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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单车押金的属性及规制方式

2019-08-01左海宁

现代交际 2019年12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

左海宁

摘要:2018年12月,共享单车OFO小黄车宣布新的退押金政策,导致大量用户挤兑,无法按照规定时间退还,押金问题又一次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由于缺少对共享单车押金的规制,企业极易发生挪用用户押金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着重研究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的性质以及引发的法律问题,并对押金的监管方式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该问题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共享单车 押金 押金规制 押金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2-0058-03

共享单车行业的兴起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它与公共交通工具一起服务市民的出行,两者具有天然的互补性。然而随着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共享单车行业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引起很大的争议,首当其冲的就是押金问题。2018年2月9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晓明在国务院例行吹风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共有77家共享自行车公司共投资了2300万辆共用自行车,其中20多辆已关闭或停止运营并产生过退押金难的问题。2018年12月,中国共享单车行业开创者OFO小黄车宣布退押金新政策,导致大量用户挤兑,共享单车行业步入寒冬。如果这些企业经营困难或者发生破产情形,消费者将会面临无法退还押金的状况。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不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而且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秩序。

一、共享单车押金之定性

押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民商事活动中广泛运用,担保的是押金的核心功能,这也是押金被广泛运用的原因,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押金性质进行具体的规定,关于它的性质,学术界有很多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其优势但是也存在缺陷。而共享单车作为押金的一个分支,对其进行定性的前提是对押金的属性进行分析,与押金一样,共享单车押金也存在着争议。

(一)押金的法律性质学说

1.不规则质权说

罗马法上认为金钱是不规则质,设立普通质权的前提是特定物,而押金的标的——金钱属于不特定物,质权是一种不转移所有权的担保物权。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与其他财产担保不同,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押金的缴纳意味金钱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这与质押的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押金作为特殊的质押,质权的设立意味着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直接设立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可以“特定化”设立质权,很好地解决了金钱“占有即所有”规定对物权担保规定的冲击,使得物权法形成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果押金在交付时进行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特定化,并且符合质权设立的其他条件,则债务人交付押金就可以设立质权。

2.债权说

债权的基础是债权债务关系,使得债权人拥有权向债务人主张给付的权利。基于此学说,押金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交付押金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取押金的一方返还押金。这一观点存在其合理性,即债权说将押金从物权的范畴中剥离出来,避免了物权法上的冲突。债权说将押金定义为一种债权虽然避开了物权法的锋芒,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押金的主要功能是担保,而债权的担保属性稍弱,我国立法对债权担保还不完善,因此将押金关系定义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体现押金的担保功能;另一方面,该学说将押金关系中的当事人进行了矛盾化,缴纳押金的一方若主张债权权利,请求对方返还押金,那么对方很可能基于缺少担保的理由解除主合同,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破坏了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

3.让与担保说

该学说认为押金与抵押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方式不同,押金是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的显著特点就是会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让与担保,但让与担保已经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担保方式。将押金纳入让与担保的范畴,既不会破坏金钱占有规则的特征,在社会实践当中该学说也容易操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常会规定押金条款,比如租房合同中的押一付三的约定,承租人在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承租人没有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且按期缴纳房租无违约事项,则出租人应当将押金全额退还承租人;淘宝店铺店主需要向阿里巴巴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用以担保店铺商品的质量,以便于消费者从押金金额范围内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是由于立法的空白,让与担保一直被认为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让与担保的物权法地位一直未被确立,将押金定性为让与担保缺少法律上的认可,该学说无疑会对我国物权法定原则构成挑战。让与担保虽然不是一种物权,但是民法上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让与担保的目的在实践中不在少数。但物权的效力过于强大,物权的种类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而让与担保的担保方式与其他典型性担保有着明显的不同,为了法律的稳定性,即使在民法发展较为完善的德国也没有将让与担保写入民法典当中。

(二)共享单车押金与传统押金之区别

剖析共享单车行业的商业本质是明确共享单车押金属性的第一步。“共享经济”的核心是解决资源利用不平衡的问题,提高利用率;“共享经济”可以整合资源,减少资源闲置造成的浪费。但是共享单车却与此不同,名义是共享经济但与共享的本质存在区别,无论是摩拜、OFO,还是小蓝单车、小鸣单车,都是典型的B2C分时租赁的业务模式,共享单车借助了互联网技术,使用户和企业之间通过各类App形成密切的关系,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享受自行车租赁服务,企业亦可轻松进行自行车租赁业务,将传统租赁产业轻量化,大大减小运营负担。这种商业模式并非共享经济。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押金的存在有着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與传统租赁行业相比,押金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也存在在共同点。

首先,与传统押金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押金的收取方式上,传统押金收取模式为“一物一押”,共享单车押金为“一人一押”,也可简单地理解成“一物多押”,由于投入车辆的数量远远小于用户的数量并会被不同的人使用,因此同一辆单车会收取多个用户的押金。另外,在传统租赁中,用户使用车辆(物品)结束后,消费者会即时申请退还押金,而收取押金的一方也会在评估消费者的使用情况后将押金予以退还;但是共享单车不同。对消费者而言,每次要重新缴纳押金才能使用单车显得过于烦琐,因此用户一般不会主动申请退还押金。对企业而言,用户在归还单车之后也不会主动将押金退还到用户的账户;因此就导致了大量的用户没有用车,押金却一直在企业的账户中聚集形成数额庞大的押金池。

其次,押金一般具有预付性,押金是可以用来预付抵扣消费费用,例如酒店收取的押金,房客在住宿期间消费了房间内的商品,在退房时,可以直接从押金中扣除,但共享单车押金却无此功能。交通运输部在内的多个部委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应该严格分开押金与其他资金,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企业也在押金条款当中明确规定,用户的押金不能抵扣用户的消费费用,因此共享单车押金的预付性无从谈起。

再次,押金可以具有惩罚性,即没收押金。用户在具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时,惩罚性会发挥作用,比如拍卖押金,竞拍人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拍卖时,拍卖方将不会退还押金费用。但是在共享单车行业中,即使用户损毁单车,也是在一定份额内予以赔偿而不是全额没收消费者押金。两者是存在区别的。

综上,与传统租赁行业的押金相比,共享单车押金不论从押金的收取模式上,还是押金的功能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传统押金的属性与功能都与现今共享单车不同,对共享单车押金要单独定性。

(三)共享单车的押金属于一般性担保

押金以货币为标的承担担保功能,由于货币的种类特性具有高度流动性,通常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共享单车押金不是金钱质押,其属于一般性担保。

1.设立金钱质押的“特定化”要求

根据《担保法解释》85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才能设立金钱质押。设立金钱质押需要要求押金账户在形式上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名称区别其他账户,用以满足担保物权公示的效果。按照主流债权说的理论,货币采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押金在缴纳时已经转移占有。若将押金以“特户”的形式出质,须具有强大的公示性与一般的账户相区别。字面意思的区别或者仅仅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约定该账户属于押金账户,而不能让用户知悉“特户”的存在。担保法解释第85条中的特户具有严格的要求,需在用户之间形成强大的公示力,这样才能实现金钱的特定化。共享单车企业与银行是否设立专门的押金账户实现“特户”的功能无从考察,2017年酷骑单车负责人声称与兴业银行设立专户用来管理押金,但兴业银行方面予以否认。即使企业确实与银行设立账户,那么也不足以形成公示效力。一方面,企业并未在押金说明中明确表示已设立了专门账户,用户并不了解专户的存在;另一方面,随着用户越来越多,账户内金额始终在变动,无法实现封存的效果。

2.双方当事人须具有设立质权的合意

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同,设立质权同样需要具有明确设立质权的合意并且订立质押合同,但是事实上共享单车企业手机应用中的押金协议和用户协议并设立质权的合意,共享单车企业没有在其押金协议和其他文件中向用户要约,两者也没有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这都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因此金钱质权无法设立。

总结而言,共享单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共享模式”,与共享存在本质的区别。其是基于互联网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其押金模式和传统租赁押金有着明显的差异性。但两者都具有担保的一般功能,在对共享单车押金是否能定性为金钱质押问题上,笔者持否定态度。金钱要设立质权须实现“特定化”,建立“特户”,进行封存,并要对该“特户”进行公示。另外用户与企业没有在设立质权上达成合意,因此无法设立金钱质权。但是共享单车具有的担保属性是毋庸置疑的,实践当中也鲜有订立押金质押的例子,这不会影响对押金担保属性的认定。比如宾馆押金收取,但仍具有担保的属性。押金是一种以金钱为标的物的一般担保,当用户的用车行为对单车造成毁损、丢失时,共享單车公司可以对用户的押金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比如用押金折抵损失。

二、对共享单车押金规制之必要性

共享单车押金“独一无二”的收取模式使得单辆自行车收取的押金形成累积,导致押金总金额远远超过单车的实际价值,使得押金很大程度丧失了担保功能。同时,正如上文提到,消费者在用车之后一般不会立即申请退押金,企业也不会自动将押金退还,从而使得押金池越来越庞大。据中商产业研究院预测,2018年国内共享自行车用户规模将达2.98亿人,保守估计,共享单车行业押金池累积超过200亿元。数量庞大的押金池,共享单车企业无法退还用户押金事件频频曝光,再加上对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空白,消费者对加强押金规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因此加强对共享单车押金的规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第一,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押金的监管可以极大程度避免当出现经营困难时,共享单车企业“无钱可退”。共享单车用户数量庞大,押金数额庞大,如果放任共享单车押金的野蛮生长,企业将会肆无忌惮地挪用押金,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需要对共享单车押金予以规制。有些学者认为押金大量累积已经让共享单车押金具备了一定的金融属性,但共享单车押金的本质是一种一般担保手段,可是有些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用车行为的文明和标的物的安全,而是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如果疏于监管,将会给金融秩序带来冲击。目前来看,共享单车行业盈利模式不明显,各大平台争相进行烧钱以获取更多的用户注册量,仅仅依靠租赁费用根本无法实现盈利。这就导致共享单车企业将数额巨大的押金投资于金融市场,获取利润,但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极易引发投资失败,一旦企业挪用用户押金进行金融活动并失败,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冲击。

三、共享单车押金之规制措施

既然共享单车押金是一种一般担保手段,不属于金钱质押,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也要始终立足于此,要积极寻求适当的手段,既不能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实现社会治理与企业共享的局面。

(一)推行免押金政策

一味地追求监管措施并不是一件“好事”。首先,要明确监管的主体,使监管政策得到具体的落实,还要把握好监管的尺度,不宜管得过严过宽,也不能放任不管;其次,监管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协作。政府部门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需要占用行政资源,意味着要增加国家的财政和纳税人的负担;最后,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国务院号召国家各级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无疑会赋予行政部门更多的权力,这与我国的现状不符。因此,最好的监管方式就是无监管,无监管的前提就是免押金。

2018年5月,摩拜单车首次在全国推行全面无门槛、全面免押金政策,新用户无须交纳押金即可享受骑行服务。OFO小黄车也有类似政策,其与支付宝合作,规定只要用户的芝麻得分高于650分,即可享受免押金服务,这一系列措施取得不错的效果。尽管当前我国的征信体制不够完善,不能完全推行信用免押金的方式,但是仍要积极寻求多种方式的免押金政策,比如高信用用户为低信用用户进行担保实现免押金。随着我国征信体制的完善,实现信用免押金,将会大大缓解有关部门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压力,这一措施也会完全消除因押金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托管机制

共享单车押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有权仍归消费者,企业无权随意使用户的资金,但是对押金不加以利用又会造成资源的闲置,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监管要满足“隔离企业运营风险”和“资金充分利用”两个条件,还可以将用户押金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一方面,由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委托人将用户押金交付第三方机构管理财产,保证资金充分利用;另一方面,托管的财产区别于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者破产危机时,托管人依然可以有效管理资金,隔离企业经营风险。当然,要对托管机构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因为托管机构资质不足或者能力不够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押金准备金制度

银行业普遍实行准备金制度,用来规避用户挤兑的风险,共享单车押金也可以实行此种制度。确定一定数额的准备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防范因用户挤兑带来的风险。

(四)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改善合规管理能力

共享单车押金作为一般性的担保手段,虽然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所有,但是通常情况下,企业掌握着押金账户,极易发生私自挪用用户押金的行为。使用用户押金作为公司重要决策,要杜绝创始人、CEO“一言堂”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提高企业的规范意识,加强合规管理能力,为了规范押金的收取、管理,我国交通部联合多部委发布了《共享单车指导意见》,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另外,各地政府因地制宜也相继制订一系列的文件对押金问题进行规制,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落实这些规定;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共享单车押金使用的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在动用用户押金进行投资或者其他事项时,应该将信息进行公开以保护用户的知情权。

四、结语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并且获得不错的发展,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正在得到市场的肯定。但是它与共享经济有着本质区别,共享单车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互联网+租赁的商业模式。共享单车押金作为担保的一般手段,有其自身的特点。法律没有禁止企业收取押金,反而在民商事活动的鼓励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保证合同的合法履行。但是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共享单车押金进行良好的规制,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极易引发押金无法退还的问题。因此,通过各种的规制手段,特别是是免押金政策,有效减小甚至消除因押金产生的风险,促进共享单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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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共享单车管理 实现共享共治共赢[J].前进论坛,2018(12).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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