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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历史演变及对当代的启示

2019-08-06张晟何建华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4期
关键词:历史演变启示

张晟 何建华

摘 要:彭真同志在民主与法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彭真民主法制思想从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到成熟阶段的历史演变,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对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提供重要启示。

关键词: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历史演变;启示

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形成历经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其民主法制思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体现着不同的层次和水平。我们可以将其思想的发展演變概括为三个阶段,即: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和成熟阶段。

一、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萌芽阶段

(一)国民党监狱中初涉法律

1929年,彭真在国民党的监狱中初涉法律。在当时艰苦复杂的环境下,他利用放风的间隙,设法找到国民党的《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条例》等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研究,揭露国民党反动派的罪恶和监狱的黑暗,迫使狱方当局改善了卫生条件。通过对狱中斗争策略的研究,他提出了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要以顺应人心和合法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为后来在晋察冀根据地进行民主法制建设和新中国成立后领导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领导边区民主法制建设

抗战爆发后,彭真以北方局代表的名义常期驻扎在晋察冀边区,同边区人民进行抗日战争。在晋察冀边区工作期间,彭真和其他同志积极参与了把旧社会条件下的边区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践。他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边区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在边区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在彭真等人的领导下,边区先后颁行了一系列的法令,人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爱国统一战线得到了巩固。

(三)发表思想主张,落实土地分配

1941年后,彭真组织延安整风运动。他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坚决贯彻执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在面对有争议的问题时,他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本质地看待问题,并落实群众路线,同大家共同讨论商议,虚心接受批评,随时准备修正自己的错误。

1946年,彭真远赴东北着手建设东北根据地。在此期间,他参与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编写工作,此后,他又依据大纲精神,在敌后根据地认真落实土地分配工作。这一举措使得分得土地的群众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根据地的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对东北解放战争的胜利产生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这一阶段,彭真初步接触了国民党的法律,运用国民党的法律进行了对敌斗争,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抗战爆发后,他在抗日根据地初步进行了民主法制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解放战争时期,他又将这种经验运用到东北地区,极大地提高了当地人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东北解放战争的胜利结束。这一时期是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萌芽阶段。

二、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形成阶段

(一)推动人大选举工作,起草《五四宪法》

1953年2月,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获得通过,彭真等人被党中央任命为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统筹全国的选举活动。到1954年6月,全国各地基层选举工作相继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相继诞生。与此同时,《宪法》起草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彭真多次列席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并对《宪法草案》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二)阐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彭真作了题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发言。在发言中,他深刻阐述了《宪法》中确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尽快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办事,绝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力。彭真的发言,批判了各种企图超越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特权思想,对消除封建等级思想、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2年《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也与之一脉相承。

(三)分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领导制定一系列法律

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后,彭真就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当时《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按照这种体制,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缺失,这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急需国家及时制定有关法律的要求。彭真意识到了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他建议为了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被授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制定一些单行法规。不久之后,全国人大通过了授权,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保障。彭真还参与并主持了刑事和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他指出在制定基本法律的时候,应当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成熟的部分先制定成单行法律,不成熟的部分继续研究,从而积极稳妥地推动了系统的立法工作。

在这一时期,彭真还亲自主持起草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法制化轨道的发展中第一次纳入了城市基层民主。

在之后的工作中,彭真又领导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兵役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通过领导立法工作,彭真提出立法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要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列主义为指针,要研究别国的法律,借鉴其中的精华部分。

(四)特殊历史时期,民主法制思想在曲折中缓慢发展

1957年,随着反右派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左”的思想发展起来,民主和法制被忽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越来越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 ,彭真仍然尽力做了不少的工作,他努力减少“左”的思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和法制建设的干扰,强调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文化大革命时期,彭真再次被捕入狱,失去了党内外的一切职务和人身自由。在身陷囹圄之时,彭真并没有意志消沉,并没有停止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探索。他在这一时期仍然持之以恒地学习马列著作、毛主席著作,正是这种坚韧不拔的毅力和心系国家的精神支撑着他走过那段艰难的岁月,并为之后的复出奠定了基础。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彭真通过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宣传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积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虽然历经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遭到重创,但是由于其自身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坎坷中,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已经形成。

三、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成熟阶段

(一)新时期主持法制重建和宪法修改工作

由于黨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新的路线、方针、政策,原先的1978年《宪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客观实际。因此,迫切需要重新修订宪法。彭真接管了修改宪法这一重任。为了写好《宪法》的“序言”,彭真投入了极大的精力,从标点、字、词到句子,反复推敲,最终成就了1982年宪法的开篇序言。

与此同时,彭真潜心钻研《宪法》中“国家结构”这一章节条文的设置,并在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扩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982年,《宪法》顺利通过,使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对于此后中国的社会发展和人民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在司法制度重建方面提出独到见解

在司法制度的重建方面,彭真主张要加强党对司法建设的领导,使各司法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要通过增加调解工作和设立巡回法庭的方式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必须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防止他们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腐蚀。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在法律监督方面提出新的主张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要想防止权力的滥用,也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彭真高度重视对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他认为人民群众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主力,要让人民群众既能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又能切实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真正将权利牢牢地掌握在人民群众自己的手中。

(四)进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开来。新的制度的出现,产生了新的问题。迫切需要新的组织形式来调节新型的农村社会关系。彭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主张要在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并且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1987年,在彭真等人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终于诞生了。

自1979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到1988年退休,彭真用短短的九年时间,制定各种法律,完善法制思想,使我国的宪法重新焕发了生机,核心作用显著增强。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渐渐成熟。

四、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彭真长期服务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形成了成熟的民主法制思想。研究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对于我国当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仍然存在,还有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亟待提高。因此,我们必须要始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发展落后地区人群的倾斜保护措施,从而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同时,要将这一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的各个方面,确保人民真正做到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国家机构,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法治的发展要求司法体制的完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一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新兴的国家机构正式走入历史舞台;《宪法修正案》中还专门用一节对监察委员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国家在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的重大举措。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更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惩治,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法律监督,完善法律体系

法律的实施需要接受广泛的监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的制定、实施都关乎着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应当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过程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立法机关决定着法律能否顺利通过并公之于众,法律实行的情况,国家立法机关应当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四)发展基层自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彭真民主法制思想长期坚持贯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基层自治制度的建设。当前,我们要继续加强社会基层自治制度的建设,更要大力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在基层自治组织中就能将一部分的纠纷解决,从而将人民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实的支撑。

彭真同志一生致力于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他的民主和法制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从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中汲取一些养分,获得一些启示,从而使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愈加完善,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李红勃.筚路蓝缕,以启山林:改革初期彭真的法律思想.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4,16:39

[2]杨景宇.回顾彭真与1982年宪法的诞生.党的文献,2015,5:104

[3]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

[4]彭真传编写组.彭真年谱.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

[5]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

张晟(1995-)男,汉族,山西灵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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