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统谈统签与统谈分签销售合同模式的比较研究

2019-07-29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李淼

中国商论 2019年13期
关键词:签合同母公司所得税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李淼

本文就以下两种销售合同模式进行比较研究:(1)统谈统签的销售合同模式。由母公司与客户统一商谈并统一签署销售合同,然后母公司再与子公司分签合同,分签价格由母公司确定。(2)统谈分签的销售合同模式。由母公司与客户统一商谈销售合同,子公司根据统谈结果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

1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的税负比较研究

集团内部转移价格,是指集团企业内部相关联的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所采用的价格。由于转移价格直接改变了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向和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盈利水平,因此转移定价会影响到集团企业的整体战略和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业绩和利益。同时,由于集团内部的各单位可能存在税率高低的差异,因此转移定价还会影响到集团整体的税负大小。

上述的统谈统签模式就会涉及到转移定价的问题,这里主要研究两种销售合同模式下母公司整体税负的比较,尤其是其中转移定价产生的影响。

1.1 边界条件

1.1.1 公司整体存在盈利

即从客户取得的收入能够覆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全成本。如否,将使得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抵税效应,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由此影响得出的结论。

1.1.2 母公司和子公司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差

假设母公司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通过转移定价降低整体税负的基础。

按照国家政策,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也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涉及的税种

表1中,增值税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城建税及附加(包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和损益。

假定P为对客户取得的外部收入,P内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分签的收入,两种销售合同模式下的税负如表2所示。

通过表2可以看出,两种销售合同模式下各税种的税负比较结果如下。

1.2.1 增值税

无差异,对企业整体的影响均为(P×0.13-生产进项税)。

表1 两种合同模式涉及到的税种

表2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的税负比较

表3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下税负的比较结果

1.2.2 城建税及附加

无差异,对企业整体的影响均为(P×0.13-生产进项税)×0.12。

1.2.3 印花税

与统谈分签模式的P×0.0005相比,统谈统签模式增加了一道母公司与子公司分签合同环节的印花税,即增加P内×0.0005×2的税负。

1.2.4 企业所得税

(1)在统谈分签模式下,子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母公司不会留存产品的毛利,产品的毛利将全部转移到子公司,按照15%的税率缴税,取得10%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转移效应,但是母公司的管理性费用也不会取得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效应。(2)在统谈统签模式下,母公司将留存一定的产品毛利(由于转移定价产生)用于弥补母公司的管理性费用,但是母公司留存的毛利高于管理性费用的部分将形成利润,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于同等情况下子公司的15%税负。(3)同时,两种模式下还存在转移定价的城建税及附加由于抵税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差效应,印花税的抵税效应及其由于抵税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差效应,如表3所示。

2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的法律风险比较研究

对于母公司来说,与统谈分签合同模式相比,统谈统签合同模式主要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2.1 买卖合同的卖方风险

母公司直接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将承担全部产品买卖合同的卖方风险。在统谈统签合同模式下,母公司将作为卖方直接签署相关买卖合同,并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交付合格标的物并转让其所有权、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要求之票据、负责质保期内质保责任等,如有违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实际履行中,无论因母公司自身原因抑或子公司原因导致最终向客户逾期或者瑕疵交付货物的,都将由母公司直接向客户承担卖方责任。

2.2 产品责任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2条及《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32条、第41条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因产品瑕疵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由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且该侵权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在统谈统签合同模式下,子公司为产品制造者,母公司为产品销售者,一旦发生产品瑕疵造成损害,母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可能较重。参照司法实践,与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计算违约金一般存在“上限”不同,产品责任以损害结果填补为原则,潜在赔偿金额“上限”大大提高,产品侵权责任风险高。

2.3 争议主体风险

在统谈统签合同模式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必须以母公司作为争议主体,将承担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包括以下方面。

2.3.1 诉前争议解决

诉前争议双方尝试协商解决的,均须以母公司作为协商一方介入处理。根据协商结果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和解协议等文件的,亦均须以母公司名义签署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3.2 诉讼/仲裁

仅有母公司具备诉讼/仲裁主体资格(属产品责任等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外),裁判结果亦由母公司直接承担。

2.3.3 保全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若客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则母公司财产可能会基于法院的裁定被查封、冻结,可能直接影响母公司的正常经营开展。

2.3.4 执行

母公司若未能及时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其他具备执行效力的文书,争议相对方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应强制执行法律后果将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冻结、划拨母公司存款、扣留、提取母公司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母公司的财产,对母公司进行搜查,强制母公司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强制母公司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母公司可能被归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资信评级乃至法定代表人出入境、大额消费都可能受到影响或限制。

2.4 关联交易风险

该统谈统签合同模式中,母公司与其子公司间签署的买卖合同属典型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中,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母公司亦须确保交易的公允性(如程序合法合规、非关联方价格比较确认公允价、不拖付欠付交易款),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整个交易流程对母公司的合规性要求较高。此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要求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通过上述方式确定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代表应遵照委派机构指示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发表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该法同时明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亦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受到相应处分。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3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的质保要求比较研究

3.1 供应商评价内容

按照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8.4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要求”,在选择供应商时,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所以要对供应商进行能力评价。

供应商能力评价的重点:技术能力、质保能力、商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以确保供应商实质具备供货所需的关键能力,所供物项可确保满足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的速度、安全和质量的要求。

评价方式分为三种:现场评审、资料评审、备案评审。

3.2 统谈统签销售合同模式质保能力的评价

对于统谈分签销售合同模式,客户不需要对母公司进行供应商评价。统谈统签销售合同模式下,客户将对母公司进行供应商评价,母公司的质保能力需要加强。

3.2.1 体系认证

母公司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子公司的产品,具备质保能力资质。

3.2.2 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完善

母公司需对公司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进行修订完善。质量手册的修改与各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也与公司运营模式密切相关。统谈统签销售合同模式下,公司质量部门的责任会很大,并需要做很多基础性工作。

3.2.3 项目(合同)质量保证大纲

视合同内容,客户可能会要求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大纲。在统谈统签合同模式下,母公司须按客户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4 结语

(1)统谈统签销售合同模式是进行内部转移定价的前提。因为统谈分签模式下,子公司与客户直接按照最终价格签定合同,没有留下价格筹划和税负转移的空间。由于存在10%的税差,应通过内部转移定价将利润尽量分配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企业。但是,由于母公司存在固定的管理性费用,因此在进行内部转移定价时,应为母公司留下必要的毛利,使母公司的管理性费用取得最大的企业所得税抵税效应。母公司的盈亏平衡点即为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的定价点。如与子公司的分签价格低于母公司的盈亏平衡点,母公司多出的利润将按25%征税,未取得10%的转移效应;如与子公司的分签价格高于母公司的盈亏平衡点,本部未在税前抵扣的费用,将以利润的方式转移给子公司,按15%征税。

(2)对于母公司来说,统谈统签销售合同模式存在一些风险。统谈分签销售合同模式则将风险给了子公司。母公司直接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将承担全部产品买卖合同的卖方风险。子公司为产品制造者,母公司为产品销售者,一旦发生产品瑕疵造成损害,母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可能较重。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必须以母公司作为争议主体,将承担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所有风险。母公司与其子公司间签署的买卖合同属典型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3)统谈统签销售合同模式下,客户将对母公司进行供应商评价,母公司的质保能力需要加强。母公司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涵盖子公司产品,具备质保能力资质。需要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按客户要求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大纲。

猜你喜欢

签合同母公司所得税
202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发布
基于国企集团化改制背景的母公司“空心化”问题及对策
各项税收收入(1994~2016年)
即将成为全球最大?Cervelo母公司Pon正式报价Accell
新准则下境外子公司合并报表编制的研究
浅谈所得税会计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所得税调整披露解析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