较,什么情况应该起诉裁量权,法律对其规定并没有特别详细的说明。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不起诉的具体规章制度吗,但多数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言,具体实施范围也包括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设计刑法关于犯罪内容的四、五、六章节。因此检察机关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积极行使裁量权,优化改进不起诉制度,发挥出起诉裁量权的作用。

(二)改善和优化诉讼监督权

1.自从监察体制实行改革后,检察机构不再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这就直接杜绝了“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破案自己逮捕”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程序的混乱、坚守自盗这种情况。这些年来,国际刑事司法飞速发展,各国普遍采用诉讼化逮捕审查模式。因此检察机关更要学会审时度势,加快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完善相关各项配套措施,这样才能推进诉讼程序的良性运行。

2.提高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行使各种监督职能时虽然受各项法律制度的制约,但其监督水平和监督力度还有待提高。就现阶段而言,其诉讼监督职能正在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加强对侦查措施的监督管理。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许可制度,一旦遇到不配合的群众,可以依法采取搜查、关押、冻结等各种措施,这些行为必须经过检察机构的批审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才能执行,加强对人身、财产安全的诉讼监督处理。

四、总结

本文针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就现阶段而言,诉讼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作为检察机关的结合体,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改进工作重点和机构职权。

积极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管理、多多行使裁量权、加强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进、提高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检察机关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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