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
2019-08-10周国光吴燕妮杜骁宇
周国光 吴燕妮 杜骁宇
【摘要】 煤炭开采和消耗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引发全社会关注,煤炭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迫在眉睫。文章以煤炭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收集2014—2017年该行业发布的51份社会责任报告,在对其报告发布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选用五类指标来具体衡量其社会责任披露内容,并引入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CSRDI)具体分析其行业特点,据此得出结论,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煤炭行业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12-0021-03
一、引言
我国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其储量居世界第三位。由于企业传统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煤炭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不安全生产、侵犯员工权益等问题,矿难事件此起彼伏,这些都使得企业受到公众的谴责,更是对行业形象造成严重的打击。除了外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以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进行详细披露是重拾社会信任、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目前,监管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企业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因此,正确指引企业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监督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真实公允性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征,面临不同的内外部压力,因此行业属性是研究社会责任问题时应当予以考虑的问题,针对行业背景分析其社会责任披露状况,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和引导。
二、文献综述
企业社会责任(CSR)是指企业在重视创造利润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之外,应考虑的对各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影响。关于社会责任披露的具体内容,时薛原[1]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吸收发达国家经验和研究成果,提出我国应区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两部分来进行社会责任的发布,同时,建议强制披露部分应至少包括生态环境、社会福利、人力资源以及顾客。乔森、贾金荣[2]则并未涉及有关强制披露的内容,建议公司披露有关投资者、员工、消费者、生态环境、国家以及社区、慈善的社会责任信息,并以这六大类为基础选用具体指标,初步构建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吴艾莉、张文焕[3]以国有企业为基础,认为国有企业相较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更具强制性,因此国有企业应更积极主动对环境、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负责。
针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李正[4]认为我国现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分为四大类别,并针对这四大类别具体分析与其相关的十种披露模式,建议我国采用年度报告内独立报告的方式,并使用描述性披露与简单报表形式或单独或结合使用的披露模式。韩振宇[5]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大中型企业应以传统三大报表为基础在报表附注中进行社会责任的披露分析,此外,建议大型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而小型企业因其业务活动影响较小,可只進行简单的文字说明即可。刘晓群[6]则提出采用会计型和非会计型两种模式来衡量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并试图寻求一种统一的会计型方式进行描述。
本文以上市公司发布的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为研究基础,在研究其发布现状的基础上进行质量评估,试图为该行业改进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质量提供验。
三、煤炭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现状分析
(一)数量分布
目前,在沪深两市上市的煤炭类上市公司共有26家,本文通过证监会网站、MQI关键定量指标数据库以及上市公司官方网站,搜集煤炭类上市公司2014—2017年发布的51份社会责任报告,具体发布情况如表1所示。(表略)
由表1可以发现以下特点:第一,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占该行业上市公司总数的60%左右,占比较高,但是,从2014年起,报告的披露数量不增反降。第二,企业尚未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固定制度,虽然大多数企业采取年度报告的形式,但其并不具备连续性,如在2016年发布过报告的平煤股份、北京昊华能源、冀中能源等在2017年就未发布报告;另外,一些上市公司仅在某一年发布过报告,如陕西煤业。由此可以看出,煤炭行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意识不强,缺乏积极主动性,仍需进一步规范和约束。
(二)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
现阶段,我国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仍处于自愿阶段,并未形成统一且被广泛接受的编报指引,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指引,使得不同企业之间社会责任报告的格式或者结构都存在差异,不利于同行业之间进行比较分析。煤炭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整理如表2所示,由于大部分企业都参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标准,因此同一企业可能在不同栏次出现。
通过表2以及整理的资料可以看出:第一,所研究的煤炭类上市公司,大部分都直接指明其编制依据(仅上海能源、北京昊华能源以及兰花科创并未指明编制依据),且其编制依据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即目前并没有一种规范或者指引被普遍使用。第二,在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大多或参照其所发布的编制指引,并且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公司还会参考香港有关社会责任的指引,如内蒙古伊泰煤炭和中煤集团。第三,在影响力较大的规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仅有中国社科院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具有较为详细的操作规范。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煤炭类上市公司所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可比性较差,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还需进一步规范的指引。
四、煤炭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可信度测试
(一)煤炭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内容
1.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的建立。基于乔森、贾金荣[2]对社会责任具体披露内容的界定,针对我国煤炭类上市公司应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侧重点,并考虑到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可用性,本文选用五类指标来具体描述煤炭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类是环境责任,煤炭类上市公司属于重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其披露的对生态环境应履行的责任应包括:资源投入产出比、“三废”的排放和控制措施、节能减排措施和效果等。第二类是员工责任,员工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满足员工在基本生存、自我发展等方面的需求,主要包括:保障员工安全、给予员工发展与进阶的机会以及提高其福利状况等。第三类是股东责任,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也就是要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这一责任是企业应履行的最基本的责任。第四类是社会责任,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回馈社会,煤炭企业由于其行业特点更应如此,企业对社会应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主动纳税、对社会的慈善捐赠、解决就业等。第五类是其他,包括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责任,如诚信经营、合格的产品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等。
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的选择。当前,评价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常用方法为内容分析法以及指标分析法。基于这两种方法的特点以及可操作性的原则,本文采用指标分析法分析煤炭类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本文根据来自和讯网的CSR评级结果获得具体得分,并分析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具体内容。
3.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结果分析。
(1)各企业总得分分析。在本文所研究的51份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6份报告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合格,分别为2014年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平煤股份,2016年披露社會责任信息的冀中能源、中国神华、陕西煤业、衮州煤业以及西山煤电,根据和讯网评级得分,大多数企业的得分等级集中在D,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煤炭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并不理想,有关利益方从其披露内容中获取相关信息进行决策的条件较差。此外,本文还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2014—2017年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整体均值为24.85,综合来看,只有2016年的披露指数高于整体平均水平,但仍远低于及格分。研究期间,披露指数最高值出现在2016年,为71.69分,而2017年最高值仅为32.66分,且该披露指数有两年最低值都为负数,表明我国煤炭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且整体水平偏低,需要进一步约束和监管。第二,企业每年的偏度和峰度都没有出现很明显的偏倚或者高低峰,表明其往往是正态分布的。
(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分析。根据上文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体内容的分类,结合表3中的描述性统计,可以发现2014—2017年中仅有2016年的信息披露指数高于整体均值,所以本文选择2016年CSR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分析,以分析行业现状。表4中“未披露”表示不涉及相关信息,“未充分披露”表示仅有非货币性信息可用,“充分披露”意味着既有货币性信息又有非货币性信息存在。(表略)
由表4可以看出:第一,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五个具体内容方面,“股东”信息披露的质量最好,这是由于企业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股东的决定会影响甚至决定企业行为,因此企业更倾向于主动披露股东的信息。第二,“员工”类信息披露的质量较好,而且充分披露比重在五类中位居第二,据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发生21起煤炭安全事故,造成170人死亡,因此,社会与公众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强化员工安全培训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就“环境”信息而言,煤炭类上市公司是利用自然资源的重污染行业,其对水资源、大气造成的污染相比一般行业而言更为严重,但表4数据表明,14家煤炭类上市公司仍有6家未披露与环境责任相关的信息。第四,与“环境”类信息相比,尽管这14家企业都发布了有关“社会”的信息,但仍需要优化其披露的质量。第五,“其他”类,即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责任,其披露数量和质量都较差,煤炭企业应对这类信息披露给予一定的重视。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信度检验
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如果存在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则可以认为其真实性和公平性高于未经审计的企业,更能提高相关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2014—2017年煤炭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情况如表5所示。从表5可以看出,2014—2017年煤炭类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大部分都没有进行独立第三方审计,报告可信度较低,缺乏公众认可,仅有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连续四年进行报告的审计(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结论与建议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积极主动性以及披露程度,不仅可以表明企业管理层对于社会责任理念的重视程度,也可反映企业为承担社会责任所作出的努力。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煤炭类上市公司2014—2017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信息披露的数量较少,其中2017年仅有8家企业进行披露,行业占比在30%左右;虽采用年度报告的形式,但缺乏连续性,且发布时间也未形成固定制度;另外,缺乏统一的编报指引,社会责任报告结构与形式的多样化特点,不利于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分析。(2)煤炭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较差,内容空洞,缺乏实质性信息,在和讯网的评级等级中居于下等水平;在五类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中,尽管“股东”类和“员工”类披露较充分,然而,由于行业的特点,公众更关注的“环境”类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公开。(3)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来看,几乎都未引入外部审计来确保报告的可信性。
针对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有关部门应引导企业自觉并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且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报告披露的结构和形式。由于煤炭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可以针对个别高污染上市公司试行强制披露措施,引入处罚机制。(2)企业自身应积极引入外部独立第三方审核制度。煤炭类上市公司多为国有控股,更需要第三方监督审计,以增强报告的真实可信度。(3)煤炭上市公司在积极披露股东责任时兼顾其他社会责任信息,不仅要披露正面信息,还应主动披露负面信息及其采用的预防措施、弥补措施以及善后措施。(4)鼓励企业成立专门的社会责任职能部门,专门负责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提升报告质量以使其真正为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用。(5)逐步建立并完善社会责任评分等级公示制度,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网络的监督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时薛原.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框架[J].会计之友,2008,(02):33-34.
[2] 乔森,贾金荣.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3,(24):18-20.
[3] 吴艾莉,张文焕.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基于国家电网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5,(20):18-20.
[4] 李正.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研究[J].经济经纬,2006,(06):56-59.
[5] 韩振宇.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的信息披露问题探讨[J].中国商贸,2015,(02):165-167.
[6] 刘晓群,姜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品牌研究,2018,(06):31-32.
[7] 詹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商业会计,2017,(16):61-63.
【作者简介】
周国光,男,博士,长安大学交通投融资研究所所长,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交通投融资管理。
吴燕妮,女,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杜骁宇,女,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