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2019-08-06李晨晨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1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个人所得税功能

李晨晨

摘 要:2018年新个税法颁布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税制的进步,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新个税法也并非完美,存在着可进步的空间,因此,本文从外部及内部两个视角出发,分析新个税法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探析可完善的路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功能; 完善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天然功能

现代个人所得税诞生于十八世纪英法百年战争时的英国,主要是因为战争军费所需,用来丰富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其设立之日就须具备效率性。而个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同时也必须兼具公平性。可以说自十八世纪个人所得税设立以来,西方主要国家就把个税作为平衡社会财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一项政策措施,[1]因此,个税的开征主要基于两大理由,一是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二是基于个税作为直接税种最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实现量能赋税原则,促进社会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构建模式及改革亮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三部法律法规。在1993年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将上述三部法律整合为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后我国于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2018年多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而2018年新个税的改革,出现了许多亮点,如免征额从每月3500提升到了每月5000;实行混合征收模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实行综合征收;新增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个人所得税改革施行3个月,减税约1000亿元,7000多万个税纳税人的工薪所得无需再缴税。[2]个税改革后,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税负明显减少。但新个税法也存在缺陷,本文将从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两个角度出发探明缺陷,寻求完善路径。外部视角强调我国的税制结构,而内部视角往往从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方面来考察影响个人所得税分配功能的原因。[3]

三、外部视角下新个税法的分析及缺陷探讨

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1966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9%,目前,个人所得税仍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国内第四大税种。但同发达国家相比这个比重明显较低。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的主体税种,原因在于个人税是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均衡社会贫富差距方面,有着更为直接和有效的作用。

个税促进分配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决定了它必须在一国的税制中占主要地位。经过改革,我国的个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并未明显上升,个税的比重依然较低,同发达国家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四、内部视角下新个税法的分析与缺陷探讨

(一)新个税法的效率功能与缺陷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新增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为纳税人识别号,我国公民生活的每个阶段都须使用身份证,使用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有利于同其他部门联动,便于获知纳税人的收支情况,核查纳税人申报的各项信息,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同时也可有效避免税款流失。

虽然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有利于税收机关获知信息的准确性与效率性,但对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的联动能力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要求较高,一方面要完善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功能,另一方面要打消纳税人对个人信息泄漏的担忧,税务机关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功能与缺陷

1. 公平功能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的实现。

第一,提高了免征额,由原来的3500元提升到了5000元,顺应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个税免征额的提高是必然的。

第二,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等修订使我国迈出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发展关键的一步。此次改革,修改了税级结构,降低了低税级稅率,有效的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第三,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考虑了个人负担的结构化特征,体现不同家庭的支出差异,从而使税负分配更均衡、合理和公平,有利于照顾特定群体,也有利于弥补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调节的局限性。

2.存在的缺陷。

第一,新个税法虽然提高了免征额,但也只是列明了一个固定数额,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免征额势必要在未来进行调整,但修法的过程需要时间,同时法律的频繁修改也有损法律的权威。

第二,向新型征收模式转变的难度大。个税改革后,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这就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及相关税法知识,同时,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也不再适应目前的征收模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也需要得到相应提升。

第三,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由纳税人自行提供,缺少监管条款与责任条款。纳税人如何正确高效且自觉的承担举证责任将是我国今后制度设计的重点。[4]对个人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行为的监管与责任措施的缺失,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法功能的完善路径探析

(一)注重不同税种间的协调配合

第一,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其税负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直接承担,因而对国民生活影响较大,征税的难度也较大。为此,必须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纳税。[5]第二,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其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比重应当得到增强,而广泛实行的间接税如果不能通过抬高商品价格转嫁出去,又会减少资本家的利润,影响生产的持续进行。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发展为直接税和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体系。

(二)个税规定应注重“灵活性”

2018 年《个人所得税法》将免征额提高到了 5000 元,但这种调整很被动,社会各界呼声都极为强烈,有理由相信我国未来必然会提升个税的免征额,可否对免征额做一个灵活性的规定,当经济形势变化时,免征额可及时作出改变,更快适应我国经济发展。

(三)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的增强与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结合

第一,加强税务知识的普及,提升居民纳税意识。第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迅速发展,掌握纳税人纳税信息的部门之间进行线上信息共享,建立大数据库,税务部门可联合公安、金融、教育及人社等部门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并及时更新,提升数据收集、分析的效率。第三,加强税收征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监测纳税人纳税信息的变化,加大对纳税人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更好推进个税制度的落实。

(四)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明确化、具体化

专项扣除不应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而是应当适应实践发展。专项附加扣除是据实扣除还是按照一定比例或者固定额度进行扣除仍需明确。因此,在我国新个税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强调简便和具有可操作性,尽量减少纳税人的负担。[6]尤其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及赡养老人的扣除范围及数额都应当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参考文献:

[1]陈国红著:《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4年 第3页。

[2]《把握新形势 展现新作为 开启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新征程》,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1月17号。

[3]何锦前,《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载《华东政法大学报》,2019年第一期。

[4]丁庭威,杨洁:《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实现路径》,载《科学发展》第125期,2019年4月。

[5]张守文,《税法原理》第八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8月,第246页。

[6] 李旭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精准施策》,载《中国财经报》2018年9月11日,第6版。

猜你喜欢

完善建议个人所得税功能
也谈诗的“功能”
关于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几点思考
浅析民事保全和先于执行程序中协助执行人异议
再议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网络红包之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西医结合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症31例
辨证施护在轻度认知功能损害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