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房养老”政策中国化的文献综述
2019-08-06姜帆
一、引言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达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达1.58亿人,占总人口的11.4%。据联合国的预测,中国到2035年60岁以上人口高达4.09亿人,占总人口的32.2%;到2050年60岁以上人口高达4.79亿人,占总人口的44.0%。由此可见,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加之养老保障机制不健全、“四二一”家庭大量涌现以及“空巢化”现象不断加剧,仅依靠傳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和现行的养老保障机制是难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危机的。
二、“以房养老”中国化历程
(一)“以房养老”引入及定义
“以房养老”全称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项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面向的是60岁及以上老年群体,其资格条件是那些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具体做法是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老年人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其受益是按约定条件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在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章萍(2014)指出,从本质上讲“以房养老”政策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其首先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商品或服务,是老年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屋实物资产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置换为养老经济资产以满足老年生活所需,实现自我养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由于其以房产作为支付手段的远期金融商品,由于房产只有在老人身故后才可以处置,产品交易流程复杂,期限较长,较一般的现货商品具有更大风险性。
(二)“以房养老”在中国的发展
胡江涛和曾祥瑞(1997)最早将反向抵押贷款的定义引入中国,介绍美国反向抵押贷款的构成要素、产品需求、风险防范。时任中房集团董事长孟晓苏(2002)最早提出开发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柴效武(2004)更为通俗的阐释反向抵押贷款,即“以房养老”,并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联系。洪娜、盛垒(2014)指出西方社会的养老体系以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3种模式为主,同时还根据老人的年龄、收入和健康水平,制定各种个性化、特色化的新型养老方式。其中,“以房养老”最受欢迎,也相对成熟。
三、“以房养老”可行性分析
郑秉文(2018)提出“以房养老”政策可以为有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一个新的财务计划选项和一个额外的退休金解决方案。不但能使老人继续自给自足过有尊严的生活,也可以减轻年轻人的养老负担以及政府的社会福利负担。马征(2017)认为这种将赡养老人包含的资金成本体现为家庭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关系,在相关养老政策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是一种新的尝试。
(一)退休人员的生活来源
郑秉文(2018)指出我国退休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有三大支柱,第1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2支柱是企业年金,但其参与人数只有2300多万人;第3支柱是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目标基金,但其试点刚刚起步。赵立志(2014)调研发现老年人退休金较少,家庭的主要资产为房产,我国是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达到了87%,这也致使老年人沦为“现金上的穷人,房产上的富翁”。如何通过反向抵押贷款,提升房屋的变现性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
(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丧失
另一方面,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政府养老保障水平低催生了“以房养老”需求欲望。在“421”家庭模式下,老年人空巢化趋势明显,“少子老龄化”的严峻态势使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受到严重的削弱。我国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多数子女居住和就业地离父母居住地较远,且其对独立生活有较高要求,自立门户比例逐年增大,居民对“核心家庭”意识的接受度越来越高,这为“以房养老”的实施提供了可行性(朱鲲鹏、张晓伟,2015)。
(三)我国的市场环境
范英丽、睢党臣(2012)指出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推行以房养老制度更具备有利条件:①我国的房屋自有率高,使得较多老年人适用此方案;②城市房产价值较高,跌价风险相对较小,金融机构承担负净值的风险也较低,使他们意愿进行以房养老服务;③传统价值观下老年人不愿意搬去陌生地方居住(如养老院),此方案不但可以提供老年人在自己住宅老去,且还可以以房屋价值抵押后取得资金来支付日常及医疗支出等需求;④以房养老制度的推行对国家、老人、相关行业、年轻人都有益处。陈鹏军(2013)建议在住房反向抵押推向全国之后,应在适当时机将政策支持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将住房反向抵押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为其制定担保政策是促使抵押市场迅速发展的根本措施,住房反向抵押作为居家养老的重要措施,应将其纳入我国养老服务体系。
不过在“以房养老”实施试点的四年里,成果并不尽如人意,北京、上海、南京等地2003年后曾不同程度尝试过“以房养老”,但由于细化的可行性配套措施跟不上,最终都无疾而终。王新(2014)提出“以房养老”如能将这部分“死钱”激活用作补充养老金,对做大养老产业将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撑。
四、结论与展望
“以房养老政策”刚出台之时,有部分人质疑此举是政府在推卸养老责任。但事实上,“以房养老”是一种自愿行为,属于个性化、高端化的市场化养老模式,范子文(2012)强调其可作为差异化养老需求的补充,它不能也不会替代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心作用。
在住房反向抵押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之际,郑秉文(2018)也坦言“以房养老”作为一项小众产品在推向全国之后,其基本格局在较长时期内难有根本改变,即使是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住房反向抵押的市场占比都不是很大,规模有限。但是中国市场基数较大,其潜在市场也不可小觑,应当满足这部分人的需求。隐性市场变为显性需求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仔细分析其需求端和供给端存在的问题,适时推出适当的政策支持,以满足这部分消费者的社会需求,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形成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郑秉文. 以房养老的前景分析与政策建议——写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推向全国之际[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0(06):2+7-14.
[2]章萍. “以房养老”产品市场培育的有效路径研究[J]. 经济体制改革, 2014(6):126-129.
[3]马征. 政策过程理论视角下“以房养老”推行困境的原因分析[J].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8(3).
[4]金晓彤,崔宏静. 亚洲国家“以房养老”模式的经验与借鉴———以日本和新加坡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为例[J].亚太经济,2014,(1).
[5]鲍家伟.“以房养老”的国际经验及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2,(3).
作者简介:
姜帆(1995-)男,汉,山西省忻州市,硕士,山西财经大学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