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2019-08-09蒋兴华
● 蒋兴华
青州市推动“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转变、“被动执法”向“主动执法”转变、“软散执法”向“强力执法”转变、“低效执法”向“高效执法”转变,初步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山东省青州市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着力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从“物理整合”向“化学融合”转变,逐步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整合职权、压减队伍,推动“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转变
针对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青州市推动职权整合、机构组建、人员划转“三个到位”,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一是职权整合到位。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科学确定综合执法范围。在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将农业、水利、国土、旅游等14个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殡葬、公安等3个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统一行使。二是机构组建到位。整合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旅游监察等执法队伍,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其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核定行政编制14名,事业编制192名。对单设执法队伍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7个领域,实行部门领域内一支队伍执法,其他领域不再保留执法队伍,明确由1个科室或机构执法。目前,执法队伍总数由17支压减到8支。三是人员划转到位。按照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同步划转178人至综合执法机构。同时,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行业技能培训,有效提升执法能力素质。
二、厘清边界、落实责任,推动“被动执法”向“主动执法”转变
为杜绝执法与监管推诿扯皮、“都管都不管”的问题,青州市明确职责分工,科学界定责任边界,推动执法由“被动”变“主动”。一是明确责任划分类别。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行政审批事项、禁止性事项、资质技术规范事项和技术鉴定事项四类。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法律法规禁止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资质、资格以及技术规范类通过行政审批可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需技术鉴定、检测确定的违法事项,由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其它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二是精细梳理监管事项。对涉及11个部门17个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分类,重点对旅行社、物业管理、工程建设等领域的15部法律法规涉及内容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城镇燃气管理等领域28部法律法规新增的179项执法事项予以增加,共确定1067项监管职责,为明确分工打好基础。三是清晰界定责任分工。出台《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将864项审批事项、57项资质资格或技术规范类事项、79项禁止性事项、44项联合监管事项和23项技术鉴定类事项的监管责任,相应分解到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为高效运转提供了基础。
三、下沉重心、加强联动,推动“软散执法”向“强力执法”转变
为破解部分镇街法无授权、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青州市着力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建立县镇联动的执法体系。一是搭建镇街执法平台。12个镇街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作为镇街工作机构,配备相关的人员力量,其中,1名副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长兼任。综合执法行政办公室与派驻执法中队联合办公,负责辖区内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配合执法等工作。二是充实一线执法力量。综合考虑年龄性别、专业特长、业务素质等因素,选派58名执法人员下沉到镇街一线,镇街执法力量达160余人。三是加强基层执法联动。强化镇街主体地位,由镇街统一指挥和调度公安、司法、市场监管、交通等市直部门派驻执法队伍,初步形成“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2018年,弥河镇吹响农村集贸市场整治“集结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取缔乱摆摊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交通部门负责集中清理马路市场,通过4个月集中整治,集贸市场乱象得到有效改善。
四、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推动“低效执法”向“高效执法”转变
为及时研究解决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青州市着力健全“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的长效机制,确保综合执法运行顺畅。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法制、综合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例行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等方面问题。二是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规范案件受理、移交、处理程序,对各类举报、投诉、信访,率先接收的部门为“第一执行人”,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案件受理后,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一案一移送”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转办。2018年累计移交案件600余件。三是强化综合执法监督问责。会同市督查机构成立跟踪问效小组,通过实地查看、随机访谈、发放问卷等方式,不定期对综合执法运行情况进行评议,并结合12345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情况,全面摸清执法运行效能。出台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相关协作配合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