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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019-08-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4期
关键词:供述被告人威胁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和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目前还有争议

二、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只是一个具有非法证据排除倾向性的规定,那么这一规定就具体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中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 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解释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科学的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内涵和范围,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系统确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具体设计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三、司法实践案例数据分析

本文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和北大法宝作为研究案例的来源,并以“刑事案由”“判决书”“属于非法证据”作为关键字进行索引,得到文书篇709,其中2012年之后的有686篇,其中“不属于非法证据”等477篇,得到有效文书232篇。法院认定为是非法证据的依据如下表:

原因取证程序违法刑讯逼供、诱骗、威胁主体不适格案件程序违法证据本身违法其他案件数量5875454365所占比例25%32.33%1.72%23.28%15.52%2.15%

由图表可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某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的依据主要为采用刑讯逼供、诱骗、威胁等方式取得的或是取证程序违法和案件侦查程序违法等原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方式主要针对取证手段而言的,只要取证手段违法基本都是会被排除的,而非法实物证据是否被排除则要苛刻得多,主要实行有限、附条件地排除,依据个案而定,瑕疵证据只要能够有合理解释一般也是不会被排除的。可以看出,在我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是从证据本身以及证据的收集程序来判断,其次结合具体案件,看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判断这一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关于民事案件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都有争议,例如原告非法取得的录音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在(2016)吉民申1566号一案中原告违法取得的录音属于取证程序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程度,不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态度相对宽松,法官运用非法证据排除时具有自由裁量权,具体适用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治化的进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是一个必然的过程,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适用于言词证据中,在非法实物证据上的适用还有待进一步推广。在我国改进历史遗留的刑讯逼供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办案人员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流程,同时也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和救济,其历史意义不可低估。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与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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