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在徭役与市场之间:明代徽州府上供物料的派征与审编*

2019-08-12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工部徽州

丁 亮

本文以明代南直隶徽州等府的上供物料派征情况为研究对象,考察一条鞭法前上供物料的加派以及办纳的方式。上供物料指供给宫廷、中央政府各机构及部分卫所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物资。在实物财政体系之下,单纯的田赋收入并不能满足国家的多样化需求,因此上供物料同样是财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目前学界对明代上供物料问题研究成果较少,主要讨论明初的上供物料是否为里甲役的负担项目。山根幸夫和小山正明认为“勾摄公事”的任务之一就是负责应役年份的上供物料支出①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第65—66页;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东京: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第48—49页。。但岩井茂树和伍跃等学者则持否定观点②[日]岩井茂树著,付勇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30—249页;伍躍:《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大阪: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出版部,2000年,第65—67、82—90页。,岩见宏在系统梳理明初五种物料措办方式以后,也指出物料派征与里甲役无关。岩井茂树认为物料负担的增多以及宝钞的贬值才是其转嫁给里甲负担的原因③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京都:同朋舍,1986年,第53—66页;岩见宏:《明代地方财政之一考察》,《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41—158页;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62—278页。。

总的来看,明史学界对上供物料与里甲制关系的研究仅限于此,仍有进一步可探讨的空间。对明代中后期物料派征的研究较少,尤其缺乏以某一区域为单位的贯通性研究案例。近来笔者翻检史料发现,徽州府及其附近的宁国府等南直隶府县地方志史料中保留了系统的物料派征数据,庶可为进一步理解明代上供物料派征方式与增长趋势有所裨益。

一、明初物料派征路径的演化

笔者首先将嘉靖《徽州府志》有关上供物料的数据制成表1,以说明物料供办的演变轨迹:

表1 徽州府上供物料数据表[注]数据来源: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9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185—194页。 (单位:两)

从数据结构上看,表1记载了弘治十四年(1501)和嘉靖年间两组上供物料数据,主要分为“岁派”“额外坐派”和“不时坐派”三个部分。其中“岁办”物料项目的最终确定当在弘治十一年到十四年之间[注](弘治)《徽州府志》卷3《食货二》,《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1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1年,第73b,65a,53b,64a页。。本部分将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分析“岁派”物料的派征情况。

(一)里甲物料负担的形成路径

“岁派”部分由户部军需、礼部军需、工部军需三部分构成,弘治年间的构成细目如表2:

表2 (弘治)《徽州府志》“岁办物料”细目表[注]数据来源:弘治《徽州府志》卷3《食货二》,第64a—66a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两表中“新安卫改造浅船”一项地方志中没有给出具体的派办方式,笔者也未查阅到与明初浅船物料相关的史料,留待解决。另外,表1中户部项下“遵照旧制坐派”与表2中“奉工部勘合坐派”的3 777.5两白银属同一项目,是弘治十一年(1498)以后最终确定下来的,下文将详细讨论。所以从内容上看,明初至弘治年间的物料派征主要包括“厨料”“药材”“祭品”以及军需四大类别。限于明初史料的缺乏,本文无法对每一项岁办物料的来源以及派征方式进行详细描述,仅能对明代中前期的物料派征原理作概括性描述。

对于军需物料派征的缘起,弘治《徽州府志》认为:

不知其始,大段起于永乐迁都营造之时,有额办、有额外派办,每年皆六县里甲办纳。③(弘治)《徽州府志》卷3《食货二》,《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1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1年,第73b,65a,53b,64a页。

其实这个判断不完全准确,因为很多军需物料自洪武时期就已经由各地供办。工部“成造军器”一项,洪武初年“杂造局季造漆弓一百七十五张,腰刀三百把,其余头盔、铁甲、弦箭等项,随时所需未有定额”④(弘治)《徽州府志》卷3《食货二》,《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1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1年,第73b,65a,53b,64a页。。制造军器所需物料则由“本府坐派六县里甲纳料发杂造局”⑤(弘治)《徽州府志》卷3《食货二》,《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1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1年,第73b,65a,53b,64a页。。至于明初里甲办纳物料的具体方式,史料记述较少,弘治《徽州府志》曾记载了有关皮张、翎毛的供办方式:

皮张、翎毛,每岁捕兽户九十四,每户办虎皮一张、杂皮九张,共皮九百四十张。捕禽户九,每户办翎毛四千根,共三万六千根。[注]弘治《徽州府志》卷2《食货一》,第54b页。

岩见宏在讨论上供物料的调达方式时将其表述为“从生产者直接征收”。这些物料和造办弓箭、盔甲有关,所以明初部分军需物料应该是坐派给有专业役户的里甲,并由其办理[注]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53—66,67页。。王毓铨将这种方式称之为“配户当差”,即国家为每一种徭役立一项役籍,驱使他们去承担朝廷各类生产、造作、兵防等差役[注]关于“配户当差”的概念和相关论述,参见王毓铨《纳粮也是当差》《明朝的配户当差制》等相关论文,收于《王毓铨史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93—823页。。当然,“配户当差”(或可称为“户役”)制度并非只针对物料的派征,其作为一套完整的徭役体系,几乎涉及明代财政制度的各个层面,王毓铨将其区分为力差、粮差和物差三类,物料的供应自然属于物差的范畴。

岩见宏所述物料派办方式中还有民户采办一项,但没有展开讨论,笔者认为很具典型意义。“工部军需”中“岁办颜料”条目包括的栀子、乌梅、槐花三项即属此类。正德《明会典》记载:

洪武间圣旨,如今营造合用颜料,但是出产去处,便著有司借倩人夫采取来用,若不系出产去处,著百姓怎么办?那当该官吏又不明白具奏,指著朝廷名色,以一科百,以十科千,百般苦害百姓。似这等无理害民官吏,拿来都全家废了不饶。若那地面本出产,却奏说无,以后著人采取得有时,那官吏也不饶。[注]正德《明会典》卷157《工部·颜料》,《四库全书》第61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46—547页。

颜料供办自洪武年间就以“雇倩人夫”的方式完成,但没有详尽描述。幸而,薛应旂叙述了浙江慈溪县采取茶叶的方法与其非常类似,可资参考:

本县茶之入贡……国初皆仍其旧,至永乐间知县余馆建局在山之西南,每年在清明前一日,掌印官入山监管做茶,至谷雨方回。著令里甲每里出米一斗、鮝二斤,又各纳稻谷一十斤,鮝、米为焙手饭食,谷给童子捡茶……本县访得绍兴府会稽县亦系有茶县分,随差吏前往,查得该县额办茶牙(芽)二十斤,著令会稽县二十七、二十八等都里采办,送赴该县监督拣选……(路费)给发解茶吏收领,解府起本给批,于谷雨内就差本吏径自奏闻,付礼部转送光禄寺交纳。[注]薛应旂:《方山薛先生全集》卷52《申革县官入山做茶》,《续修四库全书》第134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40—541页。

茶叶、茶芽的供应属于户部、礼部项下,和乌梅、栀子等颜料均属采取而来,所以两类物料的供办方式是类似的。薛应旂文中记述了拣选的方式,其中慈溪县的方式是由县政府役使童子和焙手统一采取、煎制茶叶,全县里甲共同负担采办的费用,包括米、鮝和稻谷。另外就是会稽县的方式,即指定茶山附近里甲人户采取茶叶,交由县衙监督采选后供办。

薛应旂指出,两县茶叶的供办方式自永乐以后即如此,遂可由之窥见明初物料的供办方式。慈溪、会稽两县的办法表明,对于不需要专业役户供应的上供物料,地方政府可以雇倩人夫或指定里甲负责供办。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里甲体系都有供给物料的责任。反观明初供办的“厨料”“药材”等项,其中很多类目是直接产自地里或需要人户采取而来,并不需要专业役户供办,其完全可以使用与“采取”类似的方式派征。若通观物料的征收和运输全过程,则里甲体系在其中要发挥更重要作用。

目前学界倾向于认为,明初上供物料派征与里甲役之间相对独立。如岩见宏认为,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明初的上供物料征派与里甲制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上供物料是在明代中期以后才成为里甲负担的⑥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53—66,67页。。但本文的分析并不完全支持这一观点,由于岩见宏的论证过分关注了“配户当差”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非专业役户的采办同样是上供物料的重要供办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将明初物料的供办方式表述为“里甲制下的配户当差”,即由里甲制和配户当差制度共同配合完成物料的派征与运输。

当然从上供物料派征方式后来的演变轨迹来看,的确存在着由配户当差向里甲负担转换的趋势,即由“物差”转化为里甲役的负担。岩见宏认为物料分配的不当会对“配户当差”的物料供应方式造成冲击,其所引用宣德时期绵竹捕兽户的情况便是一例:

汉州绵竹县民奏,世以采捕为业,岁纳麂皮三十张。初地荒林密,人少兽多,采捕不难,输官常足。今生齿日繁,加以屯戍,昔之废地,皆为良田,兽无所容,捕之难得,岁久逋多,人用困弊,乞赐宽恤。[注]《明宣宗实录》卷24“宣德二年正月乙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633—634页。

嘉靖《宁国府志》也记载了相同的情况:

凡野味,地不恒产,并以钞折,钞法既格,故又征银。惟宣南以天鹅、活鹿之直输于工部,余悉储之府库备岁费焉。[注]嘉靖《宁国府志》卷6《职贡纪》,《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3册,第14a,14a页。

外部条件的变化会增大实物财政计划的难度,也增加了“役户”的供办难度。在这种情况下,除少量上供改折以外,更多“地无出产”的物料则选择依托市场“收买输官”[注]《明英宗实录》卷141“正统十一年五月甲戌”,第2787页。。除环境改变以外,物料派征量的增大也是重要的变化指标。虽然我们无法从实证的角度判定大量军需物料的派征起自永乐年间,但正如弘治《徽州府志》推测,这应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岩井茂树在分析这个问题时也强调永乐年间几项大规模军事和工程开支导致物料负担第一次膨胀[注][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30—249页。。专业役户既不可能承担如此重的物料负担,且物料的分配也不能再遵循“任土作贡”的原则,嘉靖《宁国府志》载:

右贡自方物之外,类乖任土之义。朝廷责贡于郡,郡责财于民,以财充贡,故有军需之征。⑤嘉靖《宁国府志》卷6《职贡纪》,《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3册,第14a,14a页。

嘉靖《萧山县志》也有类似记载:

凡贡今谓之坐办、额办,概取诸里甲丁田,岁输于官,官登于司府,领之解户,然后具物以贡。[注]嘉靖《萧山县志》卷3《食货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9册,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第262页。

随着物料负担的增大,“配户当差”的供给方式难以为继。地方政府基本将物料措办委托于里甲代理,令其通过市场“具物以供”。这种方式既没有违背国家实物财政的基本原则,还降低了地方政府的组织成本,并且提升了里甲的弹性。我们或可将学者们讨论的上供物料负担的转嫁问题理解为物料派办由计划指令向委托代理的转化过程。

综上,笔者认为明初里甲制并非与上供物料的供办毫无关系,有相当一部分物料是以里甲制为依托负责供办的,其与“配户当差”制度共同发挥作用。随着物料派征情况的变化,“配户当差”的方式逐渐失去作用,“由里甲而市场”的委托代理方式渐成主要的物料供办方法,最终形成里甲役的财政负担。

(二)“正统事例”与弘治年间的物料派征

表1中户部项下还有“遵照旧制坐派”一项需要特别注意,即表2中的“奉工部勘合坐派”银3777.5两。据弘治《徽州府志》记载:

自银硃以下一十二色共银三千七百七十七两五钱,弘治六年以前,倶奉户部勘合于存留永丰仓粮内折征,解送工部交纳。至七年又奉户部勘合,该派之数率十分通减五分,查照正统十年以前事例,改派里甲岀办。至十一年为始,径奉工部勘合,每岁将前数坐派里甲办纳。[注]弘治《徽州府志》卷3《食货二》,第72b页。

该项物料最初由地方存留粮折征上纳,弘治七年(1494)正式派给里甲负担,弘治十一年则直接奉工部的命令,将物料负担加派至现额。显然,弘治七年的指令是此项物料派征合法化的关键,其所遵循的是“正统十年以前事例”,弘治《琼台府志》对此有记载:

正统十一年,以颜料数多民力不堪,令户部分派出产州县存留粮内折征解纳以便民。弘治六年,户部尚书叶淇建议,各司府存留粮米支用不敷,而前例承行年久,吏缘为奸,以粮价不足复加重敛,与派无异。今京库颜料岁积颇多,乞自弘治七年始,该派之数以十分为率通减五分,会派各该府司,支取该年里甲均平买办为便。[注]正德《琼台志》卷11《土贡》,《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0册,第37a—37b页。

查《明英宗实录》正统八年相关诏旨原文为:

上谕户部臣曰:朝廷所需每令有司买办,不无扰民。尔等即查地产所宜,于岁征存留钱粮内折收完备,差人管解。直隶并山东府分送北京,福建、广东、浙江、湖广、江西、四川府分送南京该司收贮,以备应用。其不奉条约及夤缘作弊者,罪之不宥。[注]《明英宗实录》卷101“正统八年二月己亥”,第2041页。

对比可知,两条史料记载的时间不同,一为正统八年(1443),一为正统十一年(1446)。且所记折征对象不同,地方志中专指颜料,实录中则扩大至“朝廷所需”。好在笔者在张时彻《芝园别集》中见到了硃语原文:

查得正统十一年该本部官钦奉英宗皇帝圣旨:朝廷合用颜料,百姓买办艰难,恁户部便于出产去处定数派去。着该司府堂上官,自正统十二年为始,每年于存留粮内照彼处时值,从公估计折征,务在两平,不许亏官损民。折征完备,选委殷实粮户管解户部,送该库交纳,都着所司应付船车脚力。福建、浙江、广东、江西、湖广、四川路经南京的,着该部换与马快船只运来。敢有所司分派不均及通同无籍奸民作弊害人的,都重罪不饶,钦此。[注]张时彻:《芝园别集》卷4《公移》,“存留余米折征户礼工三部料价案”,《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82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544—545,545页。

综上可知,正统十一年是这道诏旨在地方具体执行的时间,折征仅限于颜料,但诏令中只是让各州县以存留粮折征上纳,并没有改派里甲的意思。而弘治六年户部尚书叶淇的奏疏指出,存留粮米折征颜料后,地方政府便以存留粮支用不足为由,再度加征粮米,所以折征颜料与加派并无区别。他的建议是将这项负担减半以后,承认地方加派里甲征收的既定事实。张时彻在公移中也讲述了同样的情况:

通查案呈到部,看得监丞张禄题称物料缺少一节,为照银硃、水胶、槐花、紫草、黑铅等料,本部每年查照旧额,斟酌坐派,通行各司府州县于存留粮内折征解部交纳,乃本部会派岁用之常……又该前院查得,户部额派料银原行于存留粮内折征,今本省俱于均徭内编取,重派一番,小民负累。④张时彻:《芝园别集》卷4《公移》,“存留余米折征户礼工三部料价案”,《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82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544—545,545页。

可见各地奉命用存留粮折征颜料后,均以各种理由重新将这项负担以里甲或均徭役的方式改派给民户,实与加派无异。虽然由折征到重新加派需要一定的转化时间,但从弘治年间各种方志的叙述可知,各地已经将“折征”与“摊派”两个过程共同理解为一个完整的“正统事例”了。

诏旨中给出的颜料折征的原因是买办困难,联系到此时明代宝钞制度已经濒于崩溃,所以买办困境也应当是宝钞贬值造成的。无独有偶,在“正统事例”颁布的前一年,朝廷已经有令地方政府将存留税课(以宝钞为主)用于官俸、段匹、祭祀等费用的指示了:

(正统)七年奏准,各处州县额办商税、酒、纸等课于各州县收贮,以备岁造段匹、祭祀及官吏俸给等项支用。[注]万历《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商税》,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55页。

笔者曾撰文指出这三项开支除官俸一项最终流失外,其余两项开支也都转嫁成里甲财政负担了,而宝钞贬值无疑是转嫁开支的重要促因[注]参见拙作《明代浙江地区存留钱粮的财政功能与杂办银的成立》,《古代文明》2014年第1期。。或可这样认为,明廷先后在正统七年和八年颁布的两条法令,为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负担转嫁给里甲民户开启了一条通道。岩见宏与岩井茂树均指出宝钞贬值是物料负担转嫁里甲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则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这种转化的具体路径[注]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46—50页;[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62—278页。。

虽然“正统事例”所涉及的物料仅限于颜料一类,但却展现出明代赋役财政体系运行的强大与弹性。众所周知,在明初的财政体系设计中,实物和徭役的征发居于核心位置,而里甲制度与户籍制度是保证该体系运转的基础,市场虽然在财政体系中占有一定的位置,但其重要性和比重均不大。正因如此,当宝钞制度全面走向崩溃时,明代的财政并未因此陷入危机,转而依靠里甲制度来解决问题。就像“配户当差”的物料供给方式被里甲制度化解一样,和买的困境也被里甲制度解决,这便是里甲体制在财政运行中展现出来的强大一面。所谓弹性是指明代的里甲制度并不排斥市场的存在,在赋役财政体系的各个环节中,恰恰是里甲成为与市场接触最频繁的一级,使得这种计划性质很强的徭役体系周围始终包裹着货币与市场的外壳。

二、“额外”“不时”坐派物料的构成与“一条编派”法

按照(嘉靖)《徽州府志》记载,物料派征以嘉靖十七年(1538)巡抚欧阳铎制定的《赋役册》为依据,以“欧阳巡抚书册所载额派里甲者为岁办,以后坐派丁粮者为额外暂征,事已停止者为不时云”[注]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85,190,190,193页。。结合表2数据可知,徽州府的“岁办”额度截止到弘治十一年,此后加派的物料均写“额外”奉某部坐派的字样,并没有“额外”与“不时”的区别。只是弘治年间“额外奉工部勘合坐派”部分最终被固定为“四司工料”银,所以写入“额外坐派”项下,而“额外奉南京工部勘合坐派”部分已经停止,遂归入“不时坐派”项下,修志者显然是按照上述标准给徽州府派征物料分类的。

据表1、2数据可知,“四司工料”银系弘治间“额外奉工部勘合坐派”一项演变而来,弘治十四年坐派数量为1553.91两。至嘉靖十六年(1537)巡抚欧阳铎制定《赋役册》时,该项料银已经增长为2500两且为“工部年例”坐派,可见该项目在弘治以后基本节年派征,数量也有所增长。除此之外,工部四司还陆续加派了“供应器皿柁木等料”“年例成造修理家火等料”等七项料银,共6982.75两。该项在嘉靖二十四年(1545)停征,遂归入“不时坐派”项下,但不久便“复派征,有十一项料价名色”,至嘉靖三十六年(1557)最终被“裁为定额”:

嘉靖三十六年工部劄付,题开四司应用各项钱粮料银,不必随事题量,照节年题派用过数目裁为定额,坐派本府节年额办,照六县丁粮分派。②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85,190,190,193页。

可见,四司料银虽云额外暂征,其实工部每年都会照数坐派,所以才会在嘉靖三十六年参照节年派过的数目确为定额。和“四司工料”类似的还有“砖料”一项,弘治十四年时工部曾坐派城砖28 000个,斧刃券砖29 000个,大率七八年派征一次,至嘉靖三十一年(1552)奉“工部劄付,照六县丁粮分派,此后节年照数征解银七百八两”③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85,190,190,193页。。

从以上两项物料的派征情况看,“四司料银”与“砖料”银都是从额外暂征开始的,停征之后会归入“不时坐派”项下,只不过两项最终被工部确为岁派定额,所以才单独列成“额外坐派”项目。其实无论是会计方式,还是派征方法,定额的物料的派征与“岁办”物料是没有区别的,只是此时还没有被归并为一类而已。除以上两项物料以外,徽州府自嘉靖三十年至嘉靖四十五年这15年间,进入到物料派征的高峰期。当然这与嘉靖三十年(1551)以后明朝紧张的军事局势和巨额的宫廷开支有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地方政府在面临如此庞大的物料加派额度时,也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其中一部分加派以他项抵解未派入丁田,一部分以提编均徭役的方式完成,更多的则派入里甲丁田征收,分为“户部坐派”“工部坐派”和“抚院坐派”三个类别。

“户部坐派”主要是军饷开支,用以应付南倭北虏之患。首先一项加派是嘉靖三十年户部“新增军马钱粮以防虏患”的35 000两白银,照丁田分派,解纳户部后转发备边。嘉靖三十年正值北虏入寇频繁之时,此项为国家加派的军饷。与北虏之患同时爆发的还有东南沿海的“嘉靖大倭寇”问题,自嘉靖三十四年(1555)以后陆续自里甲均平和均徭中多次加派军饷。其中户部于嘉靖三十八年(1559)加派丁田银“以济海防”,坐派徽州府丁田银16 597.195两协济苏松两府。至嘉靖四十二年(1563)“减免三分照丁粮分派”,再次派银11 618.460 8两。嘉靖三十九年(1560)又加派1 333.333两白银协济镇江府“以固江防以安留都”,以上三项共派丁田银29 549两。此外,徽州府在嘉靖三十四年还预行提编嘉靖“三十五年均徭人户”的均徭银18 364.766两,“解贮松江府听候军前备倭支用”④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85,190,190,193页。。此项虽然也是民户负担,但并未派入里甲丁田银中,故不计算。

工部不时坐派物料银是另一类重要加派,嘉靖年间的加派包括嘉靖三十九年工部坐派“四连工料”银5 387.05两,嘉靖四十年(1561)坐派“成造冠顶仪仗”银3 891.0505两以及嘉靖四十一年南京工部坐派生漆桐油等料银10 512.9两。三年间工部共额外派征料银19 791两。另有工部坐派“织造龙衣”和“木植”两项料银虽然派征数量很大,但多以解送工部的料银中抵买。如嘉靖三十六年,工部坐派“营修大朝门殿”,工部坐派木植料银并解脚银170 954两,均参照嘉靖九年供应木料例,于“应解本部银内动支”,所以以上两项料价均不派征于丁田[注](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91,193,193,194,194页。。

“不时坐派”中的最后一部分是抚院坐派的丁田银,主要是迎接景王朱载圳之国与景灵回京的费用。其中嘉靖四十年迎接景王之国共耗银20 000两:

先是景王之国,科夫至池州、安庆迎接,原任知府陶承学升任九江兵备,议远科丁夫,民不堪役,止令科银至池、安雇夫。六邑感载,乃奉抚按二院坐派本府,借支解京库银二万两,丁粮均派征补。②(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91,193,193,194,194页。

景王封地在湖北安陆,池州、安庆两府地滨长江,所以有迎接王船的义务。这笔开支是协济二府雇夫使用的,原借支京库银,后摊派给丁田征补。但景王就封仅四年便薨逝,所以各府又有迎接景灵回宫的支出,徽州府坐派10 000两。这笔支出经知府何东序“申呈取回原解池州府贮库银六千两”,又以赃罚银4 000两“抵补原解安庆府银两之数,并未科征于民”③(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91,193,193,194,194页。。

通过以上对徽州府“额外坐派”物料派征过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上供物料的派征在嘉靖以后进入另一个高峰期。其中工部额外坐派物料银节年派征,逐年增加,最终确定为“四司工料”银,这是继弘治以后中央又一次将加派物料银合法化,且数量较大。嘉靖三十年以后物料银的增长尤其明显,一部分用于抵御“南倭北虏”的军费开支,一部分填补了宫廷开支的财政亏空。按照表1及本文的分析计算,自嘉靖三十年至三十五年这15年间,平均每年的额外物料派征接近24 000两,连同每年坐派的“岁办”料银在内,每年派征的里甲丁田银当在37 000两以上。

在田赋派征定额化的约束下,明代国家日渐增长的财政需求一部分要通过徭役体系来实现,其中里甲供办的上供物料用以满足中央政府的财政需求。随着嘉靖年间物料派征量的骤增,调整审编方式以保证物料的“均平”分派就成为地方政府考虑的首要问题。嘉靖《徽州府志》记载:

(物料派征)嘉靖十七年以前,巡抚欧阳会议,照里甲之丁与田而籍之,别为十岁,岁一敛焉。里有大小,各年粮有多寡,十段之法善矣。嗣后一切不时坐派,分项殊款,通概县丁粮而征之。④(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91,193,193,194,194页。

这段史料首先叙述了欧阳铎巡抚南直隶时推广的十段派征法,以概县丁田均分为十段承当十年物料负担,解决了原有里甲财力不均的问题。十段法的推行历来是赋役制度史家关注的重点,但这只涉及基层组织的轮役问题,并未说明地方政府审编与派征物料的具体方式。

上引史料最后一句说明,“嗣后”的“不时坐派”物料均“分项殊款,通概县丁粮而征之”。所谓“分项殊款”,据宁国府通判李默记载:

盖两京户、工等部每岁派到料价大约不下一万五千银两,例于该年军需银内支给。凡奉到勘合,该各房自分彼此,逐项帖行,派去银两,往往任情高下,官因分隶各房,不能得其领要。县惟奉帖催办,莫敢议其短长,此其大端也。⑤(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91,193,193,194,194页。

这段史料表明,额外派征的物料一般是各府六房接到勘合以后,六房吏员直接将帖文下到各县,各县直接奉帖坐派当年里甲征收,这便是“分项殊款”的派征方式。至于“岁办”物料,虽然也是每年奉部帖征收,但由于是定额派征,所以各府每年可以预先审编,如李默所言“今岁审过军需止足以给本年之用”。

如此,我们可以将徽州府的物料派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额定岁派部分,每年预先审编,再均派各县里甲征收;二是额外坐派部分,每年部帖下来以后直接由六房吏“分项殊款”,派到各县征收。其中额外派征的料银每年额度不定,极容易造成里甲负担不均:

(各房吏员)明知次年军需尚未编审,却将续派料银预先帖县,一经发帖不次牌催,更不问该县有何银两可解。以此小民有预办军需之名,各县有那移借解之累。及至次年编审之际,又逐一将派去物料重复帖县,盖一料而两次帖行矣,迹涉重征,名同新派。[注](嘉靖)《宁国府志》卷6《职贡纪》,第14b,15a,15b页。

综合两条史料,由于不时坐派物料不在年度审编预算之中,临时派征的权力又掌握在各房吏员手中,府掌印官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最终导致物料银的重复征收,里甲负担不均的问题。为此,李默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思路:

今后但系军需之役,一应续到勘合除十分紧急,克期解部者,明白申详,将在库无碍官银先行动支抵解。其余俱封付各房收掌,不许先期帖发,与抵解过勘合俱候次年临审军需之际,尽数将出,总聚一处,就委本府佐贰官一员,通计六县共该里分若干,各项料价共该银若干,扣算停当,照里均分。以本年如是之丁田供本年如是之物料,不令短少亦不令羡余,大要取给公家而止。会计已定,然后具由申详,遵行帖县,委官照依则例编定花户银数,依期征解处补,下年又复如之。②(嘉靖)《宁国府志》卷6《职贡纪》,第14b,15a,15b页。

李默建议的关键是增大知府的财政权限,一方面知府可以先行动支官银抵解急征物料,其余一般性的坐派帖文则暂时扣下,等到下一个预算周期再和额定的“岁办”物料一同审编,平均分派给应役各里。为保证各年轮役里甲负担均平,李默还建议明确制定预算周期,即设立“程限”:

然不立程限,终难责成。盖每岁编审之期,若任其或早或迟,则所积勘合未免或多或少,勘合少则每户科银必轻,勘合多则每户科银必重,苦乐不均亦坐于此。合无定与期限,每岁编审不得过二月,征解亦不得过十月,率以为常,违者官吏一体究罪。③(嘉靖)《宁国府志》卷6《职贡纪》,第14b,15a,15b页。

至此,李默为宁国府设计出来一套派征“不时坐派”物料的方法。由于这部分物料的派征不定额亦无定时,所以只能由掌印官统筹协调,尽量在每个预算周期内分派等额的料银给轮役里甲,以保证派征均平。徽州府与宁国府相邻,嘉靖十七年之后也采用了相同的办法,并将其命名为“里甲十年一条编派”法。其以欧阳铎刊刻“赋役书册”为基准,“岁额钱粮总派该年里甲军需银两支解”,其余“不时坐派”钱粮积至七八项或十余项再均派里甲[注](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95,194,195,195页。。

由徽州与宁国两府的事例可见,临时性的物料加派在嘉靖以后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地方政府首要考虑的财政问题就是如何将物料负担平均分派给民户承担。嘉靖中期以后南直隶各府针对徭役审编所作的“均平”改革是多方面的,既包括调整轮役方式的十段法,也包括欧阳铎为规范赋役预算而制定的“赋役册”,徽宁两府针对“不时坐派”物料而制定的“十年一条编派”法也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从审编层面上看,这些改革措施已经为一条鞭法的成立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技术路径。

据嘉靖《徽州府志》的记载,宁国府又在李默改革的基础上打破了里甲十年轮役的周期,所有军需物料“并于概府丁粮总算一条编派”。单就上供物料部分而言,这种方式已经十分接近一条鞭法了[注](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95,194,195,195页。。有趣的是,无论是“十年”还是“总算”,一条编派法都在嘉靖三十五年以后因上级政府的反对先后作罢,重新回到“分项殊款”的派征方式上去了。

自嘉靖十七年起,岁额钱粮总派该年里甲军需银两支解,其余不时坐派钱粮俱付户房停候一二年,至七八项或十余项,类并总立钱粮硃语,混同分派,以致堕积延误,遇奉催急则有挪借抵解之举。嘉靖三十五年十二月,内奉抚院张劄付,今后凡奉劄派一应钱粮俱照原来硃语逐项行县,逐宗派征,各另完结本卷。则已未解银数目自有原卷之可查,而小民上纳钱粮知有各项之头绪,事体归一,民志不二等因。[注](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95,194,195,195页。

这段史料给出了“一条编派”导致的三个问题,物料派征堕积延误,抵解急征物料有挪借的嫌疑,硃语混同会导致小民对派征不知头绪。究其本质,物料派征周期的延长当是上官反对“一条编派”的最主要原因。如前所述,徽宁两府均平物料负担是以牺牲派征效率实现的,“不时坐派”物料如果纳入下一个审编周期,可能需要等上一年才能完成上纳。而嘉靖三十年以后南倭北虏问题的加剧以及宫殿修造的频繁,导致急征物料数量骤增,各府虽可以库银抵解其中一部分,显然无力应付全部的物料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户、工各部自然不会容许“一条编派”法所导致的物料派征延误。结果不仅徽州府恢复旧法,宁国府在嘉靖后期“不时派征亦如本府(徽州府)分项派征法矣”[注](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195,194,195,195页。。

徽宁两府物料派征方法的反复说明,“一条编派”法对物料银的相对定额化要求与“不时坐派”的急切性之间是具有内在紧张性的。地方政府虽然可以使用“一条鞭法”审编上供物料,但要以物料派征的相对定额作为必要前提,这一点恰恰是其不能控制的。后来的事实证明,海瑞于隆庆三年在南直隶推行一条鞭法的基础工作之一就是将物料项目固定下来。据泰昌元年修纂的《徽州府赋役全书》所载物料数据可知,一条鞭法实施以后,徽州府的“岁办”和“额外坐派”两类物料被保留下来,嘉靖三十年以后加征的“不时坐派”物料悉数停止,只保留了2 800余两兵饷银[注]参见《徽州府赋役全书》中《条鞭物料》部分数据,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0年,第63—71页。。据《宁国府志》的记载,“协济本非额派,嘉靖末,倭寇三吴,海防告警,军门权派以资兵用,遂为岁额”[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备录·宁国府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999页。。可见,《徽州府赋役全书》中的物料项目是以嘉靖末年的物料数据俭省、规范而成的,且有一定的稳定性。

通过本部分的论述可以发现,额外坐派物料数量的增长是嘉靖时期南直隶徭役制度改革的一股很强的推动力。“均平”则是各类改革关注的主题,包括十段轮役方法、《赋役册》的制定以及徽宁两府推行的“一条编派”法。这些改革措施虽然十分接近一条鞭法的审编精神,但稳定的一条鞭法的推行还需中央政府自我的财政约束以及抚按官员在地方的统筹协调等多方面努力。

结 论

嘉靖《徽州府志》的上供物料数据截止在嘉靖四十五年(1566),系统地反映出徽州府在一条鞭法施行以前上供物料的派征特点,亦可探知南直隶物料派征的变迁过程。笔者对“岁办”与“不时”(额外)坐派物料派征方式的分析关注了两个不同的主题。其中“岁办”物料的派征体现出明代早期物料征收体系的调整过程。对于明初物料问题,学者多关注物料负担转嫁给里甲承担的原因与过程。笔者则认为里甲自明初就有供办物料的义务,其与配户当差制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物料派征。只是随着物料负担的增加,“配户当差”的方式难以为继,逐渐被里甲采办的方式所取代,最终形成了里甲役的财政负担。

“正统事例”的形成反映了正统至弘治年间,买办物料向里甲负担转化的过程。正统以后,由于宝钞的贬值与弃用,中央政府将一部分买办物料以折征存留粮的方式摊派给地方政府,并最终转嫁给里甲负担,成为“岁办”物料的组成部分。至此,里甲携银“买办供送”成为地方政府供办物料的最主要方式,其在维持实物财政原则不变的情况下,以较低的组织成本完成物料供办。这是明代物料派征在徭役与市场之间寻找到的一个折中的平衡点。

嘉靖以后,“不时坐派”物料负担逐渐增大,均平派征成为地方财政关注的主题。宁国府和徽州府在嘉靖初年率先推行审编“不时坐派”物料的“一条编派”法。这种方法与同时期在南直隶推广的十段法以及巡抚欧阳铎颁布的《赋役册》,共同保证了物料银的均平派征。这些方法也为一条鞭法的最终成立提供了比较成熟的审编路径。

但是嘉靖三十年以后,随着物料负担的进一步增长以及中央各部催征的急切,使“一条编派”法所造成的物料派征效率低下的问题显现出来,并最终导致该法的废止。这种反复恰恰说明,审编路径的成熟并不能保证一条鞭法的稳定推行,物料与公费的定额审编以及均徭役的隐性财政负担等地方财政结构的症结问题,均需要中央政府以更大的权限统筹解决。这也为我们从多角度思考一条鞭法的发生条件提供了一种经验[注]关于里甲、均徭役的财政负担,见拙作《明代浙江“杂办银”收支结构与“均平法”改革》,《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1期;《从银、力差的变迁看明代均徭法的演化路径——以浙江地区为例》,《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4期。。

猜你喜欢

工部徽州
高山仰止处 幽密跌宕地——徽州大峡谷
无梦到徽州
徽州人
明清时期徽州与淮北衣食文化之比较
乾隆帝杀鸡儆猴
溪边桥下,春里徽州
走徽州
抗战时期的八路军军工部(下)
古代机构改革为什么难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