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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高校廉政档案建立与管理研究

2019-07-30奈良毅赵郸宁

教育教学论坛 2019年26期
关键词:高校

奈良毅 赵郸宁

摘要:开展廉政档案建设,是新形势下高校党委、纪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创新纪检监察监督方式的重要体现。本文立足高校纪检工作实际,着眼于廉政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重点探讨廉政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等内容。

关键词:高校;廉政档案;建立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26-0026-02

一、廉政档案概述

高校廉政档案是记载建档对象开展廉洁管理、廉洁从教活动的各类文字、图表、影像材料,主要反映黨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思想认识、行为表现、工作成效等。建立廉政档案的主要目的是监督管理党员干部,档案内容是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信访监督、执纪审查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高校廉政档案建立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大部分区内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已逐步建成并开始管理运用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但在实践中,关于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应用与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廉政档案建档对象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关于廉政档案的建立,2019年1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提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于其中提及的党员领导干部,中纪委法规室曾做出解释:“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按照解释内容,高校中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主要是处级及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但实际工作中,有几类人员也应重点考虑:一是高校行政机构的科级干部,这类人员在部门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部门财、物的具体管理者和经办人,也是“关键少数”,所面临的拒腐防变廉洁风险并不比处级领导干部小;二是非党员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这类人员尽管不是党员,在高校中也不占多数,但在“同岗同责”条件下,也有纳入廉情监督范围的必要;三是《监察法》中列明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类人员在高校中可能是二级学院科研办主任、学工办主任、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临床科室主任等,尽管在职级上他们可能不是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但这类人承担了所在单位相应的管理职责,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这一类监察对象是否纳入廉政档案建档范围同样值得考量。

(二)廉政档案入档材料内容和形式应进一步规范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廉政档案入档材料内容作了基础性的规定,如应包括:干部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巡视巡察、信访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等。这些规定为收集廉政档案材料提供指导性意见,可是在操作中,各高校为“丰富”廉政档案内容,除了做上述“规定动作”外,还增加了一些“自选动作”,比如有的高校将领导干部任期审计报告、述责(述职)述廉报告、科研经费报告等加入廉政档案中,有的高校将收入情况、房产情况、兼职投资情况等材料也放入廉政档案中,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个别领导干部反映“重复填报”与组织人事部门要求报告的相同内容的档案材料,另一方面也给在高校范围内统一廉政档案编目标准增加不少困难。

(三)廉政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应进一步加强

在廉政档案管理中,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是基础工作,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进一步对档案信息加以利用、开发,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数据支持。目前,高校廉政档案在管理上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管理人员不专业。高校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背景大多为法律、财会、思想政治等,缺乏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一定程度上存在档案材料收集不精细、鉴定不准确、不熟悉档案管理规范、对档案装订流程不了解、缺乏必要的专业的档案培训等问题,较低的档案业务能力对廉政档案管理质量造成影响。

第二,管理方式和手段不专业。如有的高校没有建立廉政档案管理制度;有的高校受办公场所条件限制,没有独立的档案室,廉政档案与综合档案、案件档案共存一柜;有的高校档案室缺乏“三铁一器”、温度计、湿度计等设备;有的高校“九防”措施不到位,缺乏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三,廉政档案信息化管理程度较低。由于高校廉政档案内容相对繁杂、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高校对档案分类、编目、利用等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没能形成一套专业的、符合廉政档案工作实际的档案管理软件。虽然有个别步子迈得比较大的区内高校结合本校计算机专业优势已制作出廉政档案管理软件,但也仅仅符合该校管理实际,暂不具备推广使用的条件。因此,为便于开展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三、廉政档案建立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廉政档案建档对象问题

虽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了廉政档案建档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但是根据《监察法》规定的监督对象范围以及“监察全覆盖”精神,在实践中可以适当将高校行使公权力的有关工作人员都列为廉政档案建档对象。具体可包括:高校中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也可以对其建立廉政档案。值得探讨的是,能否将医科类院校附属医院的临床科室主任、护长划入建档对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尽管高校附属医院临床科室主任、护长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但在实践中这类人员也承担着管理职责,部分场合下(如代表医院参与招投标、科室绩效分配管理等)具备行使公权的条件,因此该类人员应列为廉政档案建档对象。

(二)廉政档案材料的内容和形式问题

由于不同高校对廉政档案应归档的材料认识和理解不一,使得廉政档案的装档材料五花八门,无法形成似人事档案式样的统一编目,对档案查询和利用造成一定困难。

为便于统一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高校廉政档案在材料内容上应做到精准收集、资源共享。所谓精准收集是指归档材料须能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干部廉洁从政从教情况,真正做到廉政档案是干部履职的“体温计”、“晴雨表”。从这个角度来说,廉政档案归档材料包含《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项目即可,至于廉政档案的全面性则有赖于资源共享。而所谓资源共享是指由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经费等条件有限、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量大、鉴定和利用工作烦琐,为避免形成“信息孤岛”和“百科全书”,有关廉政档案材料可与其他部门共享资源、互通有无。如科研课题情况、人事档案情况、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审计情况可分别由科技、人事、组织、审计等部门负责管理并提供。通过共享资源,一方面可以使纪检监察部门在收集、鉴定、保管廉政档案材料工作中“减负”,另一方面能使纪检监察部门在发挥“再监督”职能上“增效”。

(三)廉政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问题

提高廉政档案建立与管理质量,首先必须加强对管理人员、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进行档案业务培训,使领导干部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配合档案管理工作;其次,廉政档案管理单位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和流程,在制度中建立廉政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将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纳入其中,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再次,保障廉政档案建立与管理的基本设备设施,做到“三铁九防”,有条件地配齐档案管理辅助工具,严守档案管理安全底线,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最后,结合实际加快研发符合高校廉政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管理软件,借助信息化手段助力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参考文献:

[1]平闽.高校干部廉政档案建设与管理的探讨[J].龙岩学院学报,2011,29(2):134-136.

[2]赵刚.检察机关廉政档案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6,1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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