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实用之辩
2019-08-01员丹蕾
员丹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宗旨写明,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什么要惩罚犯罪,即刑罚的本质是什么?惩罚犯罪的力度到底如何?重读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贝卡里亚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或许可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本书篇幅不多,正文僅110页,却多达42章,充满法理与思辨色彩。它除去对某些个罪以及对司法活动中涉及的问题进行的阐述,主要围绕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犯罪与刑罚相适应”“提倡刑罚的宽和”“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犯罪的预防”等问题展开。阅读此书,两方面感受尤为深刻。
首先是关于刑罚的本质。阅读本书前三章可知,作者在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来源。他首先肯定了人是有欲望的动物,这种欲望由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欲望是人无法避免的。为解决每个人被自己的欲望所支配而导致的战争以及空有其名的自由,人类自愿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而组成了社会。为了保持这样的社会不受私人侵犯,就需要一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社会回到古时的混乱之中,这就是刑罚的本质。
基于上述论断,贝卡里亚得出四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罪刑法定);君主只能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违反了社会契约(犯罪应由司法机关裁判);残酷的刑罚徒劳无功,且违背了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提倡刑罚的宽和);刑事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刑法的解释权在于立法者)。
笔者认为,至此,贝卡里亚有关刑罚本质的论述已经成熟、完整了。他回答了3个问题:刑罚是什么,为什么有刑罚,刑罚应该怎么样。即,刑罚是“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是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及人们自由的实现;刑罚应当是宽和的,因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预防犯罪。
其次,是关于死刑。贝卡里亚在本书第16章的论述中写到,除非“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否则不应适用死刑。他认为,消灭一个公民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关于有益的,贝卡里亚认为,“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这说明,贝卡里亚是建议慎用死刑的,甚至尽量不适用死刑。
为什么这样说,至少有三点可以证明:首先,贝卡里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长期监禁“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其次,贝卡里亚认为监禁能达到死刑所起的同样作用。第三,贝卡里亚在书中写到,“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这句话读来激昂有力,但作者将此作为证明死刑应当废除的理由,笔者认为过于牵强。但若考虑到作者是在250多年前通过本书发出的正义信息,这些自然就不必过虑了。
(《论犯罪与刑罚》(增编本),[意]切萨雷·贝卡里亚 著,黄 风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