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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卫碧海银滩

2019-08-01贺永华陈波

浙江人大 2019年6期
关键词:入海排污口检查组

贺永华 陈波

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的一项重点监督工作。今年3至4月,执法检查组赴浙江各地开展实地检查,并在5月底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的报告。

“小时候妈妈对我讲,大海就是我故乡”,“我爱这蓝色的海洋,祖国的海疆壮丽宽广”,这些耳熟能详的歌曲,曾勾起无数人对美丽海洋的无限向往。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呵护碧海蓝天、洁净沙滩,2019年3至4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把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始终,紧扣法条,以水质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既全面检查海洋环境保护面上工作情况,又随机抽查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切实推动问题整改。

近岸海域水质呈好转趋势

浙江是全国海岸线最长、海岛数量最多的省份。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我省认真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不断加大力度,近岸海域水质呈逐渐好转趋势,二类及以上海水比例占比从2014年的21%提升至2018年的39.6%。

这与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密切相关。

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及時出台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并进行了四次修正。宁波、舟山等地也立法加强象山港、韭山列岛、马鞍列岛、中街山列岛等保护管理。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出台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湾(滩)长制等配套规章,印发了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等规划,配套实施杭州湾、乐清湾等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同时,我省近岸海域水质综合治理不断加强。

通过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2018年对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进行清理或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数量从462个削减至122个,并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通过加强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污染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通量不断削减,钱塘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水质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通过推进海上污染防控,开展海水养殖业排放尾水生态化治理示范,400总吨以上船舶配备滤油设备,港口码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建设。通过实施近岸近海开发管控,全面停止围填海活动,全省约32%的管辖海域和35%的大陆自然岸线划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此外,我省监测预警与执法监管水平也有效提升。

如,建立海洋监测监控体系,率先开展近岸海域水质四季监测和主要海湾、重点污染源月度监测,组织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对赤潮开展高频次监视。重视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建立海域污染监控报警系统,宁波舟山港建设国家级污染应急设备库。加强海洋环境监管执法,规范涉海工程项目监管和环保准入,依法加强海洋倾废全过程审批许可,开展“碧海”“护岛”等专项执法行动打击各类涉海违法行为。

海洋环境保护“短板”不少

执法检查发现,尽管我省认真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近岸海域水质不佳等四个方面问题整改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如,2018年,我省近岸海域四类、劣四类海水占比达42.8%,水质全国排名靠后,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三湾一港”水质以劣四类为主,个别海湾水质下降,与陆域治污成效反差较大。

执法检查组梳理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四个方面“短板”。

首先,入海污染源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入海污染源底数不清,设置审批把关不严,超标排放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0条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作出了规定。检查中发现,除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监管的122个入海排污口之外,还有大量的排涝泄洪口、雨水排放口、养殖尾水排放口等未进行有效监管,仅舟山市就有300余个。秦山核电站一家企业就有近10个入海排污口。对排污入海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还不到位,2017年以来20余家直排海污水处理厂或企业出现超标现象。

其次,陆海统筹治污成效不明显,入海污染通量较大,排涝溪闸水质普遍较差,总量控制制度没有落实。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要求防治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虽然我省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携带的化学需氧量(锰)、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有所下降,但总量仍较大。杭州湾、舟山海域叠加长江口污染扩散的严重影响,入海污染负荷已大大超出环境承载力。我省排涝挡潮闸约有近2000座,这些溪闸处于水系末端,监管不力并存在盲区,水质大多为Ⅳ到劣Ⅴ类。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要求制定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但我省目前尚未制定。

第三,海上污染防控相对薄弱,体现在海水养殖尾水污染尚未纳入监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明确要求海水养殖场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检查发现,温州、绍兴、台州等地海水养殖场均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养殖尾水的排放标准也尚未出台,还没有依法进行监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章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26、27条规定了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措施,但检查中发现我省船舶污水收集设施不完善,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环卫设施衔接不畅,污水直排海的现象较为普遍。

此外,海洋资源保护与修复力度不够。如,围填海活动影响近岸生态系统,岸线整治修复方法不科学,海洋保护区建设有待加强等。

执法检查组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存在重陆轻海的思想,在加强和巩固陆域“五水共治”工作中,对海域污染防治重视不够;存在消极畏难情绪,有的人将近岸海域水质超标简单归咎于长江口等外来污染输入,忽视了当地污染的影响;部门职能整合尚未到位,工作机制碎片化、分散化等等。

加码升级“护海”行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推动近岸海域水质改善,执法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切实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摆上政府工作重要位置。

执法检查组提出,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海洋强省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对我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的重要意义,坚定打赢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信心。

要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提出阶段性目标任务并作为编制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压紧压实海洋环境治理责任。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切实加大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力度。

执法检查组提出,要全面加强入海污染源整治。按照“查、测、溯、治”的工作方法,对入海污染源进行全面清查。坚持海域与陆域、流域协调联动,综合近岸海域入海污染通量调查、生态环境现状评价、水质标准等因素,科学制订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加大总氮污染削减力度。大力整治违法违规海水养殖行为。有序推进100总吨以上船舶配备污染防治装置,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船舶污染物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做好船、港、城之间的设施衔接,将港口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纳入城市污染治理体系。

要科学推进海洋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研究制定岸线生态修复技术指南,科学开展岸线综合整治修复。实施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发布重要滨海湿地名录并落到具体地块,加強生物资源养护,逐步恢复潮间带生态功能。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切实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职责,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继续抓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要着力提升海洋监测和应急能力。理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整合监测技术力量,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海洋环境质量管理保障水平。完善港口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质储备,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调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

加快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执法检查组建议,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我省工作中碰到的入海排污口认定、陆海水质标准衔接、污染跨区迁移等问题,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提出建议。及时启动我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推动建立长三角一体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统一东海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管控要求,健全水质监测、违法行为打击和突发污染事故应对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共同开展长江口污染扩散的监测和核算工作,合力推进东海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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