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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痕迹检验的交通事故鉴定案例分析

2019-08-09王忠林廖文俊

时代汽车 2019年8期
关键词:痕迹车辆

王忠林 廖文俊

摘 要:在日常交通事故中,因现场勘验条件有限,无直接客观的证据证明车辆与车辆是否发生接触,现通过公安部门在事故现场勘验的间接证据,依据痕迹检验方法,分析推断肇事车辆事故形成过程,为公安部门提供有效责任认定依据。

关键词:车辆;接触;痕迹

1 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人、车、路、环境四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事故过程中,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下遗留了交通事故现场痕迹[1],主要包括路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其它痕迹等[2]。交通事故现场痕迹是交通事故各个参与方行为的客观记录和反映,通过痕迹物证鉴定分析推断事故形成过程,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和成因的主要依据。对车辆及现场相关痕迹物证的勘验及提取至关重要,本文通过一例典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案例(两车是否发生接触)的分析,探讨了痕迹鉴定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的应用。

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方法

2.1 鉴定前的准备

查阅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了解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了解遗留痕迹的检材的来源、提取、保管、送检方法等,对具备鉴定条件的送检材料进行标识,并准备工具、痕迹提取工具箱、设备和器材。

2.2 痕迹检验

痕迹检验一般应先检验一般特征,后检验细节特征。分别检验时应先检验现场车体痕迹,然后再检验可疑物体痕迹。检验确定车体的痕迹特征,在确定痕迹种类的基础上,根据痕迹的特点、大小、形态、深浅以及作用力的方向、角度,形成痕迹的接触过程。在观察车体痕迹形态的基础上,综合现场条件分析可疑物体基础部位和结构的特征。从可疑物体(造痕客体)的总体结构、形状、硬度、大小、宽窄、长短、粗细以及成分、色泽等方面来分析确定造痕客体是否具备造痕条件。通过观察造痕客体表面是否存在变形或擦伤,是否有承痕客体的附着物等来确定造痕部位。通过车照相法、绘制示意图、制作勘查笔录的方法对事故现场车体痕迹、可疑物体痕迹进行物证提取。

对于事故车体痕迹存在附着物的,必要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电子显微镜等对附着物与可疑物体表面的物质同一性进行检验。

2.3 对比检验

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应用特征对照法寻找事故痕迹与可疑物体痕迹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在比对两者痕迹位置时,应选择在相同或相近的条件、一定高度范围内进行。考虑载荷、轮胎气压不同、车辆姿态等因素带来的差异。

2.4 综合分析

根据对痕迹特征的观察和测量,确定事故车体痕迹的存在部位、作用方向是否与事故现场调查一致。确定事故车体痕迹的存在部位、痕迹特征与可疑物体基础部位的特征是否相吻合。对两者之间的差异点,根据调查信息认真分析确认差异点是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并做出合理的解释。通过综合分析形成鉴定意见。

3 案例实证分析

3.1 分析方法

对案例中勘验的现场间接证据进行整理归纳,提取常见两轮车及其他典型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可以满足同一认定条件的特征性痕迹,根据实验数据要求进行附着物鉴定,为同一认定提供证据。

3.2 鉴定前案例背景了解

**年*月*日20时许,无号牌二轮车从***方向经村道朝**方向行驶至***村道处与停放的无号牌四轮车疑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轮车上人员受重伤。

3.3 痕迹检验

3.3.1 二轮车车体痕迹鉴定

二轮车车身颜色为橙色。经检验,二轮车前轮挡泥板右下部局部断裂,损坏部位局部见绿色物质附着;二轮车车座下部黑色塑料车壳右侧局部破损(图1)。

二轮车右侧制动手柄中部及端部见刮擦痕迹,痕迹部位见绿色物质附着;经检测,在二轮车乘坐一人保持直立状态下其右侧制动手柄端部离地高度范围约为95cm-97cm,把手绿色附着物离地高度约为96cm(图2)。

二轮车前轮胎胎面局部见擦刮痕迹;二轮车前叉右侧减震器壳体上标识有“SPORTS”等红色字符;在二轮车乘坐一人保持直立状态下,检验见在红色字符“T”下部区域离地高度范围约为32cm-33cm处见清晰刮擦痕迹,痕迹处减震器壳体字符红色漆面减层灭失,且痕迹部位局部见绿色物质附着(图3)。

二轮车左侧把手离地高度范围约为96cm-98cm,把手端部见粗糙减层刮擦痕迹;二轮车车身左侧前部离地高度范围约为59cm-78cm处见粗糙减层刮擦痕迹;二轮车车身左侧后部在离地高度范围约为56cm-63cm处见粗糙减层刮擦痕迹,二轮车左后脚踏板在离地高度范围约为32cm-43cm处见粗糙减层刮擦痕迹(图4、5)。

3.3.2 四轮车车体痕迹鉴定

四轮车车身颜色为绿色。在四轮车左前门下部的门槛下缘外侧局部,检验见由后向前作用的刮擦痕迹;经检测刮擦痕迹离地高度约为32cm,痕迹部位后部见红色漆片状物质附着,前部见黑色物质附着(图6)。

四轮车左后部离地约为96-98cm处见一减层刮擦痕迹,痕迹处车身表面漆面灭失(图7)。

3.3.3 其他资料鉴定

据委托资料,二轮车事故时驾乘1人,据交通事故现场图,二轮车在现场路面遗留有两条长度分别为60cm和170cm的倒地挫划痕迹。

3.4 痕迹成分对比检验

3.4.1 样本提取

3.4.1.1 在四轮车左后部车身提取该车车身的表面漆片(检材自编号:2018-JC1222)作为Ⅰ号样本,检验见Ⅰ号样本为表面喷涂绿色油漆的漆片。

3.4.1.2 提取二轮车右侧制动手柄端部表面上附著的绿色附着物质(检材自编号:2018-JC1224)作为Ⅱ号样本。

3.4.2 实验室比对

用擦镜纸将检材擦拭干净,分别使用洁净的刀片分别切取少量I号样本及Ⅱ号样本表面的绿色面漆漆片于研体中,采用溴化钾压片法制备样片,全程在红外灯下操作,采用透射法进行红外测试,检测得到I号样本、Ⅱ号样本面漆的红外光谱图如图8所示。

3.5 综合分析

3.5.1 漆面成分分析

根据I号样本及Ⅱ号样本面漆的透光率,对比I号样本、Ⅱ号样本表面面漆的红外谱图,可见两者吸收峰的位置几乎一致,波数和吸光度的细微差别应为压片厚度不同所致。分析认为,I号样本、Ⅱ号样本表面面漆的油漆成分一致。

综上所述,二轮车右侧制动手柄端部表面上附着的绿色物质与无号牌四轮车车身表面绿色面漆属同种类物质。

3.5.2 车体痕迹分析

二轮车左侧把手端部见粗糙减层刮擦痕迹,二轮车车身左侧前部、左侧后部见粗糙减层刮擦痕迹,二轮车左后脚踏板见粗糙减层刮擦痕迹。上述二轮车左侧的粗糙减层刮擦痕迹符合与有粗糙表面的硬物(如地面)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另据交通事故现场图,二轮车现场路面遗留有两条长度分别为60cm和170cm的倒地挫划痕迹。

分析认为,在二轮车发生事故时,二轮车向左侧翻倒地,二轮车左侧的粗糙减层刮擦痕迹系其车身左侧与地面接触刮擦所致。

四轮车左后部离地约为96-98cm处见一减层刮擦痕迹,痕迹处车身表面漆面灭失;二轮车右侧制动手柄中部及端部见刮擦痕迹,痕迹部位见绿色物质附着,在二轮车乘坐一人保持直立状态下其右侧制动手柄端部离地高度范围约为95cm-97cm,把手绿色附着物离地高度约为96cm;两车上述部位痕迹的离地高度、附着物颜色相互吻合。

另据漆面成分分析结果,二轮车右侧制动手柄端部表面上附着的绿色物质与无号牌四轮车车身表面绿色面漆属同种类物质。

分析认为,在二轮车乘坐一人保持直立状态下,二轮车右侧制动手柄与无号牌四轮车左后部发生了接触。

3.5.3 分析结论

二轮车前轮挡泥板右下部局部断裂,损坏部位局部见绿色物质附着;二轮车前轮胎胎面局部见刮擦痕迹;在二轮车乘坐一人保持直立状态下,检验见二轮车右前减震器壳体红色字符“T”下部区域见清晰刮擦痕迹,痕迹离地高度范围约为32cm-33cm,痕迹处减震器壳体字符红色漆面减层灭失,且痕迹部位局部见绿色物质附着。

在四轮车左前门下部的门槛下缘外侧局部,检验见由后向前作用的刮擦痕迹;经检测刮擦痕迹离地高度约为32cm,痕迹部位后部见红色漆片状物质附着,前部见黑色物质附着。

两车上述部位痕迹的离地高度、附着物颜色相互吻合。分析认为,在二轮车乘坐一人保持直立状态下,二轮车前轮的轮胎、挡泥板及右前减震器与无号牌四轮车车身左侧后部、前部先后发生了接触。

3.3.4 鉴定结论

据二轮车、四轮车的车体痕迹分析,并结合漆面成分分析的结果,分析认为,在事故发生时二轮车保持直立状态下,二轮车前轮胎、挡泥板及右前减震器与无号牌四轮车车身左侧后部、前部先后发生了接触。

4 結语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通过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配备相应的勘验工具和器材;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细致、独立、客观、严谨,综合运用痕迹学、法医学、车辆动力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结合委托资料,客观分析车辆是否发生过接触,为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提供客观证据。

参考文献:

[1]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S].

[2]刘建军.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25-330.

[3]几种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类型的鉴定要点[J]. 李丽莉.中国司法鉴定.2011(05).

[4] 于长吉,陶沙.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方法[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25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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