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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思想是否存在矛盾

2019-08-06魏朝欣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4期
关键词:亲亲相隐儒家思想

摘 要:情与法,忠与孝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难题。儒家思想提倡的“亲亲相隐”思想和“大义灭亲”思想一直以来都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当属解决这个冲突的方法,针对不同的案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案件分为“门外”与“门内”能够诠释儒家的人情伦理,也能做到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而当今,古时的“亲亲相隐”思想虽已不适用现今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也不是完全不顾及人情伦理的,当今刑诉法中亲属的“拒证权”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一大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大义灭亲;儒家思想

1.引 言

儒家荀子有言:“故非礼,是无法也。”意思是不合乎礼义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残暴的法律也是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因此丧失了法律的效力。我认为法律存在人情的成分,因为法律是被人所制定,人所实施的,人不是机器,在制定法律时,制定者所持的道德观、价值观,甚至利益、欲望均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在适用法律时,适用者的道德观、价值观、利益等也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儒家思想在古今立法者制定法律中都有着一定的影响,中国古时,有制度称为亲亲相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等,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但是情与法有时是相对立的,当亲属犯了罪,我们是应该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去庇护他使其免受制裁,还是去揭发亲属以维护法的正义呢?

2.亲亲相隐制度的矛盾与冲突

“亲亲相隐”来源于儒家文化中血缘伦理、亲情关系至高无上的价值观。

与 “亲亲相隐”相冲突的是“大义灭亲”,两者之间会造成人的纠结和痛苦,这就来源于法律和亲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人性乃是风纪的源泉。”在“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之间,从人伦本性来看,一般会自然地选择倾向于自身的人性和情感。

2.1证父攘羊

《韩非子》中记载,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论语》中有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对于直躬的行为是反对的,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所谓正直的品格是建立在孝道之上的。孔子认为,孝,是做人的根本道德,所以中国的传统文化提倡:百善孝为先。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生你养你,他们有错误时要尽孝,这是儒家讲人情味的一面。依照孔子的思想,直躬应该做的是知情不报,而不是揭发父亲的罪行。父亲犯了偷羊的罪,做为儿子怎可将与自己有血脉亲情的父亲告发而使其受罚,这是一种不孝的行为。

“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与。”亲亲相隐制度也充分体现法中存在的仁,是儒学体系非常看重的一种伦理观,映射了尊重人的情感的观念。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笔者认为,亲亲相隐是和先家后国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在封建社会大环境下,宗法制度下的家庭观念是在长期的农耕劳作安土重迁中形成的是中国小农经济的直接产物,而国家是后成立的一种共同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这种情况下,儒家这种伦理价值观是不是会使得进入统治阶级的士人在政治危机时,更偏向于保护家族的利益呢?

2.2石奢徇法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石奢此人,在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冲突中,认为不为父隐,当属不孝,不尊王法,当属不忠。杀人乃是重罪,他遵从孝道不舍让父亲承担,便以自身来承担这个责任。

也许以我们今天的目光看这个例子,会认为石奢是一种愚孝,其自身没有犯任何过错,却白白葬送了自己宝贵的性命。对于历史,我们总是会受到当下的语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用现在的观点去看待古人的观点,然后先入为主的以为古代的东西都是自己认为的那样的。我们有时会忽略那时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文化。“亲亲相隐”是由儒家提出的,从石奢本案看,是否就会认为儒家提倡愚忠愚孝呢?

2.3石碏诛子

儒家的思想是否导致愚忠愚孝,笔者认为可以从解读“隐”字着手,“隐”在文中为什么意思,“相隐”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产生的?“隐”从字面上更多的会认为是“隐匿”、“掩盖”等意思,继而会引申为“包庇”的意思,即在犯罪后亲属相互包庇 。但是回归儒家经典,例如《孝经?谏争章》有言: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

曾子曾问孔子关于父子间如何为孝,问其为人子做到不违背父親的命令,一切听从父亲的命令,是否即为孝子呢?孔子答道父亲的命令需斟酌是否可行才能听从,为子女的,不可不向父亲婉言谏诤。因此在遇到不义之事时,如系父亲所为,做儿子的不可以不劝争力阻;如系君王所为,做臣子的不可以不直言谏争。所以对于不义之事,一定要谏争劝阻。如果只是遵从父亲的命令,又怎么称得上是孝顺呢?从该段话可以看出儒家是不提倡愚忠愚孝的,亲人之间有错,却不去指出让其改正,是有悖伦理的。那么这就与亲亲相隐似乎是冲突的。

《左传?隐公四年》中有“石碏诛子”一篇,原文大意是卫国大夫石碏的儿子同他人谋反,杀死了卫国国君。石碏将其他的儿子和谋反者一同处死。文末君子曰:“石腊,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以上三个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亲属触犯了礼法,虽然其处理的方式不同,却同样受到儒家的赞赏。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件案例存在以下差异:证父攘羊案件是普通百姓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是私法领域的。石奢徇法是因为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石碏诛子更是弑君篡位的案件,这直接动摇了一个国家的统治基础,是一种大逆不道的行为。在朝廷的公事上,门外之治与门内之治相冲突时,石碏作为忠臣不徇私枉法是儒家所赞扬的。

所谓“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就揭示了在公私不同领域不同的处理方法。“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年。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三年。”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从表面上是完全冲突的,但在不同的案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将案件分为“门外”与“门内”即可分别适用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在家庭、邻里、乡党间发生的冲突与纠纷,遵从内心最根本的亲情,选择“父子相隐”,让亲人之间减少提防与猜忌,否则一个连亲人都不能依靠与信赖的社会在儒家来看是违背血亲伦常的。如果我们把眼光往更大的方向看,不局限于家庭人情而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看,如果至亲至近之人可以随意告发告密,甚至某些时候官方鼓励告发告密,那么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感将荡然无存,一个充满猜忌的社会反过来会伤害每个成员的利益。

面对不利于朝堂、国家、君主的案件,讨乱诛贼就成了全国臣民庄严的公共职责。

3.结论

对比古今,笔者认为在该条规定中亲亲相隐相当于近亲属的拒证权,大义灭亲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拒证权利。权利是可以被权利人主动选择放弃的,所以在当今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矛盾。但若是从包庇罪角度出发的亲亲相隐,确实与大义灭亲是全然相反的。出于正义,你可以选择举报一个有罪的亲属,这是法律所赞同的,出于情感,你选择隐瞒亲属的罪行,而此时在法律上便成了一种罪过。对于自己得知的犯罪,在此角度上我们并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安提戈捏曾言,法律之內,应有天理人情在。陈兴良教授说,人性,乃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包括人的生存本能和性本能。

古时的“亲亲相隐”制度如今虽已不在,但其中蕴含的思想和历史上曾发生的案例仍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古今对比,有所扬弃,以情入法,可以得人心,依法治国,可以保安定。

参考文献:

[1]向东.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取舍原则:四川: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11:209-210.

[2]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2.

作者简介:

魏朝欣,出生年月:1998.1.1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浙江台州,当前职务:学生,学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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