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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造
——以阿坝州汶川县雁门乡萝卜寨为视角的考察

2019-08-13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汶川县羌族政权

邓 杰

(四川文理学院 校办公室,四川 达州 635000)

众所周知,新中国的社会改造运动包括除旧和布新两个方面。其中,土地改革既是新政权除旧的重要利器,也是新政权革新的主要法宝。①西南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在以邓小平为首的西南局的领导下成功进行的。早在1950年初,以邓小平为首的西南局就把农村土地改革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以开展。在这一强大浪潮下,川西羌族地区也开始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改造。

雁门乡位于汶川县中部,自古以来都是汶川县农业生产最为发达区域。雁门乡境内岷江南岸的萝卜寨是住户最多、人口最多、住房最密集的羌寨。梳理、分析雁门乡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可以管窥汶川县、阿坝州乃至整个民族地区的相关情况。该乡羌寨萝卜寨的阶级关系、人文地理在汶川县堪称典型,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萝卜寨的社会构成、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对于探析民国地方政府对于社会的治理,特别是对民族地区的治理路径、社会影响等诸多方面都有重要意义。鉴于学界对雁门羌族乡土地改革运动研究,尤其是对萝卜寨的土改运动研究几乎无涉及,因而本文以萝卜寨为考察视角,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造,希翼能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造画卷予以补充和完善。②

一、新中国成立前后,雁门乡地富生产资料占有概况

马克思主义认为,“土地最初以食物,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1]可以说,没有土地,就没有农业;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占据了农业发言权。新中国成立前后,雁门乡的土地占有情况如何呢?

分析雁门乡地富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主要的剥削方式,首先应对当时雁门乡社会各阶层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占有情况作一考察。新中国成立前夕,雁门乡地富土地的占有程度可从下列表格中清晰呈现。

表2 新中国成立前夕雁门乡其他阶层对土地的占有情况

由上两表可见,新中国成立时,雁门乡地主共计30户,占全乡总户数的4.8%;富农21户,占全乡总户数的3.3%;地主富农只占有全乡总户数的8%。全乡8%的地富,占有的总土地数却远远超过了该比例。从上述数据来看,地富占有的土地已经达到了全乡的25%!而人口总数达到92%的中农、贫农、雇农、小土地出租者及其他类型的农户,占有总土地数仅占全乡的75%。从人均来看,地富人均占有土地7.96升,而其他阶层人均占有土地为3.432升;地富人均占有土地是其他阶层人均占有土地数的2.32倍。因而,雁门乡的地富占有土地集中化程度是较为严重的。

川西羌寨萝卜寨各阶层的土地占有情况可从下表中管窥。

表3 新中国成立前夕萝卜寨各阶层对土地的占有情况

由上表可知,新中国成立初期,萝卜寨地富6户,占总户数92户的6%;人口为46人,占该寨总人口478人的9%;9%的地富占有土地却占到该寨总土地数的19%。从人均占有土地数来看,地富人均占有土地是该寨贫苦农民的2.28倍。虽然相较雁门乡总的情况而言,该寨地富占有土地比例较全乡略低,但考虑到该寨周边地区土地较少,而上表所列该寨贫苦农民的人均占有土地数额度较全乡也较低等因素,因而该寨的土地集中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新中国成立前后,一般贫苦农民都处于无牛少地的境况;占有的生产资料,无论是土地占有量还是耕畜的占有量、人均占有量都远远低于地富阶层。而农民阶层要生活,必需借助于地富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当地农民阶层少地且严重缺乏耕畜等生产资料,农民依赖地富的程度就更为严重。资料显示,雁门乡贫苦农民必须与地富阶层采用“用人工换牛工”的交换方式才能从地富手中获得耕牛耕种自己微薄的土地,因而雁门乡的农民阶层比其他地域的农民受地富的剥削更为严重。这可从萝卜寨各阶层对耕畜的占有情况得以应证。

因包括萝卜寨的雁门乡的耕畜主要有黄牛、觕牛③、马三种,以黄牛为主,因而对该三种耕畜的占有数可以看出在整个农业生产中的话语权的分量。那么,萝卜寨各阶层的耕畜占有情况又如何呢?

表4 新中国成立前夕,萝卜寨各阶层耕畜占有情况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萝卜寨的6户地富,占有的牛数为21头,平均每户占有耕牛头数为3.5头;而中农和贫农共计86户,共占有耕牛头数为39.5头,平均每户占有数为0.5头。也就是说,该寨地富占有耕牛户头数是贫苦农民阶层占有户头数的7倍!马匹的占有数就更显示出巨大差距了:6户地富占有马匹数为10匹,每户占有数为1.67匹;贫民农民占有马匹数为4匹,平均每户占有数为0.046匹。亦即,地富每户马匹的占有数为贫苦农民占有数的36倍!

由上分析可知,新中国成立初期,萝卜寨的土地高度集中于地富阶层,耕畜集中度比土地更高,萝卜寨的贫苦大众占有的生产资料十分些微,受到的剥削较为严重,包括萝卜寨在内的整个雁门乡的阶级分化、阶级矛盾已很尖锐。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雁门乡的经济结构状况

新中国成立前,包括萝卜寨的雁门乡羌族聚居区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生产水平很低,生产工具主要是木器和铁器(铁器需要从外面输入),间杂使用石器(如石纺轮、石杵臼等),牧业、手工业、商业都没从农业分离出来,副业生产全是和外界交换日常生活必需品,生产关系主要是地主向农民租佃土地。④这一地区一直处于较为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体制中。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萝卜寨民众赤贫的生活状态

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形态在雁门乡长期盘踞,包括萝卜寨在内的当地民众只得长期依附于该种经济形态;加之在上述雁门乡阶级分化、阶级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当地民众生活十分悲惨。

雁门乡贫苦农民生了病的时候没法就医,小病拖,大病请端公,因贫因病致死的为数不少。一般贫苦农民居住高山,气候寒冷,冬季也没棉衣穿,只穿自制的粗陋破烂的麻布衣服。当羌族贫苦农民背柴下山到威州镇上卖,常被地主恶言相向,受人侮辱。

由于当地卖地农民生活赤贫化,贫苦农民只有外出背茶包子、当长工、为地富支工包草和打柴去卖等,过着半饥饿的生活。如萝卜寨贫农伍羊生的女儿帮地主一辈子,她丈夫为争生活糊口到茂县上边帮长工去了,丢下3个儿女在家。后因家境赤贫,二女儿活活饿死;三女儿生了一头疮,遭致狗啃疮疤,竟被狗活活地吃了!伍氏女儿的家庭灾难只是其中贫苦农民中的一例。由此可知,解放前,“血泪贯注了羌族劳动人民的生活”,是当时羌族民众普遍的生活状态。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雁门乡尖锐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矛盾

清代,汶川县已废除土司制度,1935年以前,该地实行团总、保正制度。为避免民众纷争,当地政权往往由汉人任团总,由羌族地富为保正,政权在制衡中得以平衡。1935年,红军长征经过这里,在广大的贫苦农民中撒下了革命的种子。

汶川县境内的羌族地区土地辽阔、人口稀少,土地虽不如汉族地区集中,到解放前阶级分化已十分明显。据1954年雁门乡土改时统计,雁门乡的6个村630户中,地富51户,只占总户数8%强;但是,地富却占了全部土地的31%左右,占有农业生产收获量却占到38%左右!而占总户数43%的贫雇农,他们一年的收获量只占总产量的21%,而且就在这些微薄的收入中又有很多并不真正属于贫苦农民!两相比较,新中国成立初期汶川县阶级分化情况于此可见。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雁门乡的社会改造

雁门乡尖锐的社会阶级矛盾和广大民众赤贫生活的社会现实,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进入和新政权的建立而得以改变。

(一)建立新政权

自治乡的成立。1950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进入汶川县境内,发起了对胡宗南部的扫荡。在当地人民的配合下,解放军最终歼灭胡匪残部。由此,茂县、汶川县宣告解放。

随即,各地成立了临时军事管制委员会,正式成立了人民政权。1950年1月16日,理县人民政府成立;2月11日,茂县人民政府成立;2月24日汶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上述县级人民政府的成立极大地安定了社会秩序。在此基础上,各级人民政权逐步废除了民国时期的乡保甲制度,吸收了有觉悟的羌族农民担任乡村党政骨干,5个区级自治区先后在羌族地区建立:理县通化区,茂县北部的沙坝、赤不苏、较场坝三个自治区,小黑水自治区。自治乡级政府机构也逐渐建立:茂县的渭门乡、沟口乡,汶川县的克枯乡等。在汉藏羌杂居地区,则建立了联合政府,如茂县城关区、汶川威州区等。

乡村政权和农会、民兵组织的建立。鉴于汶川县以农业为主,首先于1950年成立了农会。最初新政权的所有工作均以农会来组织领导工作。不仅如此,新政权也在各村设立居民小组。时汶川有6个行政村,下辖19个自然村,每村设有居民小组。在农会组织及各村军民小组的基础上,1951年,汶川县成立了乡约联合政府,亦即后来的乡人民政府。为获得基层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在“清匪生产自卫队”(土改后称为“民兵”)民兵组织工作的强力推动下,居民小组在各村实行“减租保佃”。

雁门羌族乡的成立。清匪肃特工作告一段落后,与全国各地一样,汶川县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运动(详后)。该县随后实行了民主建政。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各村涌现了积极支持新政权的积极分子。民主建政乃以积极分子为乡代表,召开乡代会,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于12月建立了汶川县雁门羌族乡。在民族乡人民委员会下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生产合作委员会、民政委员会、护林委员会等组织。

因该乡是羌族聚居区,从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愿望出发,为了发挥各族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为体现少数民族在政权中的主人翁地位,雁门乡羌族乡的人民委员会委员中,80-90%是羌族。所选的民委员会委员是“经过土改,有斗争经验,立场坚定,在运动中能联系群众的”的优秀积极分子。⑤

(二)巩固新政权

雁门乡羌族乡一经成立,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解决民众聚焦的民生问题,吸引民众的好感和参与,巩固新政权。

1.救济贷款

新政权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为了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着力发展生产力。鉴于该地区原有落后的生产力状况,大量贫苦民众一直处于饥饿状态。如何解决民众的饥饿问题,是新政权首先面临的重大问题。于此,新政权建立的最初几年时间中,在全县范围内着手向民众大量发放救济粮和救济贷款。

表5 雁门乡1950-1957年救济粮食发放一览表

表6 雁门乡1952-1957年救济贷款发放一览表

从上列表中可以发现,新政权一经建立,随即着手解决久久困扰在当地民众头等大事——饥饿问题,大量无偿发放救济粮和救济贷款,“当农民才从泥坑里爬起来的时候,还喘不过气来,救济和贷款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救济粮连续无偿发放了4年(1950-1953)后,新政府发现,“几年来,在该乡大量发放救济粮和贷款。当然这不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积极办法,而积极的办法是发展生产力。”为了促使民众的生产自救能力,着力发展该区域的生产力,从1952年开始,新政权开始无偿发放救济款,发放生产农具、农药,以期帮助农户尽快生产自给。

从上述表列数据可见,新政权建立的最初几年,特别是从1950-1953年,无论是救济粮、救济款,还是生产农具和农药的无偿发放,对民众的支持额度都是十分巨大甚至是空前的。从救济粮的发放来看,1950-1953年不仅发放了该区域主要产量玉米,而且还大量发放了该区域几乎不出产的大米!由此可看到新政府在解决当地民众民生问题上的重大措施和努力程度!民众对新政权的支持和拥护的力度,我们完全可以认为,那绝不是民众的客气之语,乃为肺腑之言!

由于人民政府的救济和贷款,大大刺激了包括各族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通过新旧政权对比,劳动人民深刻感受到中共党和新政府“真是为贫苦农民办事的”,“深深感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在新政权的积极努力下,汶川县在1953年后,吃穿的问题“基本自给了”。特别是经过1954年的土改,群众的阶级觉悟迅速提高,积极努力发展生产,生产和奋斗的热情空前高涨。1955年,就有村民家有余粮。为支持国家建设,余粮户率先帮扶国家,主动售卖余粮。据统计,1956年全县就卖了余粮约为5至6万余斤。⑥

2.土地革命

羌族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建立之后,随即进行了民主改革。该县的土改运动始于1954年8月。⑦羌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从1954年冬试行到1956年春,分三期先后完成。1956年4月21日,茂县地委作出《关于土地改革的简结报告》,肯定了土地改革工作取得的成就,这标志着羌族地区土地改革工作的结束。[2]

就雁门乡而言,从雁门乡解放前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分析,阶级矛盾是该区的主要矛盾,民族隔阂处于次要地位。基于此,1954年8月,阿坝藏族自治州将雁门乡作为了阿坝州土地改革工作的试点。土改工作一经展开,获得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但因该乡是全州的试点地域,因而其土改政策的制定不能仅根据本县本乡的情况,而需本着全阿坝州土改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本乡发展生产需要加以确定。

土改政策的制定,首先需考虑的因素乃为民族团结的大局。邓小平于1950年曾指出:“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搞好团结,消除隔阂。只要不出乱子,能够开始消除隔阂,搞好团结,就是工作做得好,就是成绩。”[3]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在土地改革等各项工作中,首先把消除民族隔阂,疏通民族关系,调解民族纠纷,增强民族团结,在各民族之间建立起亲密和睦的民族关系,作为打开局面、宣传落实民族政策的重要工作来抓。

为此,从民族团结原则出发,该乡土改法规定,在土改过程中,“只没收少数民族地主的土地、森林、矿山、水渠等,多余房屋,耕畜、农具都不动,也不追底财”,斗争形式“采取背靠背的斗争”。对于此项规定,当地民众感到“政策规定得对地主太宽了”,特别对不没收少数民族地主多余的房屋、耕牛、农具,农民反响强烈,对政府的土改政策抵触很大。羌族农民说:“少数民族地主和汉族地主剥削是一样的,天下乌鸦一般黑,他们不宽大我们,我们为什么要宽大他们呢?”甚至有人放言说:“这样土改还不如减租保佃。土改了我们心头也不了然。”

面对民众对土改政策的质疑,政府做了大量的政策宣传,与广大民众、特别是意见集中和突出的民众进行了反复沟通,“交代土改政策精神”。在对该乡土改政策的宣传中,以下两点值得特别一提:

第一,采取“背靠背”的斗争形式。从整个阿坝州来说,制定“只没收少数民族地主的土地、森林、矿山、水渠等,多余房屋,耕畜、农具都不动,也不追底财”,斗争形式“采取背靠背的斗争”的土改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团结羌族的公众领袖。其根本目的还在于为了更有利地团结教育群众,使上层人物很好接受土改政策;通过他们的言行,以便更有利于对所有群众土改工作的发动,使少数民族的劳动群众从封建束缚的土地所有制下尽快解放出来,以期顺利完成此次意义重大的土改工作。

从雁门乡的实际情况来看,该乡的政治经济情况与汉族地区差异不大,虽没有像藏族地区那样的公众领袖,但从全局出发,为了全阿坝州劳动人民的顺利解放,因此在该乡制定此项土改政策是适宜的,是符合民族地域特点的。

第二,当地群众认可了新政权的土地改革政策。此前,当地民众对土改政策并不以为然,对此,新政权加大了土地改革政策的宣传。民众逐渐充分认识到:地主之所以可以长久地压迫剥削农民,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地主占有了生产资料——土地。因此,将地主的土地予以分除,可从根本上动摇甚至根除封建地主阶级的老根。此后,地主不再具有剥削农民的资本,地主富农的政治地位随之动摇和坍塌,其政治权威性和经济的优越性不复存在。因而在本州和本乡实行的土改政策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须的。

土改政策的大力宣传,基本疏通了当地群众的思想,同时也消除了部分富裕农民怕平分土地的思想顾虑,极大地稳定了地、富阶层的思想情绪,为保障该乡土改工作的胜利完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余 论

众所周知,民族关系是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居住着众多民族的西南地区,民族关系的处理尤显重要。邓小平曾说:“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因此从西南的情况来说,单就国防问题考虑,也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4]因而无论是基于“三线”建设的需要,还是出于新中国成立浪潮的推动,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新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对于民族地区而言,更是“江山添秀色,大地换新颜”崭新时期的开端。而这一崭新开端是从新政权对旧社会的改造开始的。

1950年1月,雁门乡一经解放,随即着手社会改造,最重要的工作乃为土地革命的开展。土地革命与社会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学界讨论已经十分充分,此不赘述。但在羌族聚居区的雁门乡,土地革命不仅对于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民族、乃至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更是不言而喻。

前已述及,阿坝州采取的土地改革政策较为温和,但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质是一场尖锐而激烈的阶级斗争。斗争形式的温和,不但没有改变最终瓦解和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的最终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这更是新政政权执政智慧的具体体现。从“背靠背”的斗争中,据民众揭发,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仍有地主维持旧政权下的所作所为。经济上,有的地主在新政权建立后,仍在土改初期通过各种手段对农民进行压迫剥削的事实存在。虽然是“背靠背”的斗争形式,看起来不那么尖锐、锋芒,但从另一侧面来看,更有利于揭发地富阶级的阶级本性及企图在新政权中谋利的掩藏行为,这样,更易于认识地主阶级的反动和顽固本质,更便于制定相应策略,以达牢固新生政权的政治终极。

同时,因土改政策的温润,雁门乡不但在本乡迅速完成了土改政策,而且为全阿坝州的土改工作开辟了成功道路,在整个阿坝州斗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是土改运动中名副其实的“试点”。随后,州里和其他区县都派人来组织参观学习雁门乡经验。如阿坝州里曾一次性组织了20多个少数民族中上层分子,来雁门乡参观了土改工作。参观中,少数民族中上层分子看到“只动土地,又不面对面斗争”,“在目前的土改已收不到和不收租的情况下”,他们表示这样的土改政策是“积极进步,对自己是有利的”。由此,少数民族中上层分子纷纷认为:“这样的土改‘很松活’”,愿意接受和参加类似的土改运动;在相应的座谈会上,他们认为实行这样土改工作的党和民族政策是“伟大的”;少数民族中上层“都要求他们的地区进行土改,特别汶、理、茂、靖、懋的中上层,改革意见提的最响亮,并要求当时即可进行”。连在川西藏区声势显赫的苏永和、索观瀛等人也表示:“我们地区也应土改,现在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座谈会后,杨纯武和桑梓侯说:“不面对面斗争就安逸。”桑说:“老百姓背地还骂朝廷(皇帝的意思),还能堵住人家骂?”索观瀛也表示:“这样改革很松活呃。”⑧这极大地巩固了新生人民政权。

综上所述,雁门乡新政权的建立及土地革命的实施,不但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为农业互助合作提供了前提条件,完成了社会改造。通过社会改造,实现了雁门乡民族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层面的高度一体化,增强了民族地区对中共新政权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民族地区愿意与新政权携手一起,共赴新中国的漫漫建设征程。

注释:

① 据统计,1949年10月以前,在中共管辖的革命根据地,约有1.19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此后,在1949年3月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之前,全国共计约有0.26亿农业人口,在中共新解放的华北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中共七届二中全会规定,将来在南方新解放区,必须“首先有步骤地展开清剿土匪和反对恶霸即地主阶级当权派的斗争,完成减租减息的准备工作”,以便在一二年后“实现减租减息的任务,造成分配土地的先决条件。”随后,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将“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此,伴随着中共军事上的所向披靡,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则按照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的规定,分阶段、按步骤地进行着。

② 研究西南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的论著主要有:郎维伟等:《试论西南民族地区实行土地改革的实践》,《贵州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第33-41页;范连生:《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中党的民族政策的推行:以西南民族地区为中心》,《怀化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第8-11页;李良玉:《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39-44页。所有这些论著,只有蒋彬教授的《民主改革与四川羌族地区社会文化变迁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12月)部分章节涉及川西羌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其余均为提及。因蒋著讨论的内容较多,不是针对雁门乡的专门研究,因而对建国初期雁门乡、萝卜寨社会改造的专门研究还有较大的空间。

③ 母马与公驴交配后的种子,力大耐劳。该种牲畜与骡子一样,不能孕育后代。

④ 虽也有雇工(长工、短工),但不是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雇佣劳动,而是封建式的剥削。如委身入赘,实际上是找一个经济上的依附者,是一辈子的长工。

⑤《汶川县雁门乡人委:州委洗劫工作组、农田水利组、雁门乡关于各乡、白水、通山区大队四村、麦地、人口、羌族史、经济发展、兴修水利电站工程规划及地富赔偿表》,第25-26页,汶川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62,目录号1,案卷号32。

⑥《汶川县雁门乡人委:州委洗劫工作组、农田水利组、雁门乡关于各乡、白水、通山区大队四村、麦地、人口、羌族史、经济发展、兴修水利电站工程规划及地富赔偿表》,第25页,汶川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62,目录号1,案卷号32。

⑦ 有关羌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可参阅蒋彬:《民主改革与四川羌族地区社会文化变迁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12月,第20-30页。

⑧ 以上众人的话语摘录于《中共茂县地委关于汶川县威州、雁门两乡土改实践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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