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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爱狗”事件看个人权利边界

2019-08-01徐明强

浙江人大 2019年6期
关键词:爱狗陈女士养狗

徐明强

深圳62岁的保洁员陈女士在社区公园的公厕内,目睹一名女子在厕所洗手盆里给自己的宠物狗洗澡,于是上前劝阻。随后,养狗女子将陈女士打倒在地。打人女子被警方控制,而陈女士则被送往医院救治。法医鉴定,被打的陈女士6根肋骨骨折,初步鉴定为轻微傷。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为陈女士被故意伤害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立案侦查,打人女子被刑事拘留。

近年来,因为宠物狗而发生的社会新闻并不鲜见。养狗人士出门遛狗不拴绳惊吓、咬伤路人;宠物狗随地大小便,主人不予理睬;顾客在饭店用公共餐具给宠物狗喂食,与其他就餐顾客发生口角。这些个别的极端化爱狗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当然,这些现象的发生,背后存在社会结构性因素:权利观念深入人心,普通民众开始注重维护自己的个人权利。在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下,爱狗本身并没有错,饲养宠物狗、宠物猫,给自己的宠物狗洗澡,也是个人权利话语下的正当行为选择。但当个人权利获得正当性以后,如果缺少了边界限制,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个人权利的滥用。某些个别的极端化爱狗人士高举“个人权利”“动物权利”的大旗,认为自己掌握了不证自明的正当性,全然意识不到自身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个人权利的边界。他们在个人权利、自由与他人的关系上,出现极端的“自我中心主义”,既不会认识到他人权利的存在,更不会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在道义上已经失去了不证自明的正当性。这也是近些年来极端爱狗行为招惹社会大众反感的原因之一。

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一直是现代社会面临的核心议题。19世纪50年代,英国政治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这本书中就提出了现代个人权利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其他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清末严复将密尔的这本书翻译为《群己权界论》。所谓“群己权界”,就是指一种个人权利意识,要求共同体内部成员相互承认彼此拥有的基本权利,强制自己恪守权界,不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基本准则。

这两个原则并不是抽象的政治哲学词汇,相反,这个问题一直充斥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如上文提及的案子所显示的,当个人权利失去了边界意识,就很可能违背上述原则,沦为权利滥用。

当前很多城市对养狗都有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大型犬要报备、要打疫苗,不能散养放任,要注意维护好公共卫生等。但某些爱狗人士并没有认识到这些规定的重要性,或者说他们从心底深处就没有认识到自己有需要承担的义务。那么从这个角度说,当前社会既需要进行权利观念教育,更需要进行义务观念、公德观念教育,让大家认识到权利的边界。只有明确了权利的边界,认识到了权利背后的义务,个人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社会也才能达到善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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