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霉的小裁缝与幸运的清华学子
2019-08-12徐跃
徐跃
一
王笛《袍哥》一书,在方法上试图将中国历史与西方新文化史和微观史接轨。但就该书的写作而言,作者还明显受到海登·怀特的影响,充分利用了微观历史事件进行了文学式深描。当代西方学术界强调历史写作与各种文学形式,尤其是小说,在结构上十分类似,而在这方面,海登·怀特也许是最有影响的学者。怀特说,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去区分作为事实的历史和作为虚构的诗,而是所谓“表现事实的虚构”。哪怕我们承认小说家处理的是想象中的事件,历史家处理的是真实的事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把想象或真实的事件糅合为一个可以理解的整体,成为表现的对象,这整个是一诗性的过程。在这里,历史家与诗人或小说家一样,都必须使用同样的修辞手法,使用同样用文字来表现事物关系的方法和技巧。”简而言之,怀特强调文学与历史相结合,并主张对历史进行文学式深描,使历史可以作为文学来读。王笛也在序言中说自己是在“尝试把文学式的描写和严谨的历史研究结合起来,并在两者问寻找一个平衡点”,但我认为要寻找这种平衡点,与其说是用了何种理论或方法,还不如说更多地依赖于作为一个史学研究者的历史感。王笛正是凭借对近代四川史的研究过程中培养出的这种良好的历史感,尝试用新方法来讲述袍哥的故事,在写作过程中,当意识徘徊在真实与虚构的边缘之时,分寸能够拿捏得比较到位,其文学虚构大致都有历史境况为基础,不仅很好地为我们呈现了民国时期川西地区袍哥的社会生活氛围和日常生活的细节,也为解读民国时期四川的社会文化和生活史打开了一扇独特的窗口。
新文化史的代表人物达恩顿曾言:“当我们无法理解一个谚语、一个笑话、一项礼仪,或一首诗时,我们便知道自己正触及某些事物。选取文献中最使人难以索解的一面进行考索,我们或许可以开启一个相异的意义体系。沿此线索,甚至可能进入一个奇异而美妙的世界。”深谙新文化史的王笛或是受此暗示,在《袍哥》一书,开篇就为我们讲述了一个令人惊悚的故事。小裁缝与淑清因私奔被抓回去后,震怒的袍哥头目雷明远将其枪杀于河滩。空气中还弥漫着血腥的味道,望镇人似乎一如既往,该干吗干吗。这样的现实,给人以强烈印象,以此唤起对曾经活跃于近代四川地域社会,逐渐被遗忘的袍哥的历史记忆。围观民众奇怪的沉默、官方司法权威的缺位都能折射出当时四川乡村社会生活中特有的氛围。但《袍哥》一书毕竟是根据沈宝媛的文本编织出来而又根植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川西乡村社会历史文化的文本,袍哥首领雷明远其人其事都深深嵌在此一时期四川乡村社会生活内部。因此,我们不仅要问在沈宝媛的眼里,小裁缝与淑清之死究竟是死于传统制度延续下来的家法私刑,还是因为遇上具有暴力倾向的袍哥家长雷明远?这种区分是重要的,没有这种区分我们就难以解释,自称为“袍哥人家”的范傻儿率领袍哥弟兄私盗自己家里的粮食,被自己家族的族长叔公以家法私刑处以活埋的故事,也无益于我们对近代法律在中国社会内部结构转换过程的复杂、艰难,与在民国时期四川乡村基层社会近代法律实践滞后的认识和理解。
娜塔莉·戴维斯说:“倘若一部微观史写得好的话,它应该是一部有着自身深厚内蕴的研究,但同时也会揭示出与在它之外的其他进程和事件的关联……比如,就马丁·盖尔而论,没有了早期现代法国国家的司法体系和人们对于社会流动性的广泛期望,他的故事就没有了意义。”显然王笛意识到了这一点,他试图在微观史的基础上对袍哥头目雷明远杀死亲生女儿这一事件做某种意义的联结,并将古代、近代和事件发生的当下做通贯的观察和分析,但我以为这一事件涉及的中国传统文化与传统制度仍有一定的阐释空间。赖特·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中说:“社会学家有责任向一般读者阐明,他们的私人困扰并不只是个人命运的问题,而是和全社会的结构性问题密不可分。”其实史学工作者同样也有责任向一般读者阐明这样的问题。
二
马克·布洛赫说,人会受到怎样的审判?这个问题是了解一个社会制度最好的试金石。陈寅恪先生对传统中国的社会制度有深刻的认识,他说,中国的“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具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就文化而言,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自己的核心观念与基本问题。他们在历史过程中发展演变,这就成为所谓“传统”。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礼法社会,由法律、礼制、习惯、村规族规等共同构成社会规范体系,在这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儒家思想既是其核心观念又负有化民成俗的功能和导向作用。朱子云:“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禮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在此儒家伦理的影响下,以礼入法,“礼法”是道德化的法律,法律化的道德,是法律与道德合二为一的混合物。一切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皆可纳入其中。而“公”与“私”在传统中国社会不仅是基本的文化和社会伦理概念,而且是社会关系的基本范畴。传统中国的法律架构也存在着公私两个方面,傅衣凌对此曾勾画出一幅广阔而具体的历史图像:“中国社会是一种多元结构社会,从经济基础、社会控制的体系、司法系统到思想文化,都存在着‘公与‘私两大部分。多种生产方式,国有经济、乡族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长期并存;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与乡族势力的互相补充;国家法律、司法机构与乡规、族约等私法、私刑审讯、私设公堂并行。”在国家法之外的广大社会生活空问,民间法填充了国家法所无法全面顾及的地方。这种“公、私”法律的架构,大概就是中国广阔的领域能够得以控制的条件之一。而传统礼法规定中的人伦秩序,社会规范是朝着男女大防为着眼点,因此,一般在家族法规中对触犯了男女大防的刑罚处罚方式十分严酷。虽然,在民间习惯的私法里,官方授权的刑罚并不包含死刑,即使严重触犯了家族法规,也不能随意地处以死刑,但正如萧一山说的,中国社会“政府和人民截然为两事,国家和宗族也是不相调协的”,人民的维系“全靠以宗法为背景的乡治”。所以,家族私刑实际采取的处罚方式,往往超出国家司法规定的处罚方式。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书中有“非法之刑”一章,记载历朝历代之人超越法定之法而实施的刑罚,其中包括民间用游街、活埋、浸猪笼等残酷的刑罚来处置犯有通奸、私奔等罪名的男女。近代以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提倡司法改革,一些充满洞察力的法学工作者开始学习、研究、介绍西方现代法律,希望仿效西方法律制订新的法律,将礼与法分开,并在二十世纪初逐步建立了现代地方司法系统。民国建立后,法律明文规定:人民触犯法律,自应按律惩罚,严禁超越法定之法而实施的刑罚。法律也赋予了男女个人更多的权利。但近代法律在中国社会内部结构和转换方式,即依托法律制度的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现代化的进程同时意味着人们世界观的转变。中国近代社会在西潮冲击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动,为了填补民众头脑中近代知识的空白,不管是清政府还是民国政府在社会启蒙宣传方面都做了大量努力。但思想观念的传播,犹如投入池中的石块溅起的波纹是分层级向下递减的。要改变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或观念系统,需要长时问努力,事缓而难于见功效。这在中国地理形势上,偏于一隅的四川乡村社会显得尤为突出。
人民国后,四川一直处于军阀混战之中。军阀割据时期,四川不存在统一的政治与军事权力,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受到限制。同时,四川的文化思想偏于守旧,即使在南京政权建立之后,国民党的意识形态、新文化思想宣传的影响也相当有限。一九二五年应邀入蜀的舒新城曾感慨道:“我记得某君作《四川游记》说四川人民对于中国的大事,只有历史知识,决不会受新闻的影响;当时我很觉得这话有点过于唐突,现在身历其境,又觉它不是全无道理。”舒的描述或略显夸张,时代当然有所进步,尤其在成、渝这样的城市,但在广大的乡村社会一些传统的社会规范并未完全失去效力,现代国家法律和家法私刑往往是同时并存。近代法律通过立法赋予的个人权利在四川地方乡村社会的法律实践中的意识程度、实现过程及实际效果都相当滞后。
一般而言,当人们采取某种行动时,其脑海中必定有一个观念,令其相信这么做是正当的。袍哥头目雷明远面对女儿与人私奔,依然执著于久已习惯的观念,用家法私刑去处置二人。这从某种程度上正反映出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四川乡村社会,家法私刑仍流行于家族、民间秘密会社等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
三
金斯堡在《奶酪与蛆虫》里认为,自己选择的微观史的案例都具有“特殊的正常性”(unusual normal),此书选择的微观史的案例是否都具有金斯堡说的“特殊的正常性”,值得讨论。但袍哥头目雷明远将小裁缝和女儿枪杀于河滩的奇情案例,让我联想到一次在采访罗宗文先生时,他讲述的一段沉埋已久的历史往事。这是关于翻译家曹葆华与女诗人陈敬容充满传奇的故事。罗宗文与曹葆华是中学同学,罗一九三0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外文系,经校长张澜举荐,被委任为乐山教育局长。这一公案十分复杂,这里只能做极简单的交待。
一九三一年曹葆华从清华大学毕业后,曾回到樂山教中学英语,并与年仅十四岁的乐山县立女中学生陈敬容产生了恋情。在乐山,陈家是一个颇有势力的家族,陈敬容的父亲陈勖(字懋堂),毕业于保定陆军学校,退伍后成为县团总。据罗宗文回忆:“陈敬容突然失踪后,曾急得陈家上下团团转,四处寻找,两个人在万县被抓到后,暴跳如雷的陈父认为女儿被‘拐走,是很失颜面的事,竟要用家法私刑予以惩罚,将其绑起来投入乐山城外的沫水(当地叫沉潭)。此事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也大大惊动了官府,是政府出面(包括县长和作为教育局长的罗宗文)与陈敬容的父亲进行反复交涉,迫于官方的压力,曹葆华才获得开释。”罗宗文还说:“曹葆华出身寒微,其父是本地一裁缝,但天资聪颖,从小好读书。是清华学子的身份使他逃过一劫。”人的记忆是否真切、可靠,很大程度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罗宗文与曹葆华中学时代每周都要一起去浸礼会福音堂跟随姚牧师、康乃克学习英语,相交甚深,而此案又是他出任教育局长后处理的“最为棘手的事情”,所谓心中藏之,何日忘之。其所述的内容应是接近客观真实的。
赵毅衡曾认为:“对这桩轰动乐山的公案,两个人都没有留下文字:当年再人言鼎沸,也早就烟消云散。”似乎此事已往事如烟。罗宗文老人或不希望时间之流冲洗掉这段历史记忆,不经意给我们留下了另一个可供作历史观察、令人悸动的面相。某种程度上这两个案例有相似点,小裁缝和曹葆华遭遇了相似的生命和历史处境,而人生结局却完全不同。如果曹葆华只是一介草民、一个无关紧要的小人物,官方会不会劳师动众用地方统治权威去解救他?他是否也会遭遇小裁缝一样的厄运?从这个意义上说,曹葆华是幸运的,他不仅是裁缝的儿子,还是毕业于清华的学子。
这两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在当时历史环境里,不同的社会群体可能存在的一些共有的观念,但在面对不同社会领域的人物时,官方权力对非官方权力就处于更为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中,有时甚至充满内在张力。历史研究中应纳入可能性,困难在于如何在具体的史学研究中呈现。微观史的意义就在于能展现出丰富的历史细节,提供了一个一个鲜活、生动,偶然而特殊的故事,像花絮又像碎片。但当这些个别的、片段的被排列、拼贴起来后,我们会发现这些故事、历史现象所表现出的内容,其实际情况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也丰富得多。
(《袍哥:一九四0年代川西乡村的暴力与秩序》,王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二0一八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