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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诉讼案件常见问题解析

2019-07-31胡佳妮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事由责任法被告

胡佳妮

(201800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嘉定供电公司 上海)

在供电公司常见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适用最为频繁的法律文件是《侵权责任法》。在对以下案例进行解析之前,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进行简单梳理。

一、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具体内容见下图:

(一)过错责任(法官需要判断加害人是否存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过错责任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类:一般过错和过错推定。两者的核心区别是举证责任。对于一般过错而言,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方式。与此相对应,过错推定采用“过错要件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方式,即加害人需要自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法官不需要判断加害人是否存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无过错责任而言,分为相对无过错责任和绝对无过错责任。二者的核心即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对于相对无过错而言,具有免责事由。对于绝对无过错而言,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二、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的理由。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大类(见图2)。

三、过错责任及其适用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7年5月,陈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着非机动车道行驶时,由于该路段某处路面与窨井盖高低不平,电动自行车失控造成陈某跌地受伤。陈某遂起诉供电公司,认为其作为窨井盖的所有人未尽到监管责任,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定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进行判案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体现。

1.举证责任以及免责事由

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1)对原告陈某而言,其起诉供电公司,主张供电公司对其进行医疗费等损伤赔偿,就需要举证证明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即对窨井盖的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侵害结果、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被告供电公司而言,则需要提出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免责事由体现为受害人过错,即供电公司需要证明原告陈玉莲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2.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盖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所涉窨井盖,从外观上看较 为完好平整,道路面的铁框也做了防滑处理,但是该窨井盖两侧边缘与路面衔接处出现手指大小的长方形缝隙,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此,法院认为,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管理不善之责任。

3.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行了一年多的道路上摔倒,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就本案发生的经过来看,陈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发前在该路段已经骑车上下班一年多时间,对路况熟悉。此外,事故发生当时为凌晨,行人较少,天气无雨,陈某对自己摔倒受伤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及其适用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8年3月,李某至其所在村的大河边钓鱼,因鱼竿触碰到河边上方高压电线,不慎当场触电身亡。经法院查明,李某钓鱼河边有被告供电公司架设的10KV高压电线,桥边的高压线下无警示标志。此外,事发前旁人曾劝阻过李某在高压线下钓鱼有危险,但是李某并未听取意见。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四位法定继承人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2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各方面原因力,判决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进行判案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该法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体现。

1.举证责任以及免责事由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加害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

(1)对原告而言,其起诉供电公司,主张供电公司对死者的死亡进行赔偿,就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侵害结果、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被告而言,则需要证明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免责事由体现为受害人过错,即供电公司需要证明死者李光华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2.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无论是否有过错,供电公司都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存在以下免责事由:受害人有故意或存在不可抗力(此时电力公司不用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此时电力公司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造成李某死亡后果的电线为10KV高压电线,其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电线的管理人应当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所称的上述电力设施的架设符合有关规定、其公司不存在过错的意见并不构成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

3.法院认为,受害人在高压线下垂钓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供电公司的责任

就本案发生的经过来看,李某在别人提醒已知道高压电线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线下钓鱼,以致鱼竿与高压电线接触而电击死亡,其自身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明显过失,可以相应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五、产权界限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7年7月,顾某前往赵某租住的房屋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由于空调安装位置的变动,致空调插头无法触及原插座。为重新接电线,顾某拉掉涉案房屋内分电表保险丝,在没有采取验电及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即实施接电线行为。不久,顾某遭电击死亡。随后,顾某的近亲属起诉供电公司、赵某以及房屋的出租者王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174余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1.本案触电事故发生在电表表后用户一侧,依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由电力用户承担责任

(1)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 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2)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维护,受电设施由电力用户维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例第21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电力用户应当依法安全用电,对其受电设施加强维护。”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电力公司的维护管理范围为电表及电表前的供电设施、设备,本案死者死亡位置位于表后出租房屋内,不属于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义务范围。

2.依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和《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的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属于电力用户的责任

(1)《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11规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根据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工作。”

(2)经市政府公开听证后颁布的《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第6.3款规定:“居民用户应当在住宅内设置具有过载短路保 护、漏电保护功能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3.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供电公司并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1)根据公安部门的鉴定报告,被告供电公司的供电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造成死者顾某触电身亡的用电设备不属于被告供电公司的维护管理范围。供电公司在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2)本案中造成顾某触电身亡的原因系被告王某架设的表后线路。作为触电表后线路设备的架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线路的架设、设备安装及管理使用过程中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此外,作为房屋的出租者,被告王 某应当对承租者提供符合安全需要的住房以及附属设施,并且履行维修、检查、管理等义务,但王某并未尽到相应的责任。综上,被告王某应当对顾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

(3)死者顾某在接电线的过程中并未采取验电以及任何防护措施,仅仅拉掉分电表的保险丝,便以为已经切断所有电源而贸然接电线,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此外,顾某本身没有小型空调特种作业证及电工证,在不具备电工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从事与电工相关的工作,不仅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而且有违国家相关规定。因此,顾某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作为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集中体现,诉讼风险正成为供电公司需要日益防范和谨慎面对的经营性风险。充分了解和分析供电公司的诉讼案件,仔细研究相关判例的审判思路,有利于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从而保障供电公司的长久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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