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百元卖房,法院判决无效
2019-08-06孙莹
孙 莹
毛老先生和妻子在北京西城区有一套房子,价值数百万。平时,老人的子女们轮流来家里照顾他们起居生活。2017年5月,毛老先生和大儿子去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仅以10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大儿子。得知父母的房子落到了大哥名下,其他子女不干了。
他们表示,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父亲已经90多岁高龄,且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而母亲更是病危状态,不可能同意卖房。大哥以极低的价格通过买卖方式将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想独占父母的房产。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母亲去世了,大哥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其他几名子女将大哥以及父亲一同起诉至法院。
承办此案的法官通知当事人应诉时得知毛老先生已是耄耋之年,且行动不便后,当即向其子女了解了老人的居住地址和精神状况,第一时间与法官助理一起,到老人家中上门送达。为了保证公平,还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约到现场。
老人为什么要把自己的房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大儿子呢?为防止老人碍于赡养问题在众子女面前不能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法官单独与老人进行谈话,了解事情真相。老爷子告诉法官,他把房子卖给大儿子,只是为了今后房子再出售之后,把钱分给子女们,人人都有份。但什么时候再卖房,老爷子却说不上来。
知道了老人的心思之后,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也组织了几次调解工作。但大儿子却表示父亲没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把房子卖给自己就是他的真实意思,因此调解也没能达成一致。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毛老先生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父子二人对此是明知的,毛老先生在未提交证据证明他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子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予的方式与大儿子订立合同,属恶意串通,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利,因此判决父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样一来,房子还得回到老爷子名下,对老人的权益也是一种保障。今后子女们都参与继承也符合老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